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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朴”,朴是指未经加工的原木;何谓“素”,素是指未经染色的缟。因此,“朴素”一词向来用以形容事物的本色。今天.就让我们用“朴素”的眼光探究一下“合同”的本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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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定义 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有二:其一指效果,即“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由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结果”。其二指一种力,即“事物产生效用的力量”,“使某种行为发生效果之力”。作为学理上与法律实践上的专用术语,法律效力一语的含义有四:其一,法理学上用以指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这与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不相一致,是对法律效力一词的误用。其二,指法律上的力,本文所论即此。法律效力既用以指称法律上的力,则其定义中自然应包含何种法律上的事物(合法行为)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肯定性法律后果)以及该力在法律上的性质(强制性保证力)。本文对法律效力的界定正与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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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词论》,词学界普遍认为作于北宋。但“北宋说”论据不足,现有论据及论证过程有错误之处。《词论》应作于南渡后,理由是:《词论》力斥“亡国之音”,与南渡后的社会背景合拍;“后晏叔原、贺方回、秦少游、黄鲁直出,始能知之”等语,似为南渡后追记之辞;《词论》所标榜的“五音”、“五声”、“六律”、“清浊轻重”等,在北宋末年才逐渐完善;《词论》出于《苕溪渔隐丛话》后集而不是前集;北宋后期,苏黄是非常敏感的话题,李清照身份特殊,此时不太可能写作针对苏黄的《词论》;《词论》可能是针对南宋词坛的现实而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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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数额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评论》1991,(1)
在我国《刑法》分则及有关的刑法“补充规定”和“决定”中,有许多条款都把经济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或量刑依据,即使有关经济犯罪的条款没有专门标明数额问题,但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仍要将经济数额的大小作为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中,用以直接表达经济数额的用语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用以间接表述但内含数额问题的术语有:“情节严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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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引入民法领域中的意思表示理论,从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角度来作些初步阐释和探讨。一、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一词本属民法学界用以说明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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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看来,证婚人在新人婚礼上的“证婚词”,应该是“美言善词”。但在中国现代史上。却有一份堪称旷古绝今的“证婚词”,不仅在中国文坛上留下了一则佳话,也为今人的婚恋生活敲响了一记警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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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白”一词是指:“自己说明自己的意思”。笔者主张,应用“自白”一词来统一取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使用的“口供”、“供述”、“辩解”、“供词”四词,理由是: 一、采用“自白”一词,可以避免我国目前对“口供”与“供述”二者在内涵、外延上的法学争议和语言释义上的分歧。“自白”一词既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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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的《念奴娇·赤壁怀古》,历来为一些反动儒生和资产阶级学者们誉称是“豪放”词的代表作,吹噓成“千古绝唱”。但他们始终不敢触及这首词同当时政治斗争的关系,企图把这首词打扮成超政治的作品。然而,“一切文化成文学艺术都是属于一定的阶级,属于一定的政治路线的。”《念奴娇·赤壁怀古》,是苏轼顽固坚持保守、倒退的反动立场,攻击王安石变法运动的一篇反动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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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曲、北曲中用联曲体的长套曲子,一般称为“套曲”,它的来源主要是宋代的赚词和比赚词略早的“缠令”、“缠达”。近代自王国维以来,已经有不少国内外学者探讨过这个问题。但谁也不曾提到过《竹斋词》中的套曲。为了说明宋代套曲的源委,我先占一点篇幅,作为“引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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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
担保,是在经济活动中,为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而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国古籍中并没有“担保”这个词,是现代才开始使用的。但将“担”和“保”两个字拆开来看.多少可以从中找到现代意义上“担保”一词的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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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背景与桥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近年来研究司法制度的理论文献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尽管人们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分类、层次等方面的看法不尽一致,但这个词本身给我们暗示了一个统一性的内涵,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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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表现形式与渊源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辞义上说,“渊源”和“形式”是两个含义根本不同的概念。中文的“渊源”与英文的“Sources”和拉丁文的“Fons”意义相同,都是指水流的源头、源泉,通常用来比喻事物的根源、本原或事情的根由、来历。例如,我国《辞海》对“渊源”一词的释义为:“本谓水源,也泛指事物的本源、根源。”《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则解释说:“比喻事情的本原。”而对“形式”一词的解释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或外在的表现形态。很明显,“渊源”和“形式”各有不同的内涵,是两个不容混淆不能替代的独立概念。但为什么法学家们在谈到国际法的外在形态时不直言“表现形式”,而都习惯使用“渊源”一词呢?这有其深远的历史原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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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4期所载《论要约》一文,读后受到很大启发。但是,对该文所持的“要约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一词,最早是1805年由德国法学家贺古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文中提出来的,用以概括一切合法的民事行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行为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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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中,常用“归”和“属”这两个词。这两个词的意义虽然接近,但并不尽同。“归”是指“分给”,“属”是指“隶属”、“属于”,含“系”或“是”的意思。法律文书中,用“归”字,表示对财产的分割,分割前产权属谁是不确定的;用“属”字,表示对所有权的确认,是指该项财产本来就属于谁的。然而司法文书中往往出现该用“属”字的地方用了“归”字,而该用“归”字的地方却用了“属”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