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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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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惩罚性赔偿。本文分别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以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强调的是对被告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而非单纯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具有惩罚、遏制、激励、补偿等几大功能。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发扬光大于美国。随着两大法系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接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式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是范围过窄且力度不够。本文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3.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相似文献   

4.
黄白 《法制与社会》2011,(24):50-5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中,标志着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更进一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所不具备的功能,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民法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向有限接纳转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0,(31):42-43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开始只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但随着其发展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第一次适用到现在一直伴随着争议,但是这一制度却在争议的声中不断的成长壮大,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多数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做出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且范围相对社会的需要显得狭窄。本文旨在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其中主要针对《消法》第49条,《解释》第8条、第9条进行评析,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8.
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4,19(3):59-6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在国外存在极大争议 ,大陆法系国家视其为公法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即民事制裁或私人罚款。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多将其视为民事责任。本文指出 ,民事责任说与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 ,不利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于经济法责任 ,这不仅与经济法理论完全相符 ,而且可以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为经济法的基本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9.
美、德新型惩罚性赔偿对我国《消法》修订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红梅 《法律科学》2011,(5):183-190
以大陆法系划分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来看,国内外原有的惩罚性赔偿实为私法社会化属性的责任。近年来,美国、德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动向,出现了新型惩罚性赔偿即集体公益罚金形态,它注重直接保护消费者等集体公益,已不再为私法社会化属性的责任。正在进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可从中得到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10.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源英国,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随着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丰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也得到了应用,目前我国新的《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在产品责任中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到了侵权责任这一体系中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护受害者,惩罚侵权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相似文献   

12.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广泛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引发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合同责任领域适用的争议。本文从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入手,对商品房买卖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理与法律依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适用条件、具体情形以及适用难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3.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德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又有着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特点。本文从德国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司法体系、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德国行政赔偿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14.
赵林青  王琪 《行政与法》2012,(12):134-138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的相关规定。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角度分析了该项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并试图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使其内容更具合理性,以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促进社会安全和私权保障这一人类主题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5.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针对之前商标领域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因为在直接公共规制与间接公共规制两种手段之间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维权的情况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得到广泛适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将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研究并细分为报应性损害赔偿和威慑性损害赔偿两种,并主张由一元选择模式转为二元选择模式,可以回应关于追求报应正义还是矫正正义的原点争论。而借鉴国外经验,并运用新比较经济学中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模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类型化进行阐释,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直接、间接两种规制手段的依赖关系,进而形成审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裁判逻辑,且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8.
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层次规定,已形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体系。但从制度的实际落地情况可知,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与威慑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通过分析现有案例发现,赔偿基数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是影响制度实施的桎梏。对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区分定性与定量两大阶段,在定性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定量阶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赔偿基数是定量阶段的关键因素,因无法确定基数而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定性与定量的逻辑顺序。其次,需要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去除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增加法官确定赔偿基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令惩罚性赔偿制度脱离“被架空”的局面。  相似文献   

19.
为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专门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并对行为人施以高出权利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旨在惩戒该行为人,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力,以遏制该类行为的再发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属性和制裁功能,与私法自治、合理补偿等传统私法理念有一定的冲突之处,因此,我国《专利法》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与相关责任形式的协调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权力滥用之嫌。  相似文献   

20.
吴凡 《河北法学》2011,29(6):110-115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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