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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司法对体育行会内部纠纷的干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树理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3,(3):26-30
足球俱乐部不服从中国足协的纪律处罚,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司法干预与体育行业自治的关系来看,以诉讼来解决体育行会的内部纠纷,并不会影响体育行会的行业自治。但司法干预应当受到以下原则的限制:技术事项例外原则、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与仲裁协议效力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2.
刘述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3):17-19
与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公安行政调解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公安行政调解尚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扩大调解范围、调解与处罚并用等问题,因此,应当科学定位并合理规范公安行政调解行为,以化解矛盾与纠纷,推动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3.
于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112-117
行政机关权属纠纷在中国普遍存在,而现行争议解决机制却处理不利.故有必要引入机关诉讼、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且以该正式机制为主要途径与多元主义非正式解决方案配合互补,在具体操作上实现内部机制优先与外部诉讼保障之并育,以期完善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律体制,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关系,进而推进中国政府间权限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性构建. 相似文献
4.
马俊军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3):72-76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其有赖于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积极有为和高效运转。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调解作用,强调要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从而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网络,构建起劳动争议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其有赖于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积极有为和高效运转。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了调解作用,强调要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从而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网络,构建起劳动争议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体育纠纷法律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树理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2):1-7
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现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但是由于目前已有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衔接不够,各机构各自为政,阻碍了国际体育法律规则的统一化进程,不利于全球体育运动的发展。因此以体育仲裁院为中心来建立一套统一的、协调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应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治安调解合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石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5):81-85
当前,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存在排斥型、应付型、包揽型三种基本类型,此种状态不利于民间纠纷的有效解决。为此,公安机关应当整合治安调解的内部资源及外部资源,建构公安机关内部的以及内外联合的纠纷解决有效机制,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克服解决纠纷的社会需求与警力不足的矛盾。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仕林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4):100-107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思路和"54321"的目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主张区别国家和民间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纠纷解决主体分别实行责任制和契约式二元控制模式,同时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对策及其与外部相关机制的衔接对策进行了系统性的探索。 相似文献
9.
王晓牛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2):75-80
社会转型期间纠纷的多样性与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性决定了以系统思维分析、完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近年来,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实践,但对于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仍需要继续推进.借鉴系统论的整体性、最优化和模型化方法,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内部的各要素,即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第二,协调诉讼解纷机制与非诉解纷机制,以及非诉解纷机制内部各具体解纷方式.第三,完善一站式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施俊镇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2):26-27,32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引发的民间纠纷可以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再予以治安处罚。这显然背离现代法治国家职能分工与权力边界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安机关现有警力配置现状,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职能应当逐步弱化,直至完全取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