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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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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美君 《求实》2013,(Z1):80-82
<正>探望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起源于英美法系,它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时或许是为了与在押囚犯的探视制度相区别,而将其命名为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此这样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笔者想对这一规定谈谈个人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探视权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中断,因此父母双方均有权看望子女。婚姻法第38条对探视权做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相似文献   

3.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和全部。这是因为父母虽然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未改变,子女无论归哪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作父母的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所以应付给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可以啥也不管吗 ?  相似文献   

4.
姜虹 《求实》2004,(Z4)
探望权 ,是指父母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与子女见面、定期或不定期共同生活以及相互交往等权利。2 0 0 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将探望权作为离婚父母的一项民事权利、人身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探望权性质展开热烈的讨论 ,仁智相见。其基本看法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1] (P3 85) ,是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2 ] (P3 62 ) 。第二种观点认为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法定义务。当不直接抚养方不履行探望的义务时 ,则应承…  相似文献   

5.
刘萍 《学习月刊》2012,(10):32-34
一、导言 案例1:2009年8月.某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离婚.十个月大的婚生子由妻子张某抚养.林某每月探望孩子两次.于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口下午三点至同日下午六点前到张某家探望孩子(直至十八周岁)。林某与父母一起居住.离婚前孩子一直由其父母抚养.张某与公婆,以及双方父母的矛盾均很深。  相似文献   

6.
快乐大叔 《党课》2008,(7):98-99
中国父母非常疼爱子女,这是得到全世界公认的。话又说回来,世界上又有哪个国家的父母不疼爱自己的子女呢?只不过,这疼爱的方式却有着太大的区别了。电视剧里有“中国式离婚”、“中国式结婚”,实际上.这“中国式疼爱”也十分的“与众不同”。如果拿动物界中父母对子女的疼爱方式来类比,咱们中国父母既不像老虎,也不像狮子,找来找去.好像只有土拨鼠跟咱中国父母疼爱子女的方式比较相像。  相似文献   

7.
李文航 《党课》2010,(13):95-97
张燕和李春亮于1992年登记结婚,因张燕不能生育,夫妻俩协商后于1994年抱养一子,取名李明明。2005年3月,夫妻二人以经常吵嘴打架为由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写道:“李明明在父母离婚后跟母亲张燕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张燕一人担负。”离婚后不久,张燕下岗,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古就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老师爱学生,就如同父母爱子女,不讲求回报,无私而永恒。  相似文献   

9.
协议离婚是我国目前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这种方式是夫妻双方平和地协商离婚事宜,不借助外部强制力达到离婚的目的.协议离婚的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双方通过协商就离婚和财产处分达成协议,有子女的还包括对子女的抚养事项达成的协议,第二步就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就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一般可以又分为离婚协议书中直接将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处分达成的协议两种方式.毫无疑问,从后者可以明显地看出离婚协议与财产处分协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协议,而前者则是将离婚协议事项与财产处分协议事项达成于一个离婚协议之中,这就给人们产生了离婚行为与财产处分行为是不可分离的一个行为,既然是一个行为自然也就必然是同时产生效力,或者说只有离婚了才能处分财产,处分也只能在离婚之时.这乍一看觉得完全合乎法理,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将会带来许多逻辑的矛盾,为此我们就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相似文献   

11.
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部分条款的解释说明,明确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在三种情形下可以不随父母姓氏。所以如此,在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的条款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相似文献   

12.
张玉东 《党课》2012,(3):91-92
案例回放:2010年3月,沈先生和苏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三岁的女儿由沈先生抚养。为了跟以前的生活有个彻底的了断,也为了女儿能尽快融入新家庭,将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降至最低,沈先生应新女友要求提出:由他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苏女士支付孩子生活费,  相似文献   

13.
随着国家的富强以及对军人的高度重视与关怀,军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多,而且财产属性也比较复杂,有纯正的军人个人财产,也有夫妻或家庭共同的财产,还有与军人身份相联系的财产.确认军人财产的归属必须以财产的来源和性质为前提.军人离婚时,对纯正军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对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部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割,既要有效维护军人本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家庭和睦.  相似文献   

14.
《实践》2021,(5)
正案例小故事:赵先生与钱女士二人结婚多年,因为某些原因,始终未能生育子女。二人想通过收养孤儿的方式,以弥补子女缺失的遗憾。后他们了解到,福利院中有一名小男孩名叫小贝,今年3岁,属于弃婴,始终未能查到生父母。赵先生与钱女士在探望后想要收养小贝。他们该履行怎样的程序呢?  相似文献   

15.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应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一种不稳定的民事关系进入相对稳定状态。例如:乙厂拖欠甲厂的货款,甲厂经口头催要,已厂承诺在X年X月X日前支付。但至付款期限届满时乙厂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甲厂也未催要。二年后.甲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厂方即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事由,因此判决:甲厂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民事权益已不受法律保护,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     
1、什么是婚姻法?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我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规定说明婚姻法所调整的不仅仅限于婚姻关系,而且还包括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它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原则、程序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生活问题的处理。此外,还有有关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等。  相似文献   

17.
周莉 《求实》2006,(Z3):241
随着离异现象的日益增多,离异家庭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这些孩子大多处于心理成长发育的关健时期,尚未形成独立的主观意识,容易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学校、同伴等等,抚养孩子的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更大。社会上有一种观念,即“父母离婚对孩子一定不好”。事实上,许多离异家庭的子女发展得很好,许多完整家庭的子女也存在很多问题。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影响孩子心理健康最重要的因素是父母处理婚姻的方式,如果家长处理得当,即使父母离婚,在成人的帮助下,孩子也一样能够度过不适应阶段,顺利、健康地发展。  相似文献   

18.
2003年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09年协议离婚。2010年7月,双方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双方在离婚时存在的在女方名下的房屋全部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不享有份额,并有王女士的签名和李先生的手印为证。离婚后李先生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前不久,李先生因生活困难向王女士索要房产,遭到拒绝后,将王女士告上法...  相似文献   

19.
什么是亲情?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亲”指父母,即双亲,“情”指感情。“亲情”主要指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亲情是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感情的总称.是人们朝夕相处、相依为命、割舍不断的情感,它包括父母子女情、夫妻之间的姻情、兄弟姐妹情等,其中父母子女情在亲情中占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20.
时政要闻     
《党课》2011,(18):28-31
婚姻法司法解释注重房产对婚姻影响 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可谓是—部小的“离婚法”,对法官如何判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进行了具体指导。“解释三”中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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