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几年,随着我军建设指导思想的转变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部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给军队法制建设和军法工作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军队改革和建设需要,军事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可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从部队的现实情况看。在经济方面,由于部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部队内部和军地之间出现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发生在部队内部的经济纠纷。地方法院一般不便受理,部队领导机关也难于解决。如果军事法院受理,就能依照法律程序,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在民事方面,近年来部队中遇到的诸如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名誉保护、知识产权等民事纠纷明显增多,需要军事法院调解、判决和提供法律帮助,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部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部队干部、战士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越来越多。过去,私下了结的民事侵权纠纷,现在,都希望诉诸法律来得到解决。近两年来,部队和地方来人或来信向军事法院要求提起民事诉讼的较多,因军事法院不受理民事案件,只好转地方法院处理。有的双方当事人都在部队,有的是一方当事人在部  相似文献   

2.
涉及军队单位经济纠纷案件,是指经济纠纷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军队单位(包括武警部队),或争议标的是军队财产权益或其他权益的案件。军队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军队补给,弥补军队开支不足。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都是团或团以上的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这些单位从性质上来讲是国家的军事机关,或军事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完全靠国家财政拨付的国防费。部队单位可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资金,只能是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借款、专门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各项杂项收入、历年经费节余等。由于军队单位所开办的…  相似文献   

3.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中可以看出,律师参与非诉讼事件的调解或仲裁活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开放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较宽,许多民事、经济纠纷大幅度增加。而法院所能够受理的纠纷,仍然只占全国、大量纠纷的很小比例。因此,许多非诉讼事件,就要靠行政部门的调解和仲裁,以及律师参  相似文献   

4.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程序上的法律依据,同审理民事案件一样,都是民事诉讼法,理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着重调解的原则。 经济纠纷案件就其性质来讲,与民事案件是一致的,即都属于人民内部的权利、义务的争议。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大都是法人,法人之间的权益较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的权益有更高层次的一致性,从而为法院调解提供了较民事案件更大的可能性。由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法人,是一定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因而它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就较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活动和利益有更大的社会  相似文献   

5.
“行政调解”常常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各种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意义的行政调解,其实质是纠纷调解于行政机关,而不问是何种纠纷。另一种意义的“行政调解”是有权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的调解,即调解行政纠纷,而不问该有权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这两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名称一样,含义明显不同。 第一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作为调解者调解纠纷。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调解的纠纷可以是任何纠纷。在这些纠纷当中,当然也包括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由于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本身的特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让度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而,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是有存在余地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任何纠纷,绝不仅仅是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还应包括行政纠纷等所有其他种类的纠纷。行政纠纷是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因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与之发生的争议(有时也包括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因行政职权行为发生的争议)。其实质是作为非国家机关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持有异议。这种异议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因而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6.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八条规定:调解成立后,必要时得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可以说,制作调解书,是调解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在眼务于经济建设等项工作中,所担负的调解任务越来越重,已从过去的单一的调解民间纠纷,发展到调解一般性的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对更好地贯彻执行调解原则,遵守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6,(10)
当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大都先经过调解步骤,这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着重调解”的原则的。因为经济纠纷案件,绝大部分发生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如果能在法院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协议,调解结案,不失为一种妥善的解决办法。然而,有相  相似文献   

8.
据我院调查,自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军事法院受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以来,一方面部队中存在着大量的军内经济纠纷,另一方面债权人又很少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如某部汽车修理厂,1988年1月至1992年3月,仅军内单位拖欠该厂汽车修理费纠纷就有19起,标的共计36万余元,而要诉诸法律解决的只有1起,标的1.6万余元。主要原因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难言的苦衷。某部汽车修理厂是个企业法人单位,从帐面上看,该厂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但从实际情况看,除了每年上交的利润  相似文献   

9.
现行民事诉讼法再次肯定调解是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在经济诉讼中贯彻执行这项原则,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在调解经济纠纷案件中,是否允许当事人做出实体让步,让步是否有幅度和让步是否有条件限制等问题关系到调解原则的贯彻落实,本文试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0.
论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规范化运作胡建萍,庄道成调解中心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活动超前性与立法、司法活动滞后性的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产生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且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要充分发挥其结案快、执行快、方便当事人、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就必须在...  相似文献   

11.
探望权执行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法院首先必须主持调解,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作出判决。无论是调解或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2.
作者认为:非诉调解搬用诉讼调解原则于法无据:调解目的合法并非手段必然合法;国家干预不等同司法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密切与经济单位的关系”不是审判机关的职能;诉前调解以“让”与“谅”淡化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把“诉讼”等同于”诉累”是将“无诉”作为理想而追求……  相似文献   

13.
<正> 最近,一些地方法院提出,主动为企事业单位“上门服务”,并指派其现职工作人员直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性质的“司法联络员”,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种司法联络员的情况大致是:①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意见;②为其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③应其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资料;④协助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⑤协助其调解、处理简易的民事经济纠纷(甚至刑事自诉纠纷)等等。不  相似文献   

14.
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相似文献   

15.
一、中国传统民间调解的过去(一)民间调解在传统中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反映,即在礼治秩序下乡土社会以内生性的社会模式来解决冲突和纠纷,①尽量避免诉诸官府。在此基础上,大量的社会纠纷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到了革命根据地时期,民间调解依然是一项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6.
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五年前面世后,现在几乎在全国各地区法院普遍开花.不可否认,调解中心在某些地方、在某些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在大力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调解中心蜂涌而上,适用某些“准程序法”是不妥的.它弊大于利,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严肃执行,干扰了法院依法办案的正常秩序,主要原因如下:1.“调解中心”扰乱了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管辖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中极其重要内容,是法院内部分工及权限.只有按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来受理案件,才能使诉讼活动繁而不乱、有序进行,并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益.现许多调解中心受理经济  相似文献   

17.
用调解书的方式解决纠纷,终结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大部份都是调解解决的。根据民诉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人民法院制作的这种调解书究竟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我认为有以下一些: 一、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提起诉讼。因为诉讼双方所争执的纠纷已由人  相似文献   

18.
《人民调解》2012,(5):48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成立了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学教授及工商、消协等部门选聘28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涉及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快速有效地解决各种经济纠纷。  相似文献   

19.
刘作明 《中国司法》2008,(11):73-75
周永康同志最近指出,要着力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解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吴爱英部长也指出,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线。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化解矛盾纠纷是新时期政法工作执法思想、工作方法的深化,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在政法工作中的生动体现,符合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发展规律,反映了大众趋和决事的心理,符合新时期群众工作本质要求,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战略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何敏刚 《中国司法》2003,(10):52-53
人民调解是一项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民间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作为第三人依法对纠纷进行调停。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纠纷和调解活动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仍然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调委会调解的根本目的还是使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得到最大化,达成调解协议即是双方当事人心理共同达到平衡点。因此,使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是一系列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提出温馨调解,改变以往司法调解中心“法庭式”的庄重严肃,推行温馨和谐“家庭式”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温馨调解需完善5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