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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是保证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地运作举证、质证、认证,就是本篇所要探讨的中心。在举证时,不仅要使当事人明白“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意义,法官还要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举证;在质证中,以法质证与以证质证相结合,有利于法官在认证时去其糟粕而取其精华,坚持“──证──质──认”与分段认证合理使用,使民事审判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2.
一、质证的内涵辩析 所谓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互相质询和辩论,以此确定证据同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可否采信。概言之,质证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证的主体是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被告都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能积极行使质证权并独立承担质证不能之后果,故对其成为质证主体是无异议的。  相似文献   

3.
质证的对象是在审判中由一方提出并由对方进行质疑或质问的证据。质证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言词证据或证人证言 ,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全部七种证据应当并且都能成为质证的对象。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也应当接受质证。质证存在例外情况 ,法官可以决定对某些证据免于质证。但质证的例外情况也即是免于质证的证据与免证事实之间存在区别 ,不能对它们划等号。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所谓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化,证人  相似文献   

5.
运用科斯定理可以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价进行定量分析,但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信息完美”,这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博弈论认为策略行为的实质是博取“私人信息”,诉讼的发生率则与信息不对称有较大的关联。故庭审程序的设计应当要有利于各方获取他方的证据信息,便于当事人进行信息比较和估计;庭审过程则应便于当事人获取对称的决策信息为目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其实就是引导当事人从不完美信息趋向完美信息。双方当事人会根据证据交换、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并结合自己可以接受的成本和风险底限决定自己的强硬策略值最终达到策略均衡。这样方可有效提高和解率。  相似文献   

6.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鉴定结论适用的核心问题。鉴定结论内涵的“先天科学性”为它披上了天然的证据能力和较高证明力的外衣,但鉴定结论的生成性和主观性要求当事人双方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质证程序有利于法官认定事实、约束鉴定人的态度和行为以及质量控制的实施。  相似文献   

7.
庭审质证是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强化改革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以突出公开审判和强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作用为核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得到司法界的认同。然而法学界对庭审质证理论的研究和司法界对庭审质证方法总结甚少,这不利于司法工作者统一认识,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笔者拟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庭审质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允许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新《民诉法》改进了民事诉讼制度,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庭审质证应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方式组织诉讼参加人对同一事实所争执的  相似文献   

8.
质疑抗辩原则包括平等对抗原则、辩论原则和质疑原则 ,体现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效率等现代司法价值 ,应该成为我国庭审质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 ,诉讼双方无法均衡对抗、质证规则与程序缺失等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质疑抗辩原则 ,必须完善证据庭前展示制度 ,强化诉讼双方的质证能力 ,合理定位法官程序引导权 ,建立合理的质证程序和建立健全科学的质证规则 ,以切实贯彻质疑抗辩原则 ,完善质证活动。  相似文献   

9.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皆把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鉴定人是鉴定结论产生的主体,必然受到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规范,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下,诉讼证据依靠两个屏障加以过滤:其一,当事人、鉴定人出庭质证参与诉讼;其二,由法官的采证、法官的内心确信而形成。所以鉴定人出庭出具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这是鉴定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鉴定结论能否升华为诉讼证据的关键所在,直接影响法庭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鉴于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和必须进行规范。当前,鉴定人出庭甚少,该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民诉证据规定》对抗诉的积极影响有 :强化落实结果责任 ,当事人举证相矛盾 ,无法认定事实时 ,法院依举证责任判决一方败诉 ,不属错误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 ,促进检察机关坚持原审案卷审查 ,弱化职权调查 ,排斥新证据 ;严重违反质证规则 ,应属适用程序法错误 ,强化程序公正观念 ;确立法律真实证明要求、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理念和“高度盖然性”最低证明标准 ,审查抗诉也应遵循这些规范。消极影响有 :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混乱 ,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缩小了抗诉范围 ,且难以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大陆法系以及美国这一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而言,都是以辩论原则为基础的,因而也均须借助证据收集制度矫正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由于辩论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审理程序或集中或分割以及二者相左的程序正义观,大陆法系奉行职权进行主义,美国则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完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我国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不应回避的着力点,可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当事人与法官共同配合的取证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既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这一诉讼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程序性的限制。在重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还应借鉴国外立法例,建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即“法官指导当事人举证”,规定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和建立当事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13.
诉讼当事人缺少专家证人的帮助、重复鉴定或多头鉴定、鉴定意见采信难是当前困扰司法鉴定的三大难题。重复鉴定或多头鉴定既是鉴定意见采信难的原因,也是鉴定意见采信难的结果,两者与诉讼当事人缺乏专业帮助现象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通过借鉴程序设计的相关原理,提出通过完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来解决司法鉴定老大难的新思路:一是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程序,并请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来帮助当事人行使法庭质证权利,以增强当事人在法庭质证过程的作用;二是强化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结果在法庭采信中的意义,弱化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自由心证或实质审查的采信方式,以完善鉴定意见的法庭采信程序。  相似文献   

14.
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我们对经济审判方式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采用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大体做法是: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以法庭为中心进行审判活动,在法庭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法官当庭审查判断证据,依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决;判决书力求叙述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15.
科学证据能帮助法官断清案情,为公正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法官若无法正确判断和认定科学证据,就会降低其原有的诉讼价值。法官只有在基于常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与鉴定人的沟通,并综合运用矛盾分析法、质证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才能准确地认定科学证据。  相似文献   

16.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奉原则,它贯穿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但由于我国辩论原则过于笼统和空洞化,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对法官的判决不能产生拘束作用,对他们相互之间也不产生拘束作用。这妨碍了诉讼公正,导致法官滥用权力。因此对辩论原则应予完善,使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和法官形成制约,确保诉讼公正。  相似文献   

17.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民事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弊端 ,致使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应当加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建议尽快制定通过《证据法》 ;实行证据开示制度 ;建立依当事人申请的法官协助取证制度 ;完善“知情人员”违反证据提供义务的法律制裁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是我国民诉法确立的两项基本原则 ,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 ,以防御法官的审判权 ,保障程序的正当性。本文分析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相互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加以改造 ,从而实现与相关程序制度的整合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作为最基础性的工作,其重要性、艰难性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体现.既往的研究多从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官审查证据的关系入手,得出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的结论,对于法官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则未提及.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缺陷、成因及后果的基础上,对日本证据收集制度及给予我们的启示进行研究,论证了区分法官在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实体决定权和程序指挥权、制裁权的必要性,反驳了片面强调弱化法官职权的观点,提出了全面收缩法官的实体决定权,加强法官程序指挥权和制裁权,完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制度,确立公民文书提出义务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对抗制下的证据开示与辩护制度辩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审判方式的改革,由原来职权主义色彩颇浓的法官审问式转向以控辩双方辩论为主,法官仅是庭审主持的辩论式,又称对抗式。其中,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由以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目的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这为控辩双方能平等地向法庭出示证据并据此进行辩论,法官兼听则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对抗制审理方式的一个重要前提--证据开示未能在刑诉条文中加以圆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查漏补缺,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失误。而这一点也很可能导致原先设计的理想模式落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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