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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使用权物权化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建立我国不动产物权流转体系的客观要求。一般而言,物的流转须以对物的合法所有或者对物的合法支配为前提,不动产物权的流转也本应如此。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上地所有权转让。在土地所有权不可交易的前提下,我国能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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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争议和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特点的案件,存在着许多区别,不能混淆。一、起诉的条件不同。土地使用权争议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不是必须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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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以来我国是无偿使用土地 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是我国在根本大法而且是在总纲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当然.在此以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类似规定。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的规定,197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有“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内容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都有类似上述内容的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土地的规定基本一样,都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征购。征购是国家依法以强制方法有偿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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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则是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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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意义借鉴传统民法的抵押制度,吸取其有益的方面,从而建立起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制,不仅对于加速房地产业的发展,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而且对于增强企业等经济单元的活力,深化企业改革,都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首先,土地使用权用于信贷抵押,有利于运用信贷杠杆促进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由于一直实行无偿无限期划拨制度,因而带来一系列无法克服的弊端:土地利益主体颠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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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视野集中在土地使用权之上,先回顾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之争,再根据《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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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我国实行的又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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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 二是来源的合法性 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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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农地流转制度的确立,导致农地利用市场的初步形成,国家政策不断做出调整和让步,但其应急权宜色彩明显,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使农村土地市场的形成缺乏法律保障,建立规范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尤其是农地使用权的物化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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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的土地使用权是租地权被物极化的结果。它既不同于香港现行的土地批租权,也不同于传统物权法中的地上权,而是我国法律特有的用地制度。本文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性,对于认识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用地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