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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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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片面共犯的存在与否及其性质 ,刑法理论上争议较大。本文认为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应当肯定它的存在 ,但片面共犯又不同于共同犯罪、间接正犯 ,它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应当在刑法中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只有片面帮助犯才能成立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2.
试论片面共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片面共犯理论上的争论掩饰不住片面共犯情形的客观存在。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视角出发,对片面共犯应予肯定。研究片面共犯需弄清其理论概念、存在范围、成立要件及其在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片面共犯理论上的争论掩饰不住片面共犯情形的客观存在。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视角出发,对片面共犯应予肯定。研究片面共犯需弄清其理论概念、存在范围、成立要件及其在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片面共犯,但关于其存废问题,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片面共犯理论主要有两个瓶颈:片面共犯与我国现有共犯理论的矛盾;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因此,应当拓展共犯理论的内涵,以达到整个共犯理论体系的协调;此外,应当认识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存在根本区别,间接正犯不能完全涵盖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共犯分类进行了比较。我国大陆刑法按照组织形式标准把共犯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刑法上将共犯分类与共犯人分类(共犯种类)混为一谈。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把共犯分为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普通共犯与片面共犯。俄罗斯刑法把共犯分为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犯罪团体。绝大多数国家在共犯分类上的共性是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的划分,终极目标都是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多数国家刑法或刑法理论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我国大陆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笔者倾向于认为片面共犯可以存在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中,对组织犯和实行犯而言,即使不确立片面共犯理论,按单独犯罪也不会放纵犯罪人。  相似文献   

6.
该文通过对片面共犯的不同学说之评析,指出片面共犯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内涵,对此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的出路有赖于在刑法分则中径行规定“暗助犯罪活动罪”或者按照刑法理论中“拓展间接正犯”的理念来解决。  相似文献   

7.
片面共犯在刑法上并无规定。其与实行犯组成的犯罪形式由于不符合共同犯罪条件,可定名为片面共同犯罪。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应按刑法一般原则定罪处罚,而对片面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应根据实行犯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遵循一定的原理,决定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片面共犯应当是成立的:刑法的规定是其成立的法律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其成立的理论基础,司法实践需要是其成立的现实依据。  相似文献   

9.
是否应当承认片面共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承认片面共犯能合理地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相悖,不存在解释论上的障碍,符合我国《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因此,应当承认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10.
论片面共犯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片面共犯的性质,国内外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两者分别站在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之上,阐明各自的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而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不仅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站得住脚,而且还起着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合法合理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刑法分则第198条第4款关于保险诈骗犯罪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旨在提醒司法人员对诸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非身份主体为骗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帮助行为的人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成立该罪的共犯。本款不是关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的条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单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相似文献   

12.
由于分别直接关联着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和犯罪的阶段形态,故"片面共犯"、罪数标准和"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了与犯罪形态有关的三个特别问题。基于事物的真相,"片面共犯"问题应按共同犯罪定性或处置,而罪数标准问题应以"犯意与刑法特别规定结合说"予以解答。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犯罪阶段形态的影响,应立足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犯罪意志的程度及最终结果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13.
片面共犯在现实中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其具有犯罪性与可罚性。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也不同于单独犯,更不能等同于间接正犯,片面共犯应视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4.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the Chinese legislation has taken extremely cautious standpoint towards to the one-sided accomplice crime. The alienation of the network joint crime has led the one-sided accomplice crime into continuous theoretical and legislative difficulties. A series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legislative changes as contour-measures have been established to initiate the survival scope of one-sided accomplice crime have taken shape. Network operators and service providers who bear statutory safety management obligations violate those obligations knowingly and have further brought about considerable risk or serious harm. Substantial penalty is necessary for irresponsible and illegal mismanagement by the web service providers. The thresholds of punishment towards to the network one-sided accomplice crime should be limited and restrained by reasonably distinguishing normal business behavior from dangerous behaviors based on full consideration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riminal elements simultaneously. The prosecution of “Qvod Player” Case has vividly confirmed the actual judicial demand for punishing network one-sided accomplice.  相似文献   

15.
承继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极其复杂的犯罪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在实行行为实施过程中尚未实行完毕之时,后行为人通过与先行为人进行意思沟通,加入到实行行为当中,以共同实行之意思共同加功于犯罪结果的发生.理论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承继共犯.而结合犯是指本来...  相似文献   

16.
廓清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定性。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要件应当仅限于行为人为行贿人安排与受贿人沟通、见面的机会,而不参加行贿、受贿的具体过程。  相似文献   

17.
在对贿赂犯罪的追诉中,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频繁地使用刑事免责条款。刑事免责顺应了对刑事案件处理效益化的世界趋势,它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并通过换取对较为严重的共犯的追诉在更广的层面节约了诉讼成本,从而实现了诉讼效益。该制度具有在回应贿赂犯罪上价值选择的效益性特点,我国借鉴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常见的协助抓捕行为有当场指认、实际带捉、提供线索和按要求联络等,协助抓捕的对象是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包括同案犯。犯罪分子因交代同案犯个人信息而使得司法机关得以成功抓捕同案犯时,是否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考察个人信息是否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如果已使用就不应认定,反之则可以。而当犯罪分子交代非同案犯的个人信息时,只要这种个人信息不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就应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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