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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其基本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特殊情形下构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侵权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侵权,第59条又明确了医疗机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解释源于将医疗机构视为产品销售者,类似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认识。而事实上,医疗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为销售者,其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所松动。所以,通过分析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医疗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内容,提出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视医疗机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缓和。  相似文献   

3.
产品瑕疵就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瑕疵包括不合格产品的所有情形。经过声明可以出售与即使经过声明也不得出售的不合格产品,同一适用“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是不合理的。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提供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就是进货验收与保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刘宏渭 《法学论坛》2012,(1):122-126
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美国法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着眼于"商业性的销售者",通过《侵权法重述》和判例,逐步扩展了商业性销售者的范围。而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正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行为的商主体,确认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的依据恰是商法效益至上与民法追求公平这二者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5.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6.
药品缺陷责任中,对生产者、销售者应实施严格责任,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专业服务提供者,应适用过错责任。因药品损害的累积性、持续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药品缺陷责任的因果关系应实施推定原则。药品乃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应允许主张发张风险抗辩,发展风险所致的损害,通过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机制予以补偿。  相似文献   

7.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9.
黄毅 《法制与社会》2015,(7):52-54,87
近年来由缺陷医疗器械引起的侵权责任日益增多,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是先确定缺陷医疗器械损害责任是产品责任,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亦或是兼具两者.在确定缺陷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性质的前提下,进而分析其责任构成,使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者承担责任,然而这也需要一套相应的责任承担的规则.本文还依据缺陷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特性,论述了其在赔偿范围方面的特殊性,以及缺陷医疗产品的召回义务.  相似文献   

10.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鲁晓明  郑溢鑫 《行政与法》2013,(3):124-128,F0003
与我国主流学者主张销售者承担产品严格责任不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学者认为,承担产品责任对销售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美国虽从总体上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持肯定态度,但现实中施加了许多限制,而由于警示缺陷只须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责任已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严格责任的内涵。我国不加限制地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之正当性值得怀疑,需要重新反思。  相似文献   

12.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14.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加以区分,采取二元归责体系,本文就这一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最具特色的当属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其确立了医疗机构对此承担类似于销售者的责任的规则。关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产品责任中责任承担的争议主要缘起于"齐二药"案。"齐二药"案的判决需要进一步反思,《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负面的后果。考虑到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及人类健康的福祉,免除医疗机构的无过错责任是未来法律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6.
我国产品责任主体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与美国法相同而与欧盟法相异。生产者不仅包括典型的成品制造者,也应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表明是该产品的制造者的准生产者。即使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对产品缺陷无过失,中间商也属于产品上的“销售者”而应承担严格责任。现代社会的发展,销售者已扩张至通过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以及租赁的的方式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人。产品代言人并不具有产品责任主体的地位,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5条有失妥当。  相似文献   

17.
在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中,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要件为食品有缺陷。而何为缺陷食品,如何界定食品缺陷,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那么,食品缺陷是否可以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呢?或者说,是否可以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判定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关于食品侵权责任或者是产品责任均采用的是产品缺陷作为判定标准。同时,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和分类历来是各国产品责任法  相似文献   

1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作为我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贯穿药品安全全生命周期监管的基本制度,对我国药品管理产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影响.梳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优势,厘清试行该制度的潜在问题,借鉴国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先进经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国内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是指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制造者、销售者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且该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违反合向中的保证义务,就应认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同药品生产者连带承担药品缺陷引起的责任,而不论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机构不是单纯的药品销售者,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专业化的诊疗服务;医疗机构连带承担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立法目的相悖,医疗机构不能成为受害患者的保险人。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药品瑕疵责任限定于医疗过错责任范畴,医疗机构可能因违反诊疗和组织义务而承担基于药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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