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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并成为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竞争优势.在数据权属不明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门条款和商业秘密条款来保护企业数据,但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存在着商业道德边界模糊、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一般条款适用过度、互联网专条适用受限、商业秘密认定难等问题.为更好地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建议从确立谦抑干预理念、矫正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将典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或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四个方面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相似文献   

2.
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评判标准应当是“经济性”标准.只有当鼓励某一竞争行为的存在,将损害经济效率时,该行为才应被认定为损害了竞争秩序,进而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性”标准可以良好地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私法向经济法的演进历史;也可以良好地解释和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适用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3.
郭传凯 《现代法学》2023,(4):142-155
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与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道德因素较易成为人民法院评价行为正当性的实质依据,继而造成“泛道德化”倾向。受其影响,人民法院可能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误判,从而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相关市场的自由竞争。为矫正“泛道德化”倾向,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归属自由竞争的范畴。行为未违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是行为归属自由竞争范畴的必要条件。当违反前述法律时,涉案行为应依据前述法律认定处理。不违反前述法律的行为,很可能被自由竞争秩序容许。同时,不违反前述法律并非行为合法的充分条件,涉案行为在符合特定标准时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比例失衡”标准与“严重妨碍正常经营”标准可避免该倾向。  相似文献   

4.
数据日益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重要的竞争资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正当性的判定.本文通过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发现存在认定依据不统一、认定要件较混乱、认定依据具有模糊性.鉴于此,建议正视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特殊性,明确行为正当性的统一认定依据,健全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要件体系,并结合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因素对行为正当性予以全面衡量.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涌现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巨大挑战,比如在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中,就可以适用基于良好商业惯例标准和基于业绩竞争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而这些标准恰是法律认定之外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对于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往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判断涉案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标准。但是具体适用时,又往往存在混淆“道德”与“商业道德”、竞争法的“诚实信用”与民法的“诚实信用”等问题,并最终出现借助法官的“道德感”评判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情;兄。以“西度vs360”不正当竞争案件为背景,讨论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竞争关系的界定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影响,“商誉诋毁”的认定标准及安全类软件商业诋毁认定中“商业性言论自由”与“市场信息秩序”的价值平衡等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7.
邱福恩 《知识产权》2023,(3):77-100
当前司法实践确立了“实质性替代”等商业数据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标准,日本、美国和欧盟也分别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一定的商业数据保护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当前司法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形成了数据专条,规定了“破坏技术管理措施获取商业数据”和“实质性替代”使用商业数据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这两种不正当竞争类型所适用的商业数据范围、保护前提条件等存在差别,不宜统一适用于相同类型的商业数据。建议分别构建适用于仅提供给特定对象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的商业数据的“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商业数据规则,以及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业数据的以盗用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替代”规则。  相似文献   

8.
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数据权益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都在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特别规范。而对于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整体类推的方式确认获利返还标准的适用,且数据权益人可以自行选择依据该标准抑或实际损失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除法定赔偿外,主张损害赔偿的数据权益人需要对损害的存在和损害数额加以举证,但对于损害数额的认定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任浏玉 《知识产权》2022,(7):110-126
公开商业数据源于个人数据,形成于数据收集技术,是独立于个人数据的数据类型。劳动说与激励说无法成为公开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赋权保护路径既违背传统权利生成过程且实践效果存疑,并最终可能导致权利泛化。然而,如果摒弃赋权保护路径,完全放任公开商业数据被肆意爬取,可能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阻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预设具体利益而只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行为谴责式”判断范式,完全契合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的谦抑性。现阶段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无法提供救济,适用一般条款规制爬取公开商业数据行为是较为妥当的方案。  相似文献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11.
从我国近年来的商业数据行业状态和司法实践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商业数据专条)在概念界定、行为类型化、例外规则上均存不足。为更好协调商业数据保护与利用,参考日、韩等国的数据保护竞争立法经验,应从以下方面构建商业数据专条:一是从“质”“量”及与商业秘密的关系维度,科学合理界定商业数据范围;二是依据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来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着重规制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商业数据及后续使用或披露行为,并将帮助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商业数据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三是优化例外规则以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四是无需在商业数据专条中设置兜底条款。  相似文献   

12.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禁止性规范以“诚实惯例”作为评判标准 ,而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经济和社会现实情况来进行判断的 ,因此可以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但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3.
宁立志  赵丰 《知识产权》2022,(12):40-6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法设计和实践适用已引发诸多争议,反映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此问题上仍缺乏通识的话语体系及立法论和方法论的共识。从规范演进的视角来看,一般条款作为早期概念法学的产物,其新发展已呈现出立法论向方法论、强道德性向弱道德性、原则化向规则化、宽松主义向严格主义等鲜明转向。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范适用应立足于“在立法论上缓和争执,在方法论上引致共识”这一出发点:首先,从适用主体和权限来说,为充分应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所带来的监管挑战,未来应赋予中央一级的市场监管机构适用一般条款来认定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限;其次,从适用空间和顺位来说,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之间具有严格的补充适用关系;最后,从适用标准和范式来说,对竞争行为的评价可遵循“确认制度利益”“评估利益损害的量”“考察利益损害的质”“符合基本原则解释与立法目的限定”这四个具体步骤。  相似文献   

14.
龙俊 《政治与法律》2024,(2):127-145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相似文献   

15.
目前作为新生产要素的数据的界权、交易与保护议题颇受关注,特别是其中可流通并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数据。当前法学界对商业数据提出的保护进路,大致有“商业数据财产权论”“商业数据控制权论”“商业数据‘权利束’论”以及“商业数据权论”几种观点,但上述观点都有其不足。笔者基于商业数据蕴含的多重私权属性以及其独创性的不同程度,并以司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和请求权基础检索为依据,在现有私法制度内提出由知识产权、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的“商业数据综合保护论”及其渐进式“三层五步走”具体保护路径,以期在现行法框架下促进商业数据的共享利用与有序保护。  相似文献   

16.
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特定商业成果,又保护一般性竞争法益,呈现出两位一体的二元法益保护格局,且两者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上略有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进行补充性法益保护,又进行“孵化性”法益保护.“孵化性”法益保护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权利保护的“孵化器”、探索者和试验田,可在新业态新模式新商业成果的法益保护中发挥独特功能...  相似文献   

17.
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周玉文,韩柏学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商业诽谤行为。(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从...  相似文献   

18.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必须突破竞争关系对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束缚,厘清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间的逻辑关系。重新审视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定位,就实体层面而言,竞争关系可作为恶意、损害程度等责任构成要件的参考因素;在程序方面,竞争关系是判断原告是否适格的构成要件,但并非唯一要件,需同时考量“损害”等补强因素。此外,有必要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重构竞争关系的认定规则,确立从宽、动态认定的原则和以“不正当获取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为中心的认定标准,且划定广义竞争关系的认定界限,以厘定公权介入和市场自由竞争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焦海涛 《法学家》2022,(4):115-127+194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确立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从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和行为表现三个方面确立了“恶意不兼容”的认定标准,其中,“恶意”的判断既是关键也是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兼容行为设置“恶意”要求,是为了提高不兼容行为的违法性标准,体现了法律规制的谨慎态度。“恶意”的认定不应放松更不应放弃。可以从认知上的“恶意”与意图上的“恶意”两个方面来解释“恶意”的含义,前者指只有直接故意才可能构成“恶意”,后者指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不当意图。实践中,“恶意”的认定只能基于个案,即通过判断不兼容行为的具体属性、行为人及其竞争对手的行为表现,以客观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必要时“恶意”也可推定,然后由行为人来反证自己不存在“恶意”。  相似文献   

20.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的内在逻辑、干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决定了,不正当竞争认定必须受到商业逻辑、“不受扭曲的竞争”秩序和基本权利三个维度的限制.商业竞争、利益衡量的复杂性决定了,商业逻辑限定与“不受扭曲的竞争”秩序界限必须相互印证,同时受到基本权利保护的制约.而基本权利的考量仍然要立足于“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之上,否则就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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