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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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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时的判决效力范围问题,学理上存在颇多争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采参加效力说,认为本诉确定判决对诉讼参加人发生参加效力而非既判力。在纠纷一次解决的绝对化追求下,责任追究功能成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和适用的核心,导致这一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诉讼参加制度发生了偏离,使得判决效力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而难以沿用辅助参加效力。对此,有必要回归到既判力原理的立场,结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不同形态,对判决效力范围予以具体分析和检视,以求既有制度与理论的尽量自洽。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与执行力一元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是《宪法》第13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3条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民事诉讼中的对仗。一元论与二元论的模式界定实乃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之法教义学展开。关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学术纷争使逐步配备的立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进而出现“立法有、实践乱、理论无”的局面。二元论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虽克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小于既判力之立法问题,但存在对诉讼规范的忽视并引发“乱执行”。就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言,其制度目的是实现审判程序所认定的请求权主张,而非客观既存的实体请求权。一元论在我国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规范障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可借助一元论得以证成、赋权和反思,并被归结为权利义务承受型、诉讼实施权赋予型和执行力穿透型等扩张模式。执行力穿透型扩张未经充分的理论证成,是泛化理解和认识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结果。相反,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不仅不是执行力的扩张,反而蕴含既判力相对性的精神,即在充分知情等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接受审判之权利而直接承受强制执行,这使债权人获得了新的执行依据。  相似文献   

4.
一般确定判决的执行力仅限于其所载明的当事人,但在发生权利义务移转或其他情形时,执行力有向第三人进行扩张的必要,即确定判决执行力除当事人外亦及于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确定判决指定交付之标的物者、为他人利益起诉或应诉的该他人以及其他依法律规定为执行名义效力所及者。在梳理清楚确定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基础上,可对现实中存在的买卖判决书现象以及第三人受让诉讼标的物现象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5.
公益诉讼裁判的法律效力及其延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益诉讼裁判法律效果的实现及其延伸是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的难点问题,本文区分群体性、个体公益性诉讼的不同模式,分别从既判力主观扩张、预决事实拘束力、判例效力和判决执行力四个方面架构公益诉讼裁判的效力体系,充分论证公益诉讼裁判效力延伸的可能性和正当性,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操作方案.以实现公益诉讼有效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价值预设。  相似文献   

6.
对既判力的漠视,是缘自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信赖的失去,而再审程序本身存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裁定,直接会与既判力产生冲突,即产生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生效判决裁定效力的矛盾。而目前我国规定的再审程序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思想,难免会牺牲判决、裁定的效力,产生对既判力忽视的态度,久而久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也将会丧失,所以,本文重在研究再审程序对既判力动摇的因素并提出建议,重在解决与既判力的矛盾,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7.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并非重复诉讼适用上的例外,而是关于既判力遮断效的规定,应当将既判力遮断效从重复诉讼中剥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排斥的对象不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的事实",而应当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新的事由",该"新的事由"必须构成前诉作为判决基准的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能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可预见的事由和后诉行使已经成立的解除权的部分事由,可以例外地不受前诉既判力遮断效的排斥。在确定既判力遮断效的适用范围时,应根据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大小关系分别讨论其适用范围上的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只及于判决主文中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无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对后诉有一定的拘束力,即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了判决理由的预决效力,但尚待完善。我国台湾地区争点效的理论与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预决效力的已确认事实应限于前诉的主要事实,受预决效力约束的当事人应与前案当事人一致。前诉判决的已决事实可因在后诉中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而直接导致相异认定。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民事裁判的既判效力与再审制度的协调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需求和司法本质的认识,再审程序一直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有着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等多项功能,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诉讼规律认识的加深,程序公正的作用日益凸现,其中既判力理论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既判力理论对判决的稳定性、司法的权威性及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效应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两者所促进的具体价值不同,它们之间存在着冲突,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准确划定两者起作用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绝对还是相对:对既判力事实的司法认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法一般是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既判力事实是否对涉及该事实的后诉事实的预决效力,而笔者则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认识既判力事实的预决效力,既判力事实是否具有预先确定的绝对效力,法官在后案中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直接进行确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断然肯定或是否定既判力事实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都是错误的。既判力事实对司法认知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有的既判力事实是司法认知的对象,有的既判力事实则不能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  相似文献   

11.
为了遏制犯罪,维护"一国两制"下的社会繁荣与稳定,有必要建立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就跨法域犯罪的特定对象的情报通报、交换,代为取证,代为送达刑事法律文书,协助缉捕移交案犯,代为执行相互请求的刑事裁决.根据海峡两岸刑事犯罪的特点和存在问题,对待两地犯罪的执行,应当坚持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和发展依靠民间组织的中介作用推动两地犯罪执行程序建设的做法,探索判决裁定的互相承认问题.并从有利于被判刑人的改造、减少司法成本、保障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等角度,探索已决犯的移管问题和执行完毕的通报.  相似文献   

12.
电子政府能够有效地抑制官僚主义,抑制行政膨胀,促进规模适度的政府建立,从而加快有限政府的形成。  相似文献   

13.
"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任何法官都只能对纷争本身做出裁判,而司法是否公正,理应接受民众的评判--"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法官判案是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媒体审判"、"舆论审判"误导司法之说无从谈起.控制"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想法是危险的,实践是徒劳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侦、控、审关系存在着四大误区应予校正:侦、审之间应该是二元化的配合制约关系而非互相配合制约关系或无关系,侦、控之间应该是配合关系而非制约关系,控、审之间应该是制约关系而非配合关系,整体结构应以审判为中心而非以侦查为中心。  相似文献   

15.
犯罪严重性分析关系到对犯罪轻重的区分,是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科学性的前提。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犯罪严重性进行测量后发现,民众分析与专家分析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在对刑讯逼供行为、故意伤害行为、风化犯罪等的严重性分析方面差距巨大;不同职业身份对犯罪严重性的分析差距较大。此类调查的方法论意义重于具体结论。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6.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 ,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而如何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是我国目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本文从三个方面 :理性展现的对象、理性展理的必要性、理性展现的路径 ,论证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加大说理力度的重要意义及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就监护人对于成年嗣后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该遵循的标准,未作规定。纵观德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美国的立法,采用的标准包括四类:最大利益的标准;替代判断的标准;依次为替代判断的标准、最大利益的标准;替代判断的标准和最大利益的标准。在学说上,美国目前存在着五种立场:严格的替代判断观;扩大的替代判断观;严格的最大利益观;扩大的最大利益观;复合型(hybrid)的替代判断/最大利益观。在我国,立法应依次采用扩大的替代判断的标准、扩大的最大利益的标准、严格的最大利益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早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作为民事裁判文书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判决书要做到无懈可击 ,就必须充分说理。说理的关键是证据。在民事判决书中只有充分反映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举证 ,质证和认证过程 ,才能防止暗箱操作 ,增强审判的透明度 ,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达到改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争点整理程序是即决判决的前提,而即决判决的过滤案件功能实现了争点整理程序的部分制度目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我国的争点整理程序虽有不足,但已具备争点整理功能,且有不断完善之趋势,然而却没有即决判决制度与之配套,导致案件无论繁简、是否存有争议,均须通过庭审程序方可作出判决.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机械烦琐,无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制约了争点整理程序的部分制度功能,浪费了诉讼资源,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即决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20.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本质透视与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不在场时进行的审判,是被告人违反到庭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缺席审判是为实现诉讼目的不得已的选择,不同于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较之其他条件更严格、最具典型性。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基本模式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具体运作机制包括程序的启动、审理、判决宣告和执行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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