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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储蓄人员倒贷应定贪污罪柴飞《人民司法》今年第2期刊登的张俊华同志《储蓄人员倒贷应定挪用公款罪》(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认为周某行为的性质应定为挪用公款罪。同年第5期又刊登了高清江同志《储蓄人员倒货应定投机倒把罪》(以下简称《高文》),认为周某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此案应定贪污罪高战胜1994年第5期《人民检察》登出了《这起采血案是贪污还是盗窃》的案例。经分析,笔者认为此案系典型的职务犯罪,采血员邱××具有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理由如下:一、纵观邱××的犯罪过程,自始至终都利用了其采血员...  相似文献   

3.
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缪军《人民检察》1996年第3期刊载了《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读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应定诈骗罪和侵占罪。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  相似文献   

4.
马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孙晓亮笔者认为马某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理由是:第一,马某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占联营体花大笔资金签订的边贸经济合同之行为。这里问题的焦点在于边贸经济合同能否被视为财物以及数额如何确定。笔者认为,联营体为签订合同所花费的2...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6,(3)
对上述盗卖技术图纸一案,我们也进行了讨论,对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暂行规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是商品”。技术既然是商品,那么就有价值,王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有价值的东西是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应当定为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采用秘密的手法窃取有价值的东西,应当定为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利用  相似文献   

6.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新探     
自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侵占罪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法学界对此争议很大。作者认为,贪污罪的主体仍然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本质特征和客观要件也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不应扩大为利用工作之便,但贪污罪侵犯的客体除公共财物所有权外,还应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此外,作者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与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贪污罪既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又是一种演职犯罪,具有较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建国以来,涉及贪污罪概念的刑事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但这三个刑事法规对贪污罪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条例》第2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以及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刑法》第155条采用简单罪状的叙述方法,认为…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对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虽然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定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总的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完善、精确、统一而已。而对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贪污罪,有的认为应定破坏邮电通讯罪。主张定贪  相似文献   

10.
《人民司法》1992年第12期登载刘基剑同志的《此案应如何定性》一文(以下简称《刘文》),认为对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应定为过失杀人罪。笔者认为不当,应定为“以伤害驾车司机的危险方法致车毁人亡罪”为好。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行以来,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于贪污罪主体是否扩大的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法学》1990年第3期发表徐海风、辛方玲两同志《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一文,对此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徐辛文》所提出的观点值得商榷。现略陈粗浅之见。一、刑事法律规范对贪污罪规定的变化能否表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  相似文献   

12.
行贿罪并非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与戴长林、宁诗敏商榷贺胜才1994年第9期《人民司法》“研究与争鸣”栏目刊登的《关于行贿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认为应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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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能以犯罪论处郑俊顺读罢贵刊今年第4期登载的案例讨论《彭××、魏××为本部门“创收”索要回扣案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此案的性质应定单位受贿行为。但是在处理上,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因为,虽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15.
孟庆华 《中国检察官》2005,(4):20-21,23
在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中,构成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应当确定多少才妥当,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是否应与贪污罪等同,以及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是否应有立法规定等问题,都是有必要加以明确,也是值得探讨的立法问题。一、受贿罪的数额标准确定问题1979年刑法未对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开始规定受贿罪的数额,其标准为2000元。对此,有学者认为,将受贿罪的数额起点定为2000元,规定太宽,并建议降低受贿罪科刑数额标准。[1]但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接受此种“降低论”,将受贿罪的数额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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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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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2001年 2月 16日第 3版在《追款追成贪污犯》一文中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陈庄村村委成员郝恩旺 (盲人 ),自筹资金,不辞辛苦,为村里追回上百万元的欠款后,按照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取得了 15万元的提成。后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8年。   笔者认为,郝恩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按照《刑法》第 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18.
贵刊在2011年第4期(经典案例)版刊登了常建党同志的《侯某职务侵占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文,笔者不认同常建党的观点,认为侯某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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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在1988年第6期《人民司法》上,署名高贵君的文章——《不当得利?诈骗罪?贪污罪?》(以下简称《高文》),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观点,值得商榷。 黄某一案的简要案情是:某银行储蓄所的会计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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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概念的修改与完善夏凌惠,张振高贪污罪既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又是一种渎职犯罪,具有较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建国以来,涉及贪污罪概念的刑事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刑法》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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