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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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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和美国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制度既有共同点,也有显著区别。本文通过对比两种制度,分析两种制度间的区别,对减少中美间的贸易摩擦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涉外经济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这是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一项基本原则。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合同法和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合同法律后果的追究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是一种比要求损害赔偿更为严厉的措施和办法,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各国合同法和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行使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采取严格控制态度,对受损害方的解约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各国合同法就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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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华  沈忱 《法律适用》2013,(9):65-70
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  相似文献   

5.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间就合同主要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分析任何一种合同,实质上都是由要约和承诺两种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成立的。要约,是要约人对订立某一合同的一种提议,目的在使对方作出相应的承诺,从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譬如,一项买卖合同的要约必须写明货物名称、规格质量、价格、数量等等内容,且条款的意义必须十分确定,不  相似文献   

6.
朱颖俐 《河北法学》2004,22(1):149-152
各国确认要约生效时间的不同是世界各国关于要约生效制度差异的主要表现之一。我国合同法论著中通常认为在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到达主义"。通过比较各国关于要约生效时间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法国对要约的生效时间不是采用到达主义,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是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作为要约的生效时间,故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采用到达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7.
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似文献   

8.
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于会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构成违约,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由于涉外经济合同具有特殊性,其违约责任的原则、范围及承担方式,与国内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9.
一、案情1994年1月10日,我国某省一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向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以电传方式发出一份售货要约,其主要合同条件为:玉米1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FOB大连,1月20日至30日装船,买方需付20%的预付款,其余货款须于装船之前支付。1月12B香港公司  相似文献   

10.
对外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一个片面观念,认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为了维护我国主权,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必须适用中国法,并视之为一条“死的原则”,不可动摇。不管外商是否愿意,不论中国法律有否有关规定,也不看适用中国法律是否有利于我国当事人,在这一点上都决不让步,即使因此做不成生意也在所不惜。为什么会形成这种“不敢适用外国法”的片面观念呢? 首先,是左的思想的流毒没有肃清。过去我们片面理解自力更生的方针,把独立自主变成闭关自守,把爱国主义变成了盲目排外,这些左的思想体现在涉外经济交往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订立涉外经济  相似文献   

11.
经济合同的价款或酬金,是指在合同中一方为了得到另一方的产品、完成工程劳务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价。它是合同中心,体现了合同各方的利益所在,也是签订有效经济合同的必要条件。在国际商业合同或涉外经济合同中,合同的价款一般由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这种协商议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谈判中讨价还价的过程。经过这个过程而达成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价格条款。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在同外商签订各种经济合同中,法律适用问题始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尤其是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往往因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而使谈判旷日持久。因此,研究和解决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变得刻不容缓了,同时这对于推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周洪政 《清华法学》2012,6(4):162-176
如果电子意思表示发出后能够即时被相对人受领并能即时被回应,则为对话式意思表示;否则,便是非对话式意思表示.在判断网上商品信息是电子要约还是电子要约邀请时,可以参酌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意思以及客观外在的情形来判断.应区分收件人是否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而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对于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问题、电子承诺的撤回问题,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关键在于客观上能不能满足撤回和撤销的要件.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分别代表了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认定的两种立法模式。实践中应当重新认识实质性变更的划分标准,并且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揭开变更的面纱。  相似文献   

15.
对交叉要约成立合同的质疑桂万先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关于交叉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学者多认为其可成立合同。①大陆学界主流观点亦认为,在交叉要约情形下,双方既已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从鼓励交易...  相似文献   

16.
所谓涉外经济合同就是指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团体与外国的企业、经济团队、个人间的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达到双赢的目的而签订的协议。于2003年我国加入了WTO,由此带来的涉外经济活动明显增多,并且在中外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对合同严谨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尽管如此,合同中仍旧引发了诸多问题。本文就对关于在涉外合同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正> 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在涉外经济合同中确定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是构成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和能否顺利履行的问题,因而有加以明确和重视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下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就是说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即中方主体;而另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即外方主体。这是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主体的特殊要求。在有三方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相似文献   

18.
<正> 涉外经济合同主体是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中首先遇到的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问题。它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没有涉外经济合同主体,也就不会发生、变更和消灭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涉外经济合同主体问题不仅涉及到国内法,还涉及到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法律问题。因此。对哪些人具备什么条件才享有主体资格的问题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图对此问题略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9.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它是确定何种事实或问题用于何种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先决条件。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识别,各国有不同的标准。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际上科学的标准,以完善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识别制度。一、国外涉外经济合同的识别对于含有何种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才是涉外经济合同,各国法律的规定是有很大差别的,由此导致的法律冲突也是很大的。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在中国设有住所的英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按中国法律该台同是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按英国法律,该合同则不…  相似文献   

20.
<正>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一分货物买卖合同,通常要经历要约邀请(或曰要约引诱)、要约、反要约、承诺、签约等几个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只有要约和承诺是达成交易的法定必经程序,其余各项程序只不过是为了成立合同而作的一般性磋商,不是成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世界各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要约是成立合同的首要程序,它是要约人表示愿意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内容十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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