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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上级法院的要求,我们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并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较好地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几年来,全县刑事犯罪率明显下降,1984年为7(?),1990年为4.67(?),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未成年人犯罪下降更为明显,1984年占刑事犯罪的13%,1990年4.3%;近四年来,在刑满释放,假释和被判处缓、管、免的人员中,没有重新犯罪的,民事案件的年增长幅度一直保持在9%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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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历来在如何评价短期自由刑问题上持肯定态度,并且已经体现到了我国刑事立法上、但是,大量的实际调查材料表明,短期自由刑是一种弊多利少的刑罚。笔者曾对54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了调查。其中原判刑期在3年以下的有36人,占被调查总数的66%,回到社会后,3年内又重新犯罪的有11人,占调查总数的20.3%。如果以36名短刑犯为基数,可以发现其重新犯罪率高达30.5%。我们还采用了定点调查的方法,对某劳改农场874名罪犯中的97名累犯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累犯中第一次犯罪判刑在3年以下的有42人,其中大都只有半年、一年刑。导致短刑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原因是,刑期太短,难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被判处短期刑的犯罪分子普遍认为自己的罪行不太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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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被告人:邓玉财,男,37岁,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虹化工颜料厂停薪留职人员。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敏,男,30岁,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7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8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82年8月因犯脱逃、盗窃、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3年3月因犯脱逃、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1993年11月29日被减刑释放。1994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隋国华,男,38岁,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80年10月因犯盗窃、窝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3年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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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罪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三年以内再次犯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犯罪。其在刑释人员总量中的所占比例,历来是劳改机关检验改造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也是和社会犯罪率、社会治安形势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因此,这一问题自然成为我国各级政法机关和犯罪学研究工作者所关注的一个“热点”。近年来,围绕着这一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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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免诉人员董森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免予起诉的人员又故意重新犯罪的案件。笔者认为,对被免予起诉后又重新故意犯罪的人员应予以从重处罚。理由如下:1.对被免诉后又重新犯罪的人员从重处罚,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根据刑法第六十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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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夏季,地处华北中部的S监狱,发生了一起罕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试卷被窃案,而制造这一泄露国家机密案的竟是一名劳改释放人员和两名胆大妄为的在押服刑犯人。案发后,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事件的内幕未被新闻部门披露。 刑满释放之前,边景龙盯住了1991年度的高考试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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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大家都认识到了。然而,在犯罪分子被判刑之后,如何继续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少数罪犯在劳改期间的重新犯罪活动,维护劳改场所的监管秩序,以促进大多数罪犯的改造,尚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中引起足够的重视。试举以下三例: 其一、在某劳改农场,少数罪犯反改造气焰嚣张,有的公开谩骂甚至动手推搡、殴打管教干部,但经检查并未造成一定损伤,不构成伤害罪,因而未予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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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报刊在谈到劳改释放人员时,仍称他们为“劳改释放犯”。我们认为,这样的称谓有如下的毛病:一是不准确。一个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成为罪犯。而罪犯经过强制性的劳动改造,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就是公民,已不是犯人,再叫他们“劳改释放犯”,容易造成法律概念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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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教释放人员犯罪被判刑入狱后,并没有彻底改造,反而总结作案失败的经验,研究、揣摩侵害对象的心理和寻找立法及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由入狱前的犯罪“一面手”变为犯罪的“多面手”。因此,研究解教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审讯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审讯对策,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对解教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打击处理率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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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劳改犯,在狱内写了大量文学作品,有的发表在社会上的法制报上,有一篇还获得了“好稿奖”.劳改部门基于他的这一贡献,建议对他减刑.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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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或者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应予从重处罚。对劳改逃跑后又犯罪或行凶报复的劳改罪犯、劳教人员从重或加重处罚,这对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罪刑相应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