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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4)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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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在广泛征求法官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就法官尊重律师依法执业作出了《关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会见法官、提交诉讼材料、证据交换、开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律师会见时,应当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为便利于律师合理安排时间参加诉讼,规定要求法官在安排审判事务时应当先于当事人告知律师,对于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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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会见法官、提交诉讼材料、证据交换、开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第三条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律师会见时,应当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或使用侮辱性言词。第四条对已向法院提交律师代理手续的案件,法官在安排审判事务时一般应当先于当事人告知律师。第五条律师确有正当理由须与法官会见的,可提前与法官预约,法官应当安排工作时间在法院会见室会见。第六条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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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方式。《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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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一向敏感,无论是法官对律师还是律师对法官,彼此在理解、沟通或尊重方面多年来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改善这一关系,邹碧华力主推出一系列举措,如长宁法院"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上海法院的律师一卡通、律师诉讼服务平台等。在2012年8月《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一文中,他认为,法官与律师关系不处理好,将会给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伤害。鉴于法官在与律师关系的构建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应当把建立社会信任作为自己的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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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中的种种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对它进行制度上的修改甚至变革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律服务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个方面,目前大部分中国律师均以承办诉讼业务为主。律师所从事的诉讼业务中,除了委托人(当事人),难免与法官、检察官打交道。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律师的地位:其一,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否受到法官、检察官的充分尊重;其二,在司法结论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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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人,他们因各种诉讼活动而走到一起。在此过程中,双方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不仅涉及到双方自身,而且由于双方职业的特殊性,还对法官能否公正、廉洁执法,律师能否依法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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