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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针对市场流通中的真货币,然而刑法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笔者以为,刑法应予修改,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为同一犯罪。  相似文献   

2.
一、具体票据犯罪的认定(一)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犯罪问题刑法没有将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独立规定为伪造、变造票据罪,而是在第177条中将其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刑法中的金融票证,除了票据,还包括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卡、信用证等与...  相似文献   

3.
假币犯罪竞合的认定陈宗恺1995年6月3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我国刑法中原有的伪造货币罪、贩运伪造的货币罪丰富发展为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走私、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和变造货...  相似文献   

4.
刘华 《犯罪研究》2001,(2):36-40
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5.
《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6.
我国台湾地区伪造变造货币犯罪之立法规定主要见于台湾地区刑法第195、197 条之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及减损通用货币罪。伪造变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客体为通用之货币; 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及减损份量之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之处罚,似有必要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改变规定相同法定刑之立法例:而对于通用之外国货币,似有必要给予其与本币相同之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7.
<正>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支柱为经济交易的安全,这是许多经济学专家法律学专家很有见地的看法。“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货币已经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础条件。”妨害货币犯罪,其恶果是严重阻碍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可能带来经济机能的失调。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惩治这类犯罪,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国家的货币发行权。例如,早期的英国法把伪造货币作为比重罪更严重一级的叛逆罪来处罚,现代法律统一为重罪处理。《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条规定的伪造罪中包含伪造货币行为。德国刑法第146条、147条、意大利刑法第453条、日本刑法第149条等都专门规定了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使货币等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
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中关于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伪造支票罪、违反金融法规投机倒把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决定》的公布和施行。对打击金融犯罪、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9.
假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假币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犯罪;变造货币犯罪;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五)》中对现行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增设了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条罪状明确区分了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为两种不同对象,且以数额差别来规定不同的入罪要求。根据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的解析和对信用卡犯罪的现状分析,本文认为"伪造信用卡"理应包括"伪造空白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   

11.
在当前出现的诈骗、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投机倒把、偷越国境、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往往采用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手段。同时,近来在经济交往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中,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行为也时有出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我国刑法第167条将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不同,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私人文书、印章、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施行,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侵犯客体方面产生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骗取贷款、信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对骗取贷款、信用行为犯罪化,是金融活动的诚信原则的要求,是惩治金融犯罪的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域外刑事立法的趋势。作为新增的罪名,要注意把握本罪的构成特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骗取贷款、信用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作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该《决定》是对刑法的重要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其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谈点个人认识.一、《决定》对涉及货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一)扩大了犯罪对象《刑法》第122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人民币.随着对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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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学者们的基本研究方法和观点是与外国的刑事法律及我国金融非刑事法律的法律责任中的照应性规定相比较,只要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金融犯罪,则予以增设。本文在指明其弊端和剖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实现某些金融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应以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并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据此考量标准,建议增设欺诈客户罪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罪。  相似文献   

15.
货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货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均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加以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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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将金融犯罪分别规定在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的独立成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颇受争议。此种分类打破了我国刑法在分类体系上依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标准,造成了刑法罪名分类标准的混乱。从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金融诈骗完全可以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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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刑的适用对象罚金型的适用对象是指罚金刑适用于那些类型的犯罪。老刑法适用罚金刑的对象较少,分则中共有20个条文,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占老刑法罚金刑的75%。而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几个单行刑事法规中所占比重较大。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人1990年《关于禁毒的规定》、《关于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挂罚金条文的有54个。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新刑法共十章452条,除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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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外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在华设立分行及办事处。金融票证在作为金融活动的媒介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如何区分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解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9.
刑法典中关于税收犯罪的重刑化趋势较为明显,但近些年来,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也在立法中展露头脚。《刑法修正案(七)》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并且更多地展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和轻缓的一面。《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这都被视为推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标志。轻缓化刑事政策的推行要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基础上。税收犯罪衍生机理的特殊性以及法定犯性质决定了将来税收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向"严而不厉"立法模式的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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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规范评价,本质是法益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应解读为法益侵害。我国旧刑法在规定类推制度的前提下,犯罪模式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刑事违法性为辅的;新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后,社会危害性以"但书"规定,在司法范围内具体的、个别的判断中发挥着出罪的作用,犯罪模式演变为刑事违法性为主,社会危害性为辅。危害性判断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与刑事违法性并无冲突。以此二元模式为基础,构建我国刑法中以肯定入罪要件和否定出罪要件为要素的双层递进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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