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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强调物权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并由此认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相互分离。但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可回避的漏洞和缺陷。事实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都有相对性。我们应在充分研究和分析物业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其采取批判的采纳,使其符合我们民族的思维习惯和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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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中国法就买卖合同履行时的物权变动不采无因性模式,那么,由于可从清偿视角分析物权变动,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就是不必要的。由此,即无必要采取有因物权行为的模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可停留于“清偿”“抛弃”等概念的中度抽象状态。就履行过程中的意思瑕疵,基于清偿作为法律行为的视角,清偿概念可解决物权行为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而物权行为概念并不能解决清偿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对于问题的解决既显不足,又显多余。另外,自清偿视角看,通常对于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描述是不准确的,因为仅依债权行为和形式并不足以解释物权变动之发生,须辅之以清偿视角,即买卖合同之清偿导致所有权变动,清偿既包括交付等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下的清偿意思。所有权变动的意思包括在清偿意思中。此种模式不妨称之为物权变动的清偿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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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从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否认物权的无因性理论。本文通过对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认为应该适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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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加以比较,试图从两种理论的发展渊源、适用范围、价值取向及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功能是否有可替代性等几个方面,来说明前者的繁荣兴盛,而后者却日趋式微的奥秘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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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物权行为的理论中,无论是赞成抑或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关系都是相当重要的工具。如何看待关于二者的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存有大量的争议。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功能互补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回避态度只会引起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思路不清,对维护稳定的经济交易制度并无益处。承认物权行为,承认物权变动的独立性,才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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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关联是票据法律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论点,存在着无因构成和有因构成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传统视域下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在构造上和适用上存在着较大的模糊性与混乱性。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将票据行为区分为债务负担行为和权利移转行为,进而将前者定位于无因行为,后者界定为有因行为,不失为理顺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有益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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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大多数民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法律规定无因行为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在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上,学术界分歧很大。现以物权行为、授权行为和票据行为为例作一讨论。(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我国台湾省学者王泽鉴先生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一文中认为:“在台湾地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独立存在,但通说多方设法使物权行为之效力系属于债权行为,使物权行为成为有因性,此就逻辑言,显然欠缺一贯性,盖既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自不能使其与债权行为同一命运,但由此可知,物权行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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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必然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有相对性,具有绝对效力的物权需要公示。要使物权与债权的划分及其效力彻底化,就必然涉及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即无因性问题;要赋予物权行为以无因性,就必然有公信力与不当得利两个制度加以平衡和辅助。因此,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不仅与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外在形式相互一致,而且与一系列制度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这对我国民事立法与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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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许多见仁见智的观点。本文拟从历史渊源、制度架构以及制度功能等角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相关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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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不仅能够影响微观的个体交易,而且对完善整个社会交易安全,对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在我国有存在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目前,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更不承认其无因性,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亟需一种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并在这一基础上,配合善意取得制度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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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德国、法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上的民事立法及学者学说进行了考察,并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所有权转移的规定的分析,在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理论进行评述之后,主张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否定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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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我国物权立法对此应采取的选择是: 承认物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 但当以债权契约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时, 物权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 而是被债权行为吸收; 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方法——交付 (动产) 或登记 (不动产) 为内在生效要件。这样, 物权变动过程就是意定行为(债权或物权行为) 和法定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结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法律赋予意定行为具有决定行为的效力; 但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法定行为则具有决定意定行为的效力, 即赋予公示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 而无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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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