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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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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不断健全,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然而,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尚在起步阶段,数据价值远未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明显不足,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增值路径亟待厘清。在系统回顾数据价值实现有关研究基础上,从经济规律、历史规律、市场规律三个维度归纳了土地、资本等传统要素市场价值增值的核心逻辑,构建了两级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增值理论框架,并深入分析了数据要素的价值组成及其在一、二级市场中的增值过程。最后,提出要“管住一级,放开二级”,从产权制度、数据“收储”与“做市商”机制、规范引导交易场所发展等路径推进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增值,有序培育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的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目标.本文系统研究构建了适配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环境的数据产品价格生成机制,从数据价格形成的基本原理出发,在吸收借鉴证券市场价格生成机制的基础上,探索提出涵盖数据卖方、数据买方、数据交易所、第三方机构四类主体的数据价格形成机制和"报...  相似文献   

3.
当前,国家号召积极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发展,各地竞相探索数据要素市场的有效模式和可行路径。在理论滞后实践的情形下,研究明确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内涵,探讨了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模式、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和发展原则,构建了数据要素市场供给、流通、应用、监管、制度、基础“六位一体”的总体框架体系,并从政策法规、试点示范、生态联盟、理论研究、基础设施等方面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总体思路,以期对我国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  相似文献   

4.
当前,主流产学研通过把用户-数据间关系锁定在人格范畴上,事实上否认了用户数据财产权的存在,并将数据要素的红利分配问题完全等同于市场主体获得合理收益;批判的政治经济学则鲜明主张广大互联网用户应获得回馈,但这层经济关系却被刻意遮蔽。“数据二十条”出台后,建立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之上的“数据财政”初现雏形,使数据红利的二次分配成为可能;用户数据贡献的计算难题也将有望在Web3.0时代获得突破,不应继续回避一次分配。将抽象的批判理论落到具体实践中,可构想一种兼顾一、二次分配的新型数据社保模式,充实社保基金并实现全民反哺。  相似文献   

5.
马頔  赵曼宇  陈子慧 《传承》2015,(1):72-74
青年个人价值的实现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为前提,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关键,以积极投身实践为保证,以实现个人需求为判断标准。中国梦与青年个人价值实现内在统一,互相影响。因此,用中国梦引领青年确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形成合理的价值取向,做好科学的职业规划,培养健康的消费理念,是中国梦背景下青年个人价值实现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6.
按数据要素分配是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中最具时代特征的新鲜事物。当前,国家层面也已逐步形成“一项顶层规划”+“一套基础制度”+“多点政策配套”共同发力的政策体系,为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指明方向。借鉴土地等要素市场经验,构建对应于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市场,明确数据“三权分置”和三级市场体系的映射关系,提出三级市场联动的数据价格创新机制,实现从“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闭环。  相似文献   

7.
释放数据要素潜能的政策设计需要基于数据要素的经济属性并遵循数据要素价值形成规律。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属性以及价值实现过程显示,开放共享是基础前提,数据驱动的创新是根本驱动力,匹配的治理体系是制度保障。数据价值释放应坚持分类治理的导向和采取多轨并进的路径,以促进多源驱动的数字商业创新。数据价值释放的治理制度体系应重点加强促进数据价值释放的基础性政策供给、创新数据市场化配置与交易机制、完备数据价值释放的治理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9.
姜宇 《电子政务》2023,(7):12-26
数据交易所面临数据收集能力与数据转让动力不足,合规性、合质性、合价性不确定的供需障碍,致使其难以发挥配置数据资源、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的作用。梳理研究现状,“数据信托说”“数据使用许可说”“‘交易所化’路径”可以作为数据交易所机制重构的思路。通过数据信托对数据权益进行解构与重组,将数据信托受益权、数据信托管理权、数据产品使用权分置于数据主体、数据供给者、数据需求者,在长期激励与信义义务约束之下开展数据管理,并进行数据信托受益权标准化交易与数据产品使用权透明化交易,可有效回应数据交易各方的多元诉求。基于数据信托的数据交易所机制的构造应立足数据信托的设立与治理“一核”,贯通数据信托受益权的标准化交易机制与数据产品使用权的透明化交易机制“两端”,在承袭既有经验基础上,对数据信托及交易所产生的新情况给予特别考虑。  相似文献   

10.
数据的产权配置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也是当前数据治理的核心议题。数据作为可复制、易传输、非独存的生产要素,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等独特的产权属性,决定了数据的产权配置不能如同普通物品一般按经典产权理论进行产权划分,而需要依据其在生产者、使用者、监管方以及数据所依附的平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进行动态的产权配置,构建包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平台权等在内的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而在数据产权配置实现中,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技术系统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1.
陶娟 《前沿》2007,(5):119-121
所谓个人数据的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其私人信息外在化的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控制支配权。它主要是强调个人对其个人数据主动控制支配。针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特殊性,我国制定个人数据隐私法,应采用统一式的立法模式,以个人对数据的有效控制和利用为前提建立权利义务体系,并且对个人数据的特殊要求建立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完善的治理体系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的前提保障,而相关配套制度能够促进数据治理各项任务的实现.面向全国一体化的超大规模数据流通应用主场景,针对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市场秩序不完善及监管体系缺位等症结,围绕"规则-主体-客体-监管"等四个方面,初步构架了涵盖数据治理规则、新型交易生态、数据流通效率、市场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3.
在医疗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为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加速实现,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加强了对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的保护力度,但其未形成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律体系,安全问题频发。目前,我国个人健康医疗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缺乏单独立法、告知同意规则有待加强、侵权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的问题,无法满足个人健康医疗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建议借鉴域外“基本法+专门立法”的分层保护模式建立专项法律制度;通过明确“告知”内容、细化“同意”标准、明确“撤回”途径等细化“告知+同意”规则;以侵权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的重塑,优化民事救济途径;以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充、刑事法律规范的衔接、刑罚处罚力度的加强,完善刑事保护机制,进而依法保障个人健康医疗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14.
郭继萍  ;赵宝龄 《传承》2014,(8):68-69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概括和深刻总结。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大学生自我价值的实现需要建立在正确价值观的基础上。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支撑与价值引领作用,积极实现个人价值,才能维持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相似文献   

15.
人才价值是人的才能和智慧满足自我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程度,人才价值的实现过程,实际是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过程,是人才作用得以发挥的过程。人才价值的实现与否是影响组织发展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个人数据是数据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基于个人信息体现的主体自主与人格尊严价值,需要明确数据经济发展的前提性预设;基于私法不足、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基本权利横向效力的功用,可为个人数据提供多维度的体系化保护。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强制性的技术安排,以事前技术保护与事后国家惩戒形成符合数据特征的保护方案,以私法、宪法、社会法构成多维度的协调方案,形成行业自律、个人参与主导及国家介入的个人数据法律保护方案。  相似文献   

17.
县域层面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当前我国政府数据治理中实际存在但尚未引起系统关注的问题。通过对中部L县探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案例分析,发现县级政府面临着来自政府侧和民众、企业侧的多重结构性和文化性阻碍。这些阻碍并发联动、相互强化,共同制约着县域公共数据的价值化利用潜力。为此,优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县域治理的长效路径,需数据治理机构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同时着眼供给侧和需求侧相关利益主体的认知驱动和能力资源,从转变认知理念、重塑制度体系、引入社会力量、构建数据底座和激活应用场景等入手,逐渐消解县级政府面临的多重阻碍,为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提供基础支撑。研究结论为理解我国公共数据治理的复杂性,打破数据价值化利用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启示。  相似文献   

18.
女性是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其价值由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构成,而外在价值又包括社会价值和人伦价值.在我国经济实现转型的背景下,女性的价值被进一步确认并得到逐步提升.女性价值的实现,既依赖于女性自身意识的觉醒和不断的学习,又依赖于家庭的支持和社会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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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的构建离不开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调整交易行为的制度规范,包括定价机制、履约机制和责任承担机制等。数据要素交易主体通常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客体的数据要素应具备价值性、集合性、稀缺性特征,政府数据、有害数据和涉及他人权利的数据原则上不应进行交易。数据要素交易的定价机制主要包括交易当事人协商定价、第三方机构评估定价、行业自律机构指导定价和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定价。在数据要素交易的履约过程中,数据提供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数据要素商品或提供数据要素服务,而数据需求方则应当依约支付价款。数据提供方在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禁止“一数多卖”约定、违反持续稳定交付数据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当所交易的数据要素商品或服务侵害第三人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数据提供者需要证明其在生产和交易数据要素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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