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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搭建起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桥梁,有效的促进了专利的运用.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判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时期专利政策的价值取向.司法实践中,应在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激励技术创新、传播等因素,并区别专利权失效的各种法定事由,赋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同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0,(6):66-76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保护,应允许专有许可使用权具有对世排他效力。其中,因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发生的排他权转移效果在实体法上是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得以独立向侵权人行使诉权的基础。权利人在同一许可条件下多次发放专有许可的,在后专有许可构成无权处分。在排他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任何权益;在使用权意义上,在后专有许可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抗在先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取决于在先专有许可是否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手段与对抗效力的关系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间存在不同考量。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独立的诉权,但可对抗在后受让人与破产管理人而继续使用。  相似文献   

3.
论专利被许可使用权之债权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专利法》第11条的“未经许可”规定来看,将专利权视为消极排除权较将其视为积极使用权更为合理。一旦将专利权视为消极排除权,专利权人不能积极行使排除权,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容忍被许可人“进入”了其“排除”范围,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专利的行为资格。而且,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是通过合同产生的,被许可使用权是一种合同债权。即使在目前大多将专利权视为积极使用权的情况下,专利被许可使用权只能是合同债权,不能成为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也不能被物权化。  相似文献   

4.
阐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存在“不质疑条款”的原因及其对许可实践的影响,进而介绍、分析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对“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美国法从“鼓励对无效专利提出异议”的联邦专利政策优先于州合同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的角度,认为专利许可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其它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有效.欧盟法律根据清除无效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认为就具有“重大价值”的专利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对专有技术而言, “不质疑条款”有效.我国应借鉴欧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但不宜借鉴“重大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5.
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是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取得的。由于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基于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不可能上升为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债权。现行法律允许被许可人向侵权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不是基于被许可使用权,而是基于被许可人是许可范围内的利益享有者。由于我国直接将本应由专利权人授予给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上升为专利法规定,这样反而使得一般许可下专利权人的诉权授予显得非常特殊。  相似文献   

6.
海域使用权制度及其反思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海域使用权系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效力冲突,需要协调。在不否认后几种权利存在的正当性的情况下,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废除海域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民诉法解释》第93 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 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 条与第93 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间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相似文献   

8.
<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协议。就实质来讲,它是一种专利使用权转让的合同,当事人就专利实施许可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并不转移专利的所有权。专利技术的转让,大多是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种形式来实现的。然而,对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一些理论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对此,笔者拟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15条规定是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规则,与本条紧密联系的是,审判实践中特别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该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理解第39条之规定?本文就此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做一论述分析。  相似文献   

10.
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学术界对该条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对象、立法意旨以及最高法是否越权等问题的看法出现巨大分歧.本文通过分析学术争论的焦点,将此番争论的核心问题归结于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断.文章分析得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不仅仅局限适用于买卖合同,其规定是最高法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肯定.  相似文献   

11.
对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就聚讼纷纭,可谓是民法学界的一“烫手山芋”。本文同意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即《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和出卖他人债权合同效力的分析.确定“处分行为”和“财产”在该条中的具体文义.进而界定该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
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和平 《知识产权》1998,8(6):34-35
专利技术转让即专利许可贸易是以专利技术作为标的进行的许可贸易。企业中流行的买专利的说法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专利技术的转让不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技术的转让企业得到的是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即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使用专利方法的权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较以往的处理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从待定到认定有效。态度转变之大引起了社会比较强烈的关注。针对这样一条新司法解释的效力及意义,本文进行了简单的探讨,认为其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4.
1999年,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立即引起了学界的强烈反响。不少专家学者纷纷撰文,各抒己见,他们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论证可谓精彩纷呈。笔者在阅读有关专家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合同法》将无权处分认定为效力待定,这与民法上许多理论和制度是冲突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相反,如果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主体变更、权利瑕疵等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制度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马海生 《知识产权》2009,19(2):35-39
"必要专利"的认定是技术标准实施和相关专利许可中的首要问题,是实现公平、合理专利许可的基础."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因素、法律因素,但不应考虑商业因素.虽然目前的许可实践中是由专利权人、专利许可组织或他们聘请的技术专家认定"必要专利",但由标准化组织承担鉴定"必要专利"及其法律有效性和保护范围的责任应该是最佳选择.当然,这些认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最终效力.法院在审理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利对专利技术是否构成特定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做出事实认定.  相似文献   

16.
香港地区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深受英国专利法的影响,并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国际性。香港与内地法律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效力限制的其他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内地《专利法》再次修改之时应借鉴香港的相关有益做法,在《专利法》中增加专利权效力恢复制度,修正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扩大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和改进对专利权进行限制的其他措施等,以完善内地专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叶金强 《河北法学》2005,23(6):30-33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定同等条件之受让人的权利,已足以维护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此之外股东应享有充分的股权转让权.股权转让中,应明确区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并将二者予以区分控制.在控制股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即足于实现正当目的时,没有必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从WTO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看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许可制度是防止专利滥用的一种有效工具 ,TRIPS协议以前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此都有规定。TRIPS协议第 31条对强制许可作了严格的限制 ,随后WTO的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决议对成员方的强制许可使用权及如何使用作了澄清解释。我国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了系统、严格的规定 ,但这样的规定限制了我国强制许可的使用 ,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针对这样的情况 ,提出了解决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一些方法。  相似文献   

19.
本文在分析和协调法院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庭自裁权冲突的基础上,针对UNCITRAL《示范法》第8条,指出该条在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的不足规定,提出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应补充考虑有效解释原则和效率原则,以此弥补《示范法》第8条的缺失,并兼评我国法院认定涉外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提出不足和解决办法,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实施后,再将专利权向他人转让时,应当注意保护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即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使其能够继续实施专利、维持事业的延续。专利实施权的对抗制度就是在此种条件下调整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冲突的一项法律制度。独占实施权、普通实施权等不同的实施权基于其自身特点应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具有对抗效力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受到此种对抗的专利受让人的利益也应该得到重视。在特定情况下将许可合同的某些条款让其继受也是维护受让人利益的一种措施。在考虑专利许可的对抗与继受问题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来分析,以期达到三方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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