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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社会危险性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细化了逮捕措施所应当具备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这有益于正确规范行使逮捕权。新刑诉法以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没有设置兜底条款有利于避免逮捕权的滥用。但新刑诉法中社会危险性还存在分类标准宽泛,证明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本文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概念,继续细化危险性标准,综合考量社会危险性因素,完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笔者认为,刑诉法对逮捕法定条件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加以修改。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不够科学,应表述为:“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主要理由是:第一,从刑诉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来看,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都作了修改完善,还新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这些都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它既带来了许多有利条件,更带来了一系列挑战。本文试就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挑战,实施好该部法律作些探讨。一、修改后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修改后刑诉法给侦查监督、公诉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主要有:(一)细化了逮捕条件修改后刑诉法第 79 条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逮捕条件均主要采用了“三要件说”,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其中“必要性条件”是整个逮捕制度的核心,是控制逮捕适用范围,平衡逮捕措施保障人权和保护诉讼两大价值目标的关键。96年刑诉法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规定较为模糊.虽然也引入了“社会危险性”概念,但无论是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还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均没有明确界定“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相似文献   

5.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理解李忠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一逮捕条件修改为“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变化了的逮捕条件,不仅关系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  相似文献   

6.
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孝清 《法学研究》1998,(2):112-118
关于逮捕的几个问题朱孝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实施已近一年,但有关方面对逮捕的几个问题的认识仍很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故很有加以研究的必要。一、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诉法第60条将逮捕的第一...  相似文献   

7.
刘民  蔡佳宇 《法制与社会》2013,(25):169-170
修改后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通过列举的方法规定了5种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显得更加具体明确,但这5种情形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案件现实而言仍显得较为抽象。实践中,在尚无具体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人员对社会危险性的把握尺度不一,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有失现代法治精神所要求的统一和公正。本文针对这一现状,就社会危险性证明的困境及其成因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脱离该困境的解决之路。  相似文献   

8.
分析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有两种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一是符合一般逮捕条件的;二是符合特殊逮捕条件的。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即为一般逮捕条件;刑诉祛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变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后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时当具备的条件,是特殊过捕条件。一般进浦条件是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常要求,是从事实、刑罚标准和社会危险性三个要件上对逮捕进行把关,它考虑到边拍作为一项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的严肃性,有利于发…  相似文献   

9.
由于在取保候审上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于是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逮捕的条件有冲突之处。刑诉法规定三种对象(1)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的;(2)应当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已经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这里的第二种对象的适用条件与逮捕的条件是冲突的。逮捕的要件之一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既然是应当逮捕,就说明采取取保侯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逻辑并不清晰,证明机制有待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是依靠基础事实对程序法事实进行的一种推定证明。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逮捕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影响证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大部分基础事实与逮捕适用具有相关性,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情形以及办案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基本符合实证分析结果。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机制,在总体上,应当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具体路径上,应当完善各类案件中基础事实的验证,厘清基础事实与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逻辑。  相似文献   

11.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这些修改和细化更加深刻地体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结合侦查监督科审查逮捕的具体工作,从新旧法条的对比、逮捕条件的"三要件"、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能更好地正确理解与把握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保证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把握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区分和把握逮捕的证据要求,对办案实践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3.
陈瑾 《法制与社会》2012,(22):124+128
新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条件,本次修改也针对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权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尽量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程序,其适用条件应比成年人的无逮捕必要程序更宽松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梁亚  赵存耀 《人民检察》2012,(15):79-80
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和原则,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制辩护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要求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审查逮捕阶段,坚持捕前评估,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笔者认为,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要想做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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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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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逮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按照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来划分,可以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分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两种情形,附条件逮捕所解决的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予以批准(或决定)逮捕以及在逮捕后应采取哪些保障质量措施的问题.附条件逮捕有利于准确执行法定逮捕条件,防止把握过严或过宽;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事政策;有利于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有利于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实现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的有机统一.同时,附条件逮捕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佘景妮 《法制与社会》2013,(24):110-111
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虽然对逮捕条件做出了进步规定,尤其是细化了社会危险性条件,有益于正确规范行使逮捕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在具备前一个条件下,在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是否逮捕的法律尺度,便于掌握  相似文献   

19.
余新喜 《河北法学》2008,26(2):179-183
现行法律对逮捕条件的设置过于抽象,难以把握,易导致逮捕的随意性。建议对逮捕条件进行全面修改,作分列式规定。首先,将证据条件修改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次,根据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将犯罪划分为重罪、次重罪和轻罪,并相应规定应当逮捕、可以逮捕、不予逮捕三种情形。第三,相应地明确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相似文献   

20.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分别与逮捕、起诉、继续羁押的条件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少捕的关键在于把握具体社会危险性;慎诉的关键在于把握预防刑、责任刑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慎押的关键在于把握具体社会危险性的动态变化情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地生根需要完善取保候审、径行逮捕、附条件不起诉、司法责任制等配套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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