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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44-4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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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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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42-48
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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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遵守安全生产义务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案号一审:(2010)涪法行初字第45号二审:(2010)渝三中法行终字第57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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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6)朝行初字第141号二审:(2006)二中行终字第652号基本案情第三人张某于2005年6月29日到原告霍夫曼-耐固-鲍氏医疗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夫曼公司)工作,并签署《新进员工试用表》和《安全责任协议书》,工作岗位为精工车间车工,试用期3个月,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13日,张某向原告霍夫曼公司提交医院的假条,请假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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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40-4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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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我国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许多困惑和分歧,这对于法治的完善和立法精神的贯彻,以及人本意义上的合法权益保障,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讨论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通过对一些困惑和歧见的辨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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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李云华,系翟怀永之妻。被告: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宁波万基建设有限公司。翟怀永与第三人自2006年5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同年6月17日,翟怀永等在工地的工棚吃午饭后在该工地4号楼附近休息,12时30分左右,翟怀永被从三楼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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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陈卫群系第三人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9月13日6时20分,陈卫群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经过启东市聚阳线川流桥地段时,与陆永国驾驶的"金邦"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卫群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硬膜下血肿。同年9月30日,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向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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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三轮车无法取得驾驶证,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应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以往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一定性。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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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职场常态还是"变态"网上有一个段子很流行:人世间痛苦的事,莫过于上班;比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上班;比天天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加班;比加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更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免费加班……不容质疑,"加班"已经成了职场生活的常态。1969年,日本一位29岁的报纸发行员因为工作压力太大,应激引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于是一个新鲜的名词"过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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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以主体错误为由,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撤销重作行为;在工伤认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自行变更用人单位的职权,其自行变更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已作工伤认定,变更用人单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时,应重新启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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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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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一直聚讼不止 ,主要有法律责任说、因果关系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等。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在实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可诉性 ;在应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 ,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必须重构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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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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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交警部门在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中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究竟为何属性,众说纷纭,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交通事故认定出现偏差时,可否司法审查进而有效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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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5)
恐怖主义行为因情节不一可区分为恐怖主义行政违法行为与恐怖主义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对其认定采取的是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模式。虽然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恐怖主义认定的实践和理论中都具有行刑衔接的必要性。由于存在立法价值选择上重安全轻自由、反恐立法体系组织上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导致出现反恐对象指向不明、立法体例合理性欠缺、执法司法程序衔接不力的问题,影响了反恐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对此,应从理念导引、形式与实质并重的法律保障方面建构恐怖主义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