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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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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会呈现不同形态,而不同的犯罪形态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既遂情况下,应当以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为定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未遂情况下,则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数额为定罪数额。  相似文献   

2.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3.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论数额犯中的虚拟共同犯罪问题——以盗窃罪为分析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额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对于数额犯而言,即使不成立连续犯,只要行为具有连续性,仍可累计计算数额。如果行为人连续多次与不同主体共同实施某种数额犯之行为,当每一次共同行为均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时,该行为人应按虚拟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其构成必须以犯罪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支付方式下愈演愈烈的电信诈骗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突破了诈骗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规定,明确根据特定非数额情节亦可定罪量刑。而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小额诈骗与电信诈骗具有相似特征,也面临同样的侦查、证明等困境。立法机关应顺应预防、惩治新型诈骗犯罪的需要,通过修改刑法第266条,正式赋予非数额情节独立定罪量刑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犯罪数额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甚至实践操作中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包括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数量,我们对此逐一分析。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犯罪成本是指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消耗的物质、金钱、时间、精神乃至生命的总和。对于带有“诈骗成本”的诈骗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较小价值物品骗取较大甚至巨大价值财物的,在认定诈骗罪数额时所扣减的成本不应是全部犯罪成本,而仅扣减直接成本即可。在实际运用中,应从刑事政策、法益侵害性、被害人效用等方面,以原则性和个案性的双维角度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8.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营长租公寓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套取租客租金,并以租客的经济利益受损作为风险代价进行所谓“经营”,资金链断裂无法履约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评价。此类合同诈骗案件中租客是被害人,案发后租客与房东自行达成民事协议解决纠纷的并不影响被害人的认定。犯罪数额应以收取租金后无法向被害人履约的金额进行计算,同时扣除已部分履约金额和案发前向租客退还的租金金额。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实务对于认定诈骗罪的态度相当克制,理论上则不能仅是为司法实务背书,而应该在重视实务立场的前提下,明确诈骗罪的成立标准。无论是财产概念本身还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对限缩诈骗罪的处罚范围效果有限,因此,应突出财产损失这样的客观要件在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就损失的判断而言,整体财产损失说的基本框架值得维持,而在处分目的重大背离的场合,则应对这一学说予以修正:确定诈骗数额时,如行为人所得与被害人损失不一致时,应以"素材的同一性"为标准;以后以诈骗所得偿还前一诈骗被害人时,应以"主体的同一性"为标准。修正的整体财产说对限缩诈骗罪的范围意义重大,而犯罪成本也可能在必要时予以扣除。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为实施诈骗而向被害人提供的财物一般被称为犯罪成本,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诈骗罪中犯罪数额是否扣除犯罪成本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犯罪成本从其概念内涵来看,在诈骗罪中运用是不确切的,这也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所在。用"诱价"一词来替代犯罪成本,可避免由于概念本身的问题所产生的分歧。作为诈骗罪中独有的概念,诱价定义可以直接体现出诈骗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并为我们研究诈骗罪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在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扣除诱价之后被害人的净财富损失作为评判是否存在实质财产损害的实体标准,这既是刑法谦抑之下的结论,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犯罪数额是贪污犯罪构成的"心脏",决定着犯罪的成立,影响着量刑的轻重。但"贪污数额"究竟指什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指公共财产损失数额。第二种观点采"占有说"、"控制说",认为贪污罪中的犯罪数额就是行为人通过贪污实际占有(控制)的公共财产数额。第三种观点采"实得规则",认为贪污犯  相似文献   

12.
借贷型诈骗案件的犯罪数额认定应当以被害人交付数额为基础,再考量借贷利息的发生、归还、合法性等情况而做综合判断。借贷时预扣的利息、借贷之后未归还的利息均不能计入犯罪数额,借贷之后已经归还的利息,如果该利息合法,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如果该利息违法,则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同时,借贷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归还的高额利息,不能作为犯罪成本对待。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38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种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使得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公款总数额作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的事实可以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14.
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在主观方面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这一目的应从两个阶段入手:一是在合同签订阶段,看 是否有欺诈行为;二是在合同生效后,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 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合同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确定合同诈骗罪 数额的标准:在合同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中,应依合同标的额来确定;在合同诈骗罪 完成形态中,应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来确定。  相似文献   

15.
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一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为此,司法机关往往采用其他定罪量刑标准认定犯罪。本文旨在论证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重要性,深入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重要性(一)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侵权产品数量等均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均不能完全涵盖行为人的犯罪特征或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恶意。~①如在制售假酒案件中,有的犯  相似文献   

16.
投资型平台刑事案件定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平台还是假平台。真假平台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控制入金钱款。真平台一般都是通过合法的第三方平台控制入金款,而假平台在投资人入金后就会直接控制投资人的入金款。基于上述区别,假平台真数据类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入金行为,并产生了经济损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金额应当为投资人的入金金额扣除行为人案发前返还的金额。  相似文献   

17.
本文案例启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这导致在实践中对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只能以诈骗罪处理。这一处理模式在量刑上可以做到罪刑均衡,但在定罪上却无法充分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在立法上提高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配置,才能充分评价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郑洋 《科技与法律》2021,(5):102-110
数字支付时代,财产的数据化、电子化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针对数字支付过程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在理解认定财产损失要素时面临较多争议问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的数字账户账号、密码及数字货币的私钥等进而转移账户资金或数字货币的案件中,应依据行为人实际转移财物的时间判断犯罪既遂的时点,不应将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等同于客观财产损失.判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时,需要确立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应具体考察民事法律规则调整后的损失分配结果,将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主体认定为被害人.受骗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由此导致他人遭受客观损失且受骗人不必承担责任时,同样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构造.面对数字支付时代诈骗犯罪行为手段的不断翻新,法律适用主体应充分发挥刑法的解释机能,提升诈骗罪的适用活性及空间.  相似文献   

1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重大损失数额"等。对于这些犯罪数额如何理解,具体如何认定,关系着定罪量刑的准确与否,对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是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  相似文献   

20.
对于数额是数额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条件、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而且数额是定罪要件还是量刑因素仍然存在争论。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关键,而犯罪未遂是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方式,行为只有成立犯罪后方可进行犯罪停止形态的分析。在定罪后才可以量刑,因而涉及到量刑情节的判定。所以数额在数额犯中应当具有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以及量刑情节三个层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为一种数额犯,数额在此罪中应具有这三个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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