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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该《意见》出台给"红头文件"套上了一道"紧箍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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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8)
正甬财法[2021]176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相关规定,我局对现行由宁波市财政局主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确认继续有效的55件、废止的24件、部分条款失效的5件,现将《宁波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财政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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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8)
正一、文件出台背景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及我市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部署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形成了《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一)清理依据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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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7-40
<正>杭政办函〔2022〕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我市对2021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62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93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税、收费标准等内容的,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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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认定是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日常工作,是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的逻辑起点。准确甄别认定规范性文件,对将所有红头文件纳入规范化、轨道化管理,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2011年8月1日实施)第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民政部规章以外,民政部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上述规定为民政业务类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供了直接依据。遵循"由表及里"的认知规律,判断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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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
<正>甬政办发(2016)1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继续有效的44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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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
<正>甬政发[2016]1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下列1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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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8)
正林法[2020]45号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4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1.关于修改《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