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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4)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0]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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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3):24-27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2〕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提高标准:沈阳、大连2市提高幅度不低于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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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9)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9]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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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8):28-2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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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10)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7]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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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10)
正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6]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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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40-41
<正>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就提标幅度和资金需求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充分论证,征求了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后,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标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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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14)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8]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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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13)
正辽宁省入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7]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障制度不断健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老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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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11):15-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3]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和时间(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的10%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8%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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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2,(3):22-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1]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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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报》2010,(23)
<正>吉政发[2010]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8月份以后,我省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按照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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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23)
<正>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影响情况,省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确定调增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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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9,(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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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3):30-3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居民消费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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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5)
辽政办发[200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