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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特征:(一)必须是由故意犯罪产生的物;(二)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犯罪所得的物;(三)必须是有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等).至于是不是被害人对该物有请求权,是不是违禁品,可以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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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31-134
现行刑法多个条文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着典型与非典型之分。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大多关注和论证典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并以其作为评价一切挪用公款行为构罪标准,忽视非典型挪用公款罪有着不同于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个案的分析中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因此,厘清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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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出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进行修改,试图扩大此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意味着立法者基本承认和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反观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女性,完全否定男性性自主权,使得刑法条文内部不统一.同时,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种种困境,因此,对强奸罪进行修改,扩大犯罪对象范围已经迫在眉睫.本文拟以强制猥亵妇女罪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为切入点,全面论证扩大强奸罪犯罪对象范围的必要性及修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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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判例和网络在线与离线交易的事实,使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然而,根据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并不能囊括虚拟财产这一对象,这意味着侵犯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显而易见,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虚拟财产排出犯罪对象之外有违司法判例和"网民"的法感情.因此,现实与传统的冲突,迫使我们要尽快重建能够囊括虚拟犯罪对象的新的犯罪对象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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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5条探究——兼论我国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65条并非提醒和重申盗窃无体物的也可构成盗窃罪,而是确立了一种利益盗窃罪。这不仅在我国整个财产犯罪体系中属于一项突破性的规定,而且在大陆法系刑法中都是罕见的,体现了中国的立法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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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它是制作、贩卖、传播等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不属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内容,但这种指向是我们在说明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时不得不涉及的。作为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鉴于目前存在的新型淫秽罪,可以考虑用"淫秽事物"代替"淫秽物品"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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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对象,我国刑法还缺乏进一步理论研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区分不明确。从而又引出了行为对象的概念,二者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但其性质、作用以及与行为联系的程度又有很大的差异性。可见,在犯罪构成中,二者应同时存在,不能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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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犯罪的对象。但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抢劫罪对象不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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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条文和司法解释都相对较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共同犯罪和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较多争议,本文结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作一定解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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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我国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多方面的新情况,贿赂犯罪的对象也有待法律更合适的界定。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本文从贿赂犯罪对象方面对贿赂犯罪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建议将"财物"修订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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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否每一个具体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等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犯罪对象研究的混乱.而理论上的这些困惑主要是源于对犯罪对象的定义不明确,致使它同时含有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与行为指向的具体人和物这两层含义,进而在理论体系中拥有双重身份.本文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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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的二元结构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在逻辑上自相矛盾,在司法实务中面临诸多挑战。对此,许多刑法学者开始对传统犯罪对象理论进行改良或重构,然而他们所谓的改良或重构都是建立在犯罪对象一元结构基础之上的,而事实上犯罪对象无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明显体现出犯罪对象的二元结构。其中一元是犯罪对象本身的客观实在性,另一元是犯罪对象所映射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二元结构通过一定的法则、规则有机地统一于犯罪对象之中。对此,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和现行《刑法》均应做一定程度的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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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作证不真实的情况,除有证人本身主观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刑法》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犯罪对象的条件限定过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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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