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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内地与澳门虽然都建立了程序性违法的制裁制度,但价值理念、法律传统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各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其较为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相比而言,内地有关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则存在不少问题。深入比较两地的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研究其各自的运作机理和制度绩效,对于两地尤其是我国内地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实践效果。对此,研究者多将其归因于外在的体制因素。但是,也必须承认,在适用上,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全有抑或全无”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者诉诸该项制裁手段的积极性。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为弥补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代表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内在缺陷,对于不甚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更倾向于将从轻量刑作为程序性违法的救济方式。这一替代性救济方式允许裁判者根据个案违法情形灵活调整救济的幅度,从而有效缓解了“程序性制裁成本过高”的心理压力。因而,从轻量刑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司法实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从轻量刑不仅能够实现救济体系的“梯级化”,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诉诸程序性制裁的积极性,激发被告人寻求程序保护的动力。在理论上,从轻量刑的司法实践体现的是一种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量刑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在法理基础、功能主义、刑罚效果三个维度上均具有正当性,存在进一步进行制度化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随着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流变,程序正义逐步占据了话语主导权,但程序正义却在实践中失范,其中程序性制裁的缺失是重要原因.程序性制裁建构了违反程序的责任后果,维系了程序正义,实现权利的救济.应当在分析程序性制裁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本土的程序性制裁制度建构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4.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性制裁是指法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承担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公安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有利于强化诉讼结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我国当前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程序性制裁的立法中制裁范围过于狭小,制裁方式过于单一,权利救济性质不明显,配套制度缺位。为此,应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借鉴国外立法,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另外,还要建立程序性制裁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5.
完善的法律规范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者进行有效的制裁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给予必要的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由于缺乏对违反程序性规则的制裁,以及缺乏救济规范而使其权利保护色彩大为减弱,这种缺陷已不适应日益发展的权利保障的需要。应该重新构建我国的程序性制裁体系,维护诉讼程序的具体实施。  相似文献   

6.
程序性制裁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性裁判的实施;而程序性裁判的实施,又有赖于相关程序及证明规则的完善。在我国,按照司法裁判的规律,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的实施规则,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它既是落实我国已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当务之急,也是建构我国程序性制裁制度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7.
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的确立体现了程序性的独立价值,而我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改革与程序构建。  相似文献   

8.
程序性制裁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等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程序上的不利法律后果。程序性违法行为必须要加以制裁 ,否则实践中屡屡出现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者合法权利等违反程序法律的现象就无法遏制。程序性制裁不同于实体性制裁 ,对我国现有的程序性制裁加以反思并加以重构 ,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创新 ,对研究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指出了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存在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弥补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的不足和更加有效地监督、制约侦查机关。但是目前.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的情形比较少.侦查程序中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程序性辩护比较薄弱。究其原因在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不合理.我国侦查程序过于封闭且行政色彩比较浓厚,过于追求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注重对人权的保障.缺乏有效的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权利的救济手段。为此,需要对辩护律师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对我国的侦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并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以保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   

10.
程序性违法在实践中层出不穷,其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性违法现象更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都使得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应首先深入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违法之成因,以利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以遏制,从而维护刑事诉讼法的尊严并实现程序正义。结合此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所作的实地调研报告,本文尝试将程序性违法的原因从法律文化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公安司法人员等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相似文献   

11.
程序性辩护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有效的辩护方式。程序公正理论、诉权理论和程序性制裁理论是其理论基础。我国的程序性辩护与其他国家的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撤销原判的规定不健全;缺少关于诉讼终止制度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的规定。与程序性辩护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司法审查制度,审判机关权威性和中立性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存在着不足,成为制约程序性辩护发展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2.
论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性违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性违法是指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限制或剥夺律师帮助权、非法监听、滥用搜查、扣押权、随意查询、冻结公民财产、任意处置赃款赃物等表现形式。其危害主要是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影响了程序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引发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导致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性违法的原因有错误程序价值观的影响、刑事诉讼立法的不完善、内部考核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运转失灵、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缺位、传统思想观念的不良影响以及公安机关部分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等。  相似文献   

13.
司法权力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是影响司法公正、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程序性辩护是纠正程序违法、保护被追诉人基本权利,使其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系统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辩护规则,应尽快在立法上确立程序性辩护制度,并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4.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种"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它是一种独特的中国式妥协规则,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制裁,理论上讲是一种证据能力规则,即鉴定意见法庭调查方式如果违法,鉴定意见不得转化为定案根据。但是,法官可以自由决定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范围,这实质上是在启动该排除规则之前加入法官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导致这项证据能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一种证明力规则。另外,即使在鉴定人不出庭情况下,对鉴定意见进行排除之后,法院又可以重新鉴定,出现了程序性制裁效果的"程序性回溯"。为降低不利影响,应当对这一排除规则进行限缩性解释。  相似文献   

15.
司法过程是形成案件事实、发现并适用法律、处理各种程序性问题的过程,司法裁判相应地包括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后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司法程序性裁判机制的缺失是当前程序性违法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也是我国司法改革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中国司法改革推进路径在于通过规范司法程序性裁判消除司法程序性违法现象,重塑司法形象.为此,必须重新审视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调整司法程序性裁判的价值定位;必须重新把握公开审判原则,增加司法程序性裁判的透明度;必须根据程序主体性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必须重新梳理司法程序性裁判的对象,建立有效的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6.
检察权理论强调扩权与限权并重,扩权即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尤指扩大、强化侦查监督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的效果差强人意,这有来自各方面的原因,如监督范围不周延、监督内容片面,多为事后监督、实体性监督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之一,而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性制裁的典型代表,这给了我们一个新思路,即从程序性制裁的视角来强化侦查监督,通过宣告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无效来震慑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  相似文献   

17.
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情况比起诉、审判阶段更为严重.公安机关对违反侦查程序行为的制裁,更多是将视角集中在严重侵犯他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并以实体权利的损害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公安人员侵犯他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同时,由于侦查过程的封闭性,受侵害人在整个过程中都处于被动甚至失去人身自由的地位,很难收集到证明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证据,也造成了实践中"违法多、举报多、查处少"的局面.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的证据规则设计和程序设定上得到回应。要在程序上治理刑讯逼供行为,应当在程序上建立起“自律性”制度,规定程序性违法的“刑讯逼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引进“他律性”措施配套,以遏制刑讯逼供行为。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证明妨碍作为程序上的不法行为只有给予程序上的制裁,对其进行纠正和预防的目的才能真正奏效,即排除妨碍人因妨碍行为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及诉讼优势地位,让诉讼回复应有的正常秩序。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左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故学者们在具体对策的选择上众说纷纭。证明妨碍行为应当在程序性规制视角下,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合理设计适用程序,由法官在法定限度内合理行使自由心证,以达到有效规制证据妨碍行为以及实现当事人平等与诉讼公正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有效辩护理念是律师时代最主要的精神支撑。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有效辩护权的功能和价值在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全面提升有效辩护理念,需要从狭义上、广义上对有效辩护的内涵、标准进行充分的本体理解。任何理念或者制度,都是以相应理论为其生存根据与逻辑展开。作为法律理念,有效辩护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与人权保障、诉讼结构等方面。对于因辩护律师自身不称职导致其辩护是无效的,达到“实际无效”标准,应当建立程序内与程序外两种救济模式,使得无效辩护面临程序性制裁、民事赔偿或者职业惩戒等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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