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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4)
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双重责任性以及较弱的伦理非难性等属性;考察危害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和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侵犯程度等因素,可以将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划分为非典型的行政犯和典型的行政犯两大类型。《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处罚的衔接过程中都存在着问题。运用轻罪制度对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进行立法重构,可以弥合《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与处罚等方面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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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洪毅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3):45-47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职能范围日益扩大,刑事法律规范将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予以刑罚惩罚,是为行政犯罪。本文通过对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观点的介绍,以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一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定义行政犯进行了初步探析,揭示了行政犯的二重属性,行政犯的成立与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分则罪刑规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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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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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和中国内地都分别制定了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从刑事立法方面看 ,香港现行的惩治贿赂犯罪法律有 :《防止贿赂条例》( 1971年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195 5年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 1974年 )。澳门现行的惩治贿赂犯罪法律有 :《澳门刑法典》( 1996年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1997年 )、《贿赂处分制度》( 1987年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条例》( 1990年 )。内地现行的立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 ) (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 ) (以下简称《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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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与犯罪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后果分别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属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多次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缺乏理论依据,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缺少相应的程序规定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与刑法的折抵、多次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增加刑法罪名等方面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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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过失犯罪之前置性规范主要包括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为代表的"硬法"与以行业标准、航空公司运行规范为代表的"软法",两者在适用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包容性、互补性与互动性。较之于"硬法","软法"具有具象性、灵活性以及科学性等突出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补充刑法中构成民用航空领域中的具体行政过失犯罪所包含的规范性要素之含义。通过规范保护目的,厘清民用航空领域行政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及其内容,明确"软法"所包含的注意规范之范围以作为是否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基础。在治理民用航空领域中的行政过失犯罪时,"软法"与"硬法"结合能够构成一套兼具专业性、应变性、预防性与可控性的法律体系,对民用航空领域所涉及的社会法益形成更为广泛而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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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犯罪属于新兴形态的经济犯罪,近些年来,随着金融领域的开拓、金融业务的发展而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因此,随之而来的首要问题便是涉及此类犯罪定罪根据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金融犯罪,当以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其中金融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金融刑事违法性等乃认定此类犯罪的实质、法律标准,这对于区分金融犯罪与非罪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同时,也只有注重两者紧密结合,正确处理彼此相互关系,才能做到准确把握金融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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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属性与司法权属性。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的独特性体现为行使领域的国际性、行使目标高危性、行使主体多元化、警务民营化、行使手段的科技化。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的行使目标包括民用航空领域的违法行为和民用航空领域的犯罪行为。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的行使主体分为依职权的警察权行使主体和被授权的警察权行使主体。前者包括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人员、机场公安人员和空中警察;后者包括机长、航空安全员与安检员。民用航空领域警察权的行使重点在于国际警务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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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定量式规定构成了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罪名立法模式的重大区别。犯罪定量因素的本质在于其体现了行为达到应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基本犯既遂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定量因素不应局限于客观的犯罪数额、犯罪结果,还应当包括犯罪动机和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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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环境犯罪正逐渐暴露在社会的视野中,其对于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威胁。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环境犯罪的法益保护、刑法的条文设置、环境犯罪的刑法定性均凸显出一定的行政从属性,这就直接导致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中存在着对环境保护不力、法律适用不足、司法实践混乱等问题。在此形势下需对环境权有所考虑,刑法条文的整体架构需要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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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是刑法通过其制定及其现实化的过程所应具有的功效,其内在要素主要有行为规制机能、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防控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总称,其主要功能有导向功能、规制功能和中介功能。厘清刑法机能与刑事政策的内在关系问题,方能使二者内外结合,共同促进刑法作用的完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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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5)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对合犯,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治理有利于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一方面适度加重其刑罚力度,另一方面区分了犯罪的对象以适用不同的刑罚。对该罪的修改遵循了"宽严相济、保障权利"的刑事政策,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存在合理性。同时,"收买儿童即入刑"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贩卖、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一味地加重刑罚并不能达到刑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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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立法"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决定了罪量要素作为一种"犯罪门槛"普遍存在于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诽谤罪的成立也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门槛。"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促使网络诽谤罪的犯罪门槛下降,并使得网络诽谤罪表现出不同于现实诽谤罪的犯罪门槛。而诽谤罪的"网络门槛"下降,对于法益保护前置化、促进刑法的网络扩张以及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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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不同于世俗世界的价值体系、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机制以及道德观念,以人权保障为圭臬的市民刑法难以发挥其作用。"严打"刑事政策不利于对恐怖活动人员的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建立在市民刑法思维之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似乎对提出切实可行的打击和预防恐怖活动犯罪的措施力有不逮。对恐怖活动人员,应在区别"敌人"和"市民"的基础上分别适用"敌人刑法"和"市民刑法"。这也是"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合理内核——针对不同的恐怖活动人员实行不同的刑事政策,对不能改造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能够改造者尽力改造;"重者更重、轻者更轻",以实行报应和预防不同的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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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具有不同于世俗世界的价值体系、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机制以及道德观念,以人权保障为圭臬的市民刑法难以发挥其作用。"严打"刑事政策不利于对恐怖活动人员的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建立在市民刑法思维之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似乎对提出切实可行的打击和预防恐怖活动犯罪的措施力有不逮。对恐怖活动人员,应在区别"敌人"和"市民"的基础上分别适用"敌人刑法"和"市民刑法"。这也是"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合理内核——针对不同的恐怖活动人员实行不同的刑事政策,对不能改造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能够改造者尽力改造;"重者更重、轻者更轻",以实行报应和预防不同的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