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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行业管理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渊源清末变法以前,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更无从谈起律师行业管理。1910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拟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参酌西方审判体系,设置律师制度。对律师之资格、注册登记、职责、律师公会等,均作出具体规定。但未及实施,清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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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并非中国传统法文化遗传的产品。作为舶来的制度,检察与我们祖先创造、发展并保留的“检非违使”的御史监察,有明显的本质区别。早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初,到国外考察、学习西方法制的诸大臣就意识到检察官通过“发觉犯罪、实行公诉、执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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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著名法学家、变法修律大臣沈家本生活在一个风云激荡、世事多舛的时代.中华民族在内忧外患的冲击下,处于深重的危机之中.西方列强在以坚船利炮轰开中国大门,在神州大地上横行的同时,也挟携着西方文化以如潮之势涌入中国.在中国传统法律行将分崩离析,而西方法律还不为国人了解的情况下,沈家本受命修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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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086年,北宋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王安石在新法被废后忧愤而死.穿越时空隧道,审视王安石变法的前因后果,变法失败的一些主要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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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大学——中国法学教育之一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朝阳大学有不解之缘,而朝阳大学又与清末变法修律密切相联.
1902年,经过长久酝酿,清廷正式下诏修律,派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为修律大臣,两年间正式成立了修律馆.沈氏认为"法律为专门之学",应培养"专门之人",从"中枢长官"到"百里长吏"皆应知律.他激烈抨击科举取士不讲究"经世致用",不重视法律之学.他积极主张兴办法学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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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时的清代,除了三年一考的乡试、会试正科,还沿用了宋明以来的所谓“恩科”。尽管科举考试法令甚严,对科场舞弊的处罚也极其严格,常有砍头株连的记载。但清朝皇帝为了笼络大臣.还是公开采取了一些照顾大臣子弟的科举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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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带来的冲击和变革是全方位且意义深远的。研究为什么危机可以推进和促成变法这个命题 ,其理论价值并不因SARS已经远离我们而有所减弱。变法是通过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利益的进行重新分配。变法的目的 ,旨在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 ,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政府与公众在利益上处于双赢格局 ,这是变法共识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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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可以说是一项伟大的社会改革工程.这项社会变革工程虽然没有直接的蓝本可以借鉴.但中国有着千年历史,我们可以从古代的变法实践中为当前的的法治建设汲取经验教训.本文立足于三个重要的历史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封建社会中期(北宋)、晚清时期,以李悝变法、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以及晚清变法为古代变法实践的典型,总结它们的得失经验,以求有助于当代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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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困境我国近代制度变迁的模式是变法型的,关于"变法"的含义,字典上的解释是:"指历史上当政者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自上而下的重大变革"。苏力老师认为:"我在本文中此称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自清末以降,中国一直采用变法(政府自上而下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并运用强制力推行)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变革的,并且相当一部份人一直认为:只有变法,中国才有出路,中国的法制才能走向现代化。往往忽视了对本土的制度的研究,现在我们反思当初的想法,发现已经不适宜了。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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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多少英雄豪杰湮没不见,而沈家本和那个时代变法者们创造的传奇——他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的抱负、愿望、激情、遗憾和黯然,他们引入西方法理改造传统律例的智慧和勇气,他们在新时代的激荡中熔铸东西、为未来留下法制瑰宝,这一切将永存不灭。人物简介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