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 相似文献
2.
3.
4.
《江西政报》2007,(2):2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明确指出,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4):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明确指出,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同时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 相似文献
6.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1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障我市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同时建立良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秩序,规范征收行为, 相似文献
7.
8.
9.
10.
11.
12.
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2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一)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 相似文献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第六条"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精神,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通知如下:一、在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继续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其中与《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
15.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16.
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2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相似文献
18.
19.
2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多次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问题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设立道路收费站、出让道路收费权、延长道路收费期限;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扰乱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