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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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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对从事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针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的轻度犯罪行为和重度犯罪行为,在定一罪还是数罪上需要区别情况.从事传销活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1.重庆:学生参与传销案 2004年3月,重庆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发现在查处的传销案件中,在校和毕业学生占有相当比例。去年10月以来,传销组织打着所谓“欧丽曼(香港)亚太有限公司”的幌子,在重庆市渝北区传销“欧丽曼”化妆品,传销人员中80%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  相似文献   

3.
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来,传销型集资犯罪行为人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抑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存在争议,但鲜有人提出对同一传销组织中不同类型的人员应区别定性。然而同一传销组织中,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人员,还有传销活动的积极参加者等,不同人员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单一定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应在准确界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对象的基础上,将传销活动一般组织者、领导者及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违反传销规则擅自转移传销资金的传销活动的操纵人员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具有双重目的及行为的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正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更为严格,"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即使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也不能据此否定传销活动的性质。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范畴要大于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断时需谨慎考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情节。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中国内地而出现的,其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条件许可,再到刑法入罪等发展过程,其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  相似文献   

5.
印波 《比较法研究》2022,(1):116-129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6.
法治动态     
《中国审判》2013,(12):8-9
<正>业界 "两高"联合公安部下发意见严打传销犯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对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解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对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处理以及"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意见还指出不论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对骗取财物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农民工下岗返乡,大学生就业四处碰壁……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一时间,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之势.  相似文献   

8.
常海 《法制与社会》2013,(32):102-103
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一直在加大,但这一社会毒瘤却从未停止蔓延,甚至在个别地方愈演愈烈,传销人员聚众闹事围攻执法人员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但由于受到取证等方面的限制,在刑法层面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却力不从心,有的案件不得不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窘境。本文结合近两年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困惑,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该类案件的有效应对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王岗 《江淮法治》2012,(8):35-35
2月21日,由肥西县紫蓬镇党委政法委牵头,再次组织辖区公安、工商和各村(居、社区)单位负责人在全镇辖区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同时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打击非法传销的行动中来。此次打击地点重点选择在城乡结合部泗洲、烧脉涉嫌传销人员比较集中的两个村。行动中,检查组发现烧脉村有一处传销窝点,该处窝点位于居民家中二楼,现场聚集传销人员11名,分别来自四川、山东、贵州、甘肃等地,其中包括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的两名大学生。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  相似文献   

11.
李赫 《法制与社会》2010,(24):293-293
本文通过对传销犯罪活动发展情况的调研,介绍了我国当前传销犯罪的概况,评析了目前传销活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然后,从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入手,分析了我国在打击传销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阐述了从严惩治传销罪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介绍,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的界定须坚持责任主义,遵循职级对应的原则。传销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脱离组织继续获利的,其应对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对本罪在刑法上所属类型和性质,在学者之间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观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是针对传销犯罪行为即欺诈的传销行为所作出的专门性规定,排除了非欺诈性传销行为的犯罪性.因此,构成本罪的行为,不能再按《刑法》第192、266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传销活动,既包括对其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包括在其组织内实施的实行行为.本文指出根据传销组织实行的五级三阶制的组织形式,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培训员、代理员和代理商这三类人员.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组织如同一个个毒瘤,不断侵蚀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人们形 象地称为"经济邪教"。为了彻底根除这一顽症,1998年国家工商、公安等部门联手严打,使公开的、大 规模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今年春节以来,部分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又有抬头。警方 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手行动,掀起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新一轮风暴。 日前,在公安部经侦局和山东省公安厅的直接指挥协调下,山东淄博警方一举捣毁了目前全国最 大的传销团伙,此案非法传销人员涉及北京、山西、河南、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北、贵州、山 东等11个省市,参与人员10余万人,涉案金额3亿余元。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只包括拉人头式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不包括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对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包括引诱和胁迫行为。在比较法定刑轻重时,在主刑完全一致的情形下,应当比较附加刑的轻重。  相似文献   

16.
正2013年,全国各地的传销依然在以隐秘的形式蔓延着,并且陆续出现一些新型传销模式,这些传销组织打着"民间互助理财"的旗号,开展"连锁经营",为规避惩罚还设定下线人数,具有更大的迷惑性。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传销组织达6000余家,参与传销的人数近3千万,而大学生占25%,在校大学生占其中的7%。社会经验匮乏的他们,在愈来愈严峻的就业压力下,逐渐成为非法传销的主力军。樊京刚,也是在大学期间加入传销组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6,(5):50-56
目前对传销行为应如何适用罪名学者观点不一。传销可分为经营型传销和诈财型传销,并应区别对待。对未经审批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便从事经营型传销活动的,根据其情节,可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而持牌企业及个人的经营型传销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无需入罪;对诈财型传销活动,则应按其具体情节和事实,选择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来处理,而其中如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18.
万金冬  刘丹 《法制与社会》2011,(11):274-274
本文针对当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立法予以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范围;二是明确"团队计酬型传销"的刑事违法性;三是明确立案追诉标准中关于传销人数及层级规定的含义。  相似文献   

19.
以往司法解释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既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实现有效打击传销的犯罪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积极参加者的身份转化后也应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理论加以认定。立法中"骗取财物"的表述应理解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20.
李辉 《法制与经济》2009,(14):35-36,38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的回潮和蔓延,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传销头目以欺骗和暴力为手段,对受骗人员进行强制“洗脑”,传销活动已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体系的非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传销屡禁不绝有其比较深刻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原因。为此,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必须做到: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立法;健全机构打击传销机构;广泛宣传;加强监管,完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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