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前科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前科记录的无限期存在,给前科者造成永远抹不掉的耻辱效应,严重损害了前科者重返社会正常生活的基本权利,也阻碍了前科者积极复归社会,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本文在说明前科消极后果的基础上,阐释了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依据,并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作了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2.
3.
略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科消灭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在社会进步、法制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反思现有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本文在分析前科及其影响,以及前科报告制度弊端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外有关前科消灭的做法,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刑罚适用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但我国现有的前科报告制度无疑是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基于此,有学者便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但前科报告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前科消灭制度也存在其弊端及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合理的前科保护制度,而不是单纯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5.
前科消灭制度由于能够保障有前科者顺利回归社会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法律盲区。无限期存在的犯罪前科记录将对有前科者造成一系列法律上和社会上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将从我国现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构建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的前科制度尚未系统化、制度化,但不可否认它的现实存在。国家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对有前科者贴上了有形标签,使其在社会交往中,无法获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待遇。虽然前科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前科制度与当代刑法的主流理念产生了冲突,其不合理性更为凸显。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已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生事物备受关注。本文结合相关法院首创全国前科封存制度的实践,对于前科封存的概念、前科封存与前科消灭之区别、前科封存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具体构建做出了初步探讨。同时呼吁用理性和宽容的理念去对待未成年犯罪人。 相似文献
8.
9.
谈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符合刑事立法的世界潮流和趋势。创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主体的需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设计可从适用条件、主管机构等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界定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介绍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阐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 “前科”的体现,提出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前科的规定不能作为界定前科概念的依据。前科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前科的永久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加强对前科制度的研究,时机成熟时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完善前科制度,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关怀。 相似文献
12.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成为国际性趋势。我国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在条款中限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及例外情况。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较之"消灭",更符合大众主流观念,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选择,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将各种困境,惟有从配套制度、规定中寻求破解制度困境的方法,才能使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真正起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社会化意义。 相似文献
13.
14.
中国社会已进入轻罪时代。基于既有的前科制度,我国治理轻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了轻罪后果实际不轻、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严重“倒挂”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容易使前科人员被边缘化,也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前科是因受过刑事处罚而产生的规范性评价,表现为前置法与刑法上的累犯、从业限制、限制办理落户等处罚,其性质上属于刑罚的一种延续。无论是从刑法的基本原理,还是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等角度看,既有前科制度缺乏正义的基础,都应该对其说“不”。我国应该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可以选择刑法典立法模式;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围绕前科消灭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为重点建构。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需要统筹刑法领域内、外的其他制度,一方面要修改刑法上的前科报告、累犯等制度,另一方面要清理不合理的前科规定,从而形成逻辑严谨、结构协调的前科消灭体系。 相似文献
15.
轻罪时代日益增多的轻罪犯“复归社会难”的问题亟待解决。“非犯罪化”“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化”以及“前科消灭”等对策提议均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宜先从限缩犯罪信息的获知途径进而淡化前科歧视效应入手。就前科报告制度而言,应将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进行分离以实现犯罪信息获知途径的限缩,即有前科者未必有前科报告义务。被法院宣告有罪即有前科,而前科报告义务的前提——“受过刑事处罚”意为“执行过刑罚”,故被免予刑事处罚之人以及顺利度过缓刑期之人虽有前科但无前科报告义务。就犯罪记录制度而言,为缓和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与公布制度规范目的之间的内在冲突,犯罪记录的登记内容与公布内容应具有不一致性,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与封存制度能够为这种“不一致性”提供制度支撑。进而,犯罪记录登记需全面、查询应受限、封存宜扩张。 相似文献
16.
17.
18.
刑法学界对于“前科”和“犯罪记录”有着普遍的混淆性认识,导致相关研究存在严重的方向性偏差,研究视角的多重错位更是导致了研究结论的非科学性。科学界分“前科”与“犯罪记录”是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理论前提。“犯罪记录”是对犯罪事实及其刑事判决的纯粹客观记载,“前科”则是对犯罪记录的一种规范性评价,“犯罪记录”和“前科”之间是评价对象与评价结论的关系。真正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不是“前科”和“犯罪记录”,而是社会公众自发的非规范性评价,“标签效应”等均是此种非规范性评价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前科制度同为中国与俄罗斯联邦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第100条对此做了高度概括的规定,无适用对象之别,也不存在消灭问题,对于前科的概念也有多种认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第86条、95条对前科概念、前科的消灭与撤销、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将前科概念法定化,前科是可以消灭或者撤销的;特别是其对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专门规定,较为宽缓而彻底,可以激励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弃恶从善,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