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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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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卫生组织在1946年确认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健康权作为社会权利,通常认为是积极性的权利,本文分析了健康权具有积极性和消极性的双重属性,进而提出国家在实现健康权方面的三大义务。  相似文献   

2.
廖艳 《河北法学》2013,(2):122-128
健康权是人人享有的能达到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由于烟草对人们健康构成了巨大危害,因此国家必须履行尊重、保障以及实现三个层面的控烟义务,以保障人们的健康权。中国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控烟措施,但是控烟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中国将来应该改善控烟理念、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控烟立法、健全控烟体制、强化司法的控烟功能以及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便更好地控制烟草使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相似文献   

3.
健康权与政府的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是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一类权利,而公民医疗卫生权的实现还由于公共卫生事业的特殊性更需要政府的干预。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对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负有保障义务,本文就健康权的政府保障义务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问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5.
龚向和 《法学论坛》2013,(3):126-133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法学界已达成的民生法治与民生权利共识基础上,研究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理论与实践意义重大。民生保障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其实现依赖于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对民生保障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根据历史发展进程及履行难易程度,国家义务内容构造可概括为尊重、保护和给付三个依次递进层次。保护义务可细化为预防、排除和救济义务。国家义务的司法救济因义务性质、内容以及履行难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尊重义务均具有可诉性,保护义务中的排除和救济义务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6.
廖艳 《政法论丛》2014,(1):91-97
自然灾害给健康权的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以及质量保障方面带来了风险。健康需要与权利的密切关系以及国家的契约义务决定了国家必须化解灾民的健康权风险。国际人权条约和大量软法性国际法律文件为自然灾害下国家保障健康权提供了国际标准,中国自然灾害立法基本符合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但是仍有一定差距。为更好保障灾民的健康权,中国应该将人权保障原则作为灾害立法的基本原则,增加反歧视和照顾弱者的规定,明确宣示灾民的健康权,并制定《灾害救助基本法》。  相似文献   

7.
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现已经成为主导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主轴,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应成为现代公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和现代公法学的基本范畴。而且,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并决定了国家权力。国家义务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以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超越。  相似文献   

8.
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政分析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关注和保障民生,是立宪国家的首要目的与第一要务.就宪法学而言,与民生所涉宪法社会权以及权能的多重面向相对应,国家对民生依次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同时,依据"宪法一体性"原理,该递进义务的履行与国家权力之分立,互为表里,而彼此制约.实现国家的民生保障义务,必须以人性尊严为根本准则,通过树立宪法意识达致法治观念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家有权力必有义务,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权利———权力关系是不正确的,“国家在法律上的代表就是权力”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如果要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一个更简洁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不应当是“权利———权力”,而应当是“权利———国家义务”。国家义务理论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10.
袁立 《现代法学》2011,33(1):33-42
国家义务直接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然而国家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国家义务以国家权力为运行动力,过度强调国家义务将导致自由丧失殆尽,强调基本权利研究范式转变的同时必须研究国家义务边界。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理性和国家能力决定了国家义务所能达到的最大场域;从基本权利层面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对国家义务的边界进一步的具体化;从具体法律原则层面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实然义务边界。然而,确定国家义务边界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注意国家义务边界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确定国家义务边界的各种机制应有共同的目标模式,国家保障基本权利应适时。  相似文献   

11.
路艳娥 《河北法学》2011,29(3):61-67
对于健康权的解读,大多是从法律学的视角进行的。把法伦理作为健康权研究的视角,是由健康权的价值决定的。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形而上基础,健康权的意义世界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伦理精神,健康权"何以可能"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逻辑法则,健康权的法伦理基石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合理性建构。  相似文献   

12.
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13.
在医学上,人体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器官的全部或部分植入接受人的身体,代替其已不可逆损伤或衰竭的器官,从而使接受人获得健康器官的生理功能,其中,器官提供方为供体,器官接受方为受体。作为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器官移植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  相似文献   

14.
王晓音 《河北法学》2011,29(2):189-192
我国警察健康权的缺失,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分析警察健康权缺失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警察健康权的具体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弥补警力的不足,避免警察积劳成疾;增加袭警成本,减少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最后提出警察健康权受损后的补救措施,即受侵害警察可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和建立警察因公伤亡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医学上,人体器官移植是指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将某个健康器官的全部或部分植入接受人的身体.代替其已不可逆损伤或衰竭的器官,从而使接受人获得健康器官的生理功能,其中.器官提供方为供体。器官接受方为受体。作为实现生命健康权的一种身体处置形式.器官移植必须体现人的自主性才能具备尊严的正当性,即体现供体和受体的自我决定权。所谓自我决定权,就是“自己的私事由自己自由决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自助银行是银行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对进入其中的消费者负有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违约为由提起合同之诉进行维权。诉讼中,银行对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人权法上 ,国家是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基本义务主体。除承担尊重、保护和实施受教育权的一般性义务以外 ,国家还应承担建立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义务和特别义务。另外 ,国家需承担确保国内教育和国际教育目的相符合以及为每一个人提供初等教育等核心义务。国家所承担的上述义务既是“渐进性”的 ,也是“即刻性”的 ,其实质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仍处于不对称性状态  相似文献   

18.
健康权作为一项普适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应该人人公平享有。在我国,农民看病存在着严重的困难。我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推广。本文拟从农民的健康权保障的角度,对这种旨在保护农民健康权的制度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9.
张清  严婷婷 《北方法学》2012,6(4):82-92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蒋银华 《河北法学》2012,30(6):56-57,58,59,60,61,62,63,64,65,66
对国家、人权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进行简要梳理,论述国家义务是国家起源的孪生物,国家义务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有效途径,凡人权所在之处,即为国家义务并行之时,相关制度设计为国家义务的确立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发现国家义务形成于《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阐述其在近当代的发展变迁,并进一步总结出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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