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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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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将适当生活水准权认定为一项基本经济权利.西方旧有的人权理论往往忽视了经济权利,而片面强调政治权利.但是,人权的本质与人的本性决定了经济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更是最核心的经济权利.适当生活水准权具有丰富的具体内容,也为当代人权保障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监狱制度下,罪犯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获得了基本保障,但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时代发展的需要比较,还存在着差距.为此,我国应当进一步改善监狱设施,完善监狱法制建设,加强对罪犯享有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邓炜辉 《北方法学》2013,7(4):45-54
当前学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内涵—价值分析"、"外延—规范分析"两种路径。虽然以上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它们都没有完整揭示出社会权概念的本质特征。社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立基于对尊严与平等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公民适当生活水准的价值追求。国家义务作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重要工具性指标,其分别涵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种义务类型,但在逻辑上,尊重和保护义务只是给付义务的逻辑衍生。在外延上,社会权并非意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国情因素制约,各国宪法对于社会权的规定并非整齐划一。我国宪法层面上的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相似文献   

4.
张清  严婷婷 《北方法学》2012,6(4):82-92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龚向和  袁立 《北方法学》2013,7(4):35-44
防御权功能是劳动权的首要功能,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为公民创设"自由空间"为旨趣。公民劳动权的起始之处,即国家权力的终止之所。防御权功能属于"主观权利"范畴,公民享有"不作为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尽管我国《宪法》未规定劳动自由,然而,从"事实"与"规范"二维度看,防御权功能亦是我国劳动权的题中之义。劳动权的防御权功能之实现仰赖国家履行"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尊重义务是劳动权保障的根本义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尊重义务的主体,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尊重义务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6.
当跨境环境损害的结果是由一国管辖范围内的私人行为引起时,国家如果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或惩罚行为者,就要为这些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本文首先将追寻适当注意义务在国际法律文件及国际实践中的体现,最后论述适当注意义务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义务、告知义务、预防义务几项内容。  相似文献   

7.
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是因为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问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可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8.
蒋银华 《河北法学》2012,30(6):56-57,58,59,60,61,62,63,64,65,66
对国家、人权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进行简要梳理,论述国家义务是国家起源的孪生物,国家义务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有效途径,凡人权所在之处,即为国家义务并行之时,相关制度设计为国家义务的确立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发现国家义务形成于《大宪章》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阐述其在近当代的发展变迁,并进一步总结出国家负有人权保障义务属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9.
社会权国家义务的实践维度——以公租房制度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震 《当代法学》2014,(3):38-45
自2009年以来,我国多个城市展开了较大规模的公租房建设。在转型社会,国家被期待能够积极作为,保障民众的生活利益,实现社会的安全与公平正义。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公租房的制度实践应当以社会权的国家义务理论为基础。公租房由政府主导,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是我国迈向居者有其屋目标在法治框架内的重大社会政策安排,是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在住房领域的具体体现。国外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公租房制度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王锐 《北方法学》2014,(4):44-55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弱势交易主体,还在于克服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实现交易中的义务与风险合理分配,进而通过买方的自主决定实现金融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自治,构建金融市场公平公允的交易环境。为保证其作用发挥,有必要明确该义务的行为模式,使金融交易者明确自己的行为预期,促进交易者理性与市场效率提升。在目前阶段,适当性义务的预期行为模式应包括存在推荐服务时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性评估、记录保存行为,与指令交易中的警示与救援行为。  相似文献   

11.
虽然信访并未明确规定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之中,但信访制度一直存在,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国务院于2005年1月修订了《信访条例》,随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有关信访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然而,当前的信访实务却存在着许多误区,信访行为人、信访接待和处理机关等主体对信访制度的认识各异,进而在适用该制度时采取了多样的行为方式。这在实践中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信访频发,甚至形成信访洪峰,严重背离了《信访条例》等法规颁布的初衷。如何更好地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信访事件,进而更好地发挥信访制度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功能就成为法学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本组笔谈的作者分别立足于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学科领域,对信访制度尤其是其属性与功能进行了理论上的检讨,期望对我国当前的信访理论研究和实务决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我国不可认定为信义义务,认定为先合同义务也有不合适之处,应当界定为法定义务.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司法实践对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案件民事责任的处理多为侵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3.
适当生活水准权与社会经济发展刘海年在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适当生活水准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并且为进一步改善人类的生存状况、增进人类的自由和幸福,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迄今为止,人们在如何界定和解释“适当生活水准权...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15.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一种对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施加的,相较于普通商品销售者而言,更为严格的义务.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规范仅仅是散落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鉴于此,我们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推动评级机构等市场中介行业发展,设置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相似文献   

16.
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是宪政的产物。人民主权、法治和人权是宪政基本要素。也是国家义务产生的必备条件。国家义务是人民主权的逻辑衍生,只有在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宪政体制中,国家义务才能产生。法治为国家义务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和具体运行机制,使国家义务具有现实性。人权是国家义务的价值目标,一旦离开人权,国家义务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权利的人权属性和教育权的人权属性使得消费者教育权成为一项人权。消费者教育权的直接义务主体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国家,不包括经营者。国家在人权方面的各项义务对于消费者教育权同样适应,加强消费者教育权的保障主要依赖于国家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政分析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关注和保障民生,是立宪国家的首要目的与第一要务.就宪法学而言,与民生所涉宪法社会权以及权能的多重面向相对应,国家对民生依次负有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同时,依据"宪法一体性"原理,该递进义务的履行与国家权力之分立,互为表里,而彼此制约.实现国家的民生保障义务,必须以人性尊严为根本准则,通过树立宪法意识达致法治观念的转变,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贾锋 《现代法学》2013,35(5):185-193
对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基准的度量,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研究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内在逻辑构成涵摄社会救助权的给付范围、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三个维度要素。其中,给付范围是从横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对象、主体以及项目进行规范,可以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在场以及在场的排序问题。而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两个维度则是在给付范围科学界定的前提下,从纵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给付程度进行规范,是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效果问题。  相似文献   

20.
尚连杰 《法学》2023,(4):90-103
当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从而实现买者当心和卖者尽责两项原则之间的平衡。既有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当事人在分担损失时应考虑的要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当的恣意空间。过错、原因力、风险三项要素的综合权衡方案的可操作性存疑,应转向过错要素的单一权衡方案。具言之,应区分投资者类型、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金融机构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投资者为一般过失、金融机构为一般过失而投资者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一般过失四种情形,确定更为精确的损失分担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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