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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能力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能力建设,对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效解决鉴定中的现实问题意义重大。因此要在明析鉴定人应具备能力的基础上,从资格准入、教育培训、建立机制、营造氛围等环节入手,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的能力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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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机动车司法鉴定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三大模块结构,构建机动车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框架,按专业特点分别建立机动车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明细表,用于指导机动车司法鉴定标准化活动。将构建的机动车标准体系用于具体的司法鉴定管理活动中,标准体系对实际机动车标准化工作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通过构建机动车司法鉴定专业标准体系(子体系),探讨未来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母体系)建设模式,探讨母体系与各子体系接口方式和可行性,为国家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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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互联网深刻影响着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互联网政治正成为中国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越来越多的公众通过网络言政议政,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意,汇聚民智.党和政府的执网能力建设,与时俱进,体现了党的先进性,是新形势下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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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在现代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司法鉴定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还十分欠缺。由于对司法鉴定在理论上认识的不足,以及深受我国职权主义传统诉讼模式的影响,致使我国司法鉴定在理论上存在着许多误区、在体制上存在着诸多弊端。从理论上深刻揭示司法鉴定的内涵、性质,给司法鉴定以准确的定位,同时借鉴国外司法鉴定体制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缺陷,从理论上和体制上重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以期实现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科学化、合理化,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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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报道山东省成立了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民间司法鉴定专业机构——青岛正源司法事务鉴定所。民办司法鉴定事务所的成立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我国现行诉讼机制下,民间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为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主体,其鉴定价值不仅要为当事人所承认,更重要的是要为执法、司法部门所承认,其鉴定结果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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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通过为法官提供专业的参考依据,进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并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司法的整体水平.司法鉴定的负面新闻频发,极大地破坏了司法鉴定公信力,而司法鉴定公信力受损必然会给国家司法公信力带来冲击.立法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清除司法鉴定行业当前存在的顽瘴痼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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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事程序中,涉鉴上访现象频频发生,且相对集中于死亡原因、损伤程度等法医鉴定领域,它被当事人视为不满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意见时最常见的诉讼外救济措施和抗争策略。然而,涉鉴上访,尤其是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等形式,却颠覆了程序自治,使案件争议久拖不决,司法权威一落千丈。涉鉴上访存在的众多问题在实践中固然有一定合理性,但目前却亟须国家重点治理,其核心措施在于建立过程导向信任的鉴定机制,利用程序的开放性与主体的多方参与性,吸纳与化解当事人对鉴定过程与结果的不满;将当事人上访作为例外的底限救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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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颁布,在我国司法鉴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改革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决定》确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行按领域的统一管理新体制,标志着按环节的分散管理旧体制应当结束;确立了我国实行鉴审分立、鉴管分立的司法鉴定运行体制,标志着传统的鉴审合一、鉴管合一的旧体制的结束;确立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行设管分立的司法鉴定运行体制,标志着传统的设管合一的旧体制的结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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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活动是国际公认的评价和监控实验室(机构)的技术能力的有效验证手段。本刊综合了2006年度部分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总结和2007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参加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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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开展的能力测量审核活动。能力验证在司甚鉴定实践中,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持续发展和技术能力提升起到积极作用,并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平台。文章对建立能力验证行政管理机制提出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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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 ,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严重影响着我国诉讼立法价值追求的实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司法鉴定的现行体制急需改革与完善 ,通过鉴定立法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 ,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是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弊端 ,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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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本质上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其缔结的协议框架下开展的合作。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并非偶然,其产生和发展既有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也体现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以及提升整体司法鉴定能力和执业水平。鉴于目前对于司法鉴定区域合作的概念、性质以及效力等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区域合作中也还存在协议效力不明,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区域合作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应当通过明确区域司法鉴定协议效力,厘清不同主体开展司法鉴定区域合作的界限范围等途径予以解决,同时还应抓住生态环境建设的机遇,加强环境司法鉴定领域的司法鉴定区域合作,逐步完善司法鉴定区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