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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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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法速递     
《法律与生活》2011,(2):64-64
新《工伤保险条例》,很给力!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很给力!  相似文献   

2.
合同到期后厂方继续留张某在工厂干活,却没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没继续给其上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工人上工伤保险,没给上的,发生工伤事故,  相似文献   

3.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管理的运动员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运动员的工伤问题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化的体育职业俱乐部下的运动员具有劳动者的地位,这类运动员必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运动员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不能重复赔偿;运动员工伤保险赔偿与伤残互助保险赔偿、商业保险赔偿竞合时可以重复赔偿。  相似文献   

4.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在提高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同时,也使得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极大地缓和了这一社会矛盾。但是当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受害职工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起工伤保险赔偿申请,还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我国的现行法律对这一方面并未做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比较各国的立法模式,对这一问题做了初步的探析,进而提出了新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对工伤职工的保护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上是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补偿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从实践来看,在工伤认定、工伤事故调查、工伤待遇的落实等方面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细化司法实践操作来解决现有的问题,从而推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于欣华 《河北法学》2011,29(3):120-125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是工伤保险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从2000年至2009年的十年间,约有50多篇论文对该问题进行论述和研究。从工伤保险发展的历史看,以工伤保险补偿为主,以民事侵权赔偿为辅的制度设计是最为合适的。从法律规定以及学者观点的梳理可以看出,该问题本质上考量的是学者,特别是立法者的立场,由于法律缺位导致热烈学术争论背后的是立法者的冷漠以及工伤保险问题研究的清淡。  相似文献   

7.
今年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第三个年头。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6月30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义联”)第三次为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呼吁并举行专家研讨会,该中心同时对外发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  相似文献   

8.
第三人侵权引发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的法律竞合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备受争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对此予以重申,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构成了在实体和程序上处理这一问题的完整法律规范,在法律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扰我们的法律难题。  相似文献   

9.
《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0.
叶靓 《法制与社会》2010,(8):177-178
农民工是我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其最基本、最必要的工伤保险项目应得以优先确立。但由于制度和,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推进步履维艰。本文将根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的数据信息,分析南京市主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从数据分析中发现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1.
任晓  杨恩 《行政法制》2005,(1):16-18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机器化工业社会中,它对于保障因工伤残和死亡职工及其遗属的法定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历来重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颁布了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的保险制度,明确了工伤及因工残废时的各项待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探索和改革,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体现了改革的成果,是对我国旧的保险制度一次全面的改革。在对《办法》完善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结合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通过对《条例》的透析,可以反映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补偿责任是以劳动者所在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进行区别对待,该原则违背了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和法律救济衡平原则,难以实现法的秩序、正义价值。本文从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工伤保险的法律理论和有关法律原则的角度,对现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进行探讨,建议对《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3.
我国城市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及其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差,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大部分发生在他们之中。但我国原有的工伤保险仅仅覆盖城镇的企事业单位的公民,作为城镇居民以外的边缘人群的农民工却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本文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现状分析原因,并阐述如何治理、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4.
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他们本来应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却很难落实。本文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入手,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相似文献   

16.
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张照东 《河北法学》2007,25(3):105-113
工伤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这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我国现有法律显得很不完善.通过对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关于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处理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四种不同模式,提出解决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法政新知     
《工伤保险条例》作出重大修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相似文献   

18.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总被引:25,自引:1,他引:24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相互关系,存在四种模式。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是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正确思路,也是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隐含的主张。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衡平保护的原则和效率原则,同时也在实质上有利于受害的劳动者。适用替代模式与改良的选择模式的关键,是提高工伤保险给付水平,使其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水平相当。  相似文献   

19.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20.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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