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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关于自然人死后是否还有人格权,一直存在争议.死者人格利益是人格权利益的一项重要利益.世界各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死者人格利益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缓慢,对死者人格利益的研究相对落后.但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  相似文献   

2.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是肯定的,但在学理上仍存在分歧.我们认为死者无法享有人格权不可能成为人格权主体,死者人格利益不是权利而是法益,死者近亲属依据其一般人格权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所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是死者人格法益;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是依据其自己的权利在维护了死者人格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死者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是具体的、法定的、有限的几种,不存在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应规定相应的期限.  相似文献   

3.
几种既有学说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正当性。它们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存在不可回避的理论缺陷,因此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同时涉及被利用人的人格自治。因此,人格权赋以每个人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商业利用自己的人格标志的自主决定权。该自主决定权同时决定了人格标志上的经济利益排他性地归属于人格标志的主体。但是人格自治理论不适用于论证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死后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可继承性毋宁是财产权可继承原则的逻辑结果。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以保护死者人格和与死者人格有利益关联的生者为根本目的的立法观念,由死者的近亲属提出保护请求。但实践中,死者人格利益受损后存在如下情形:一是死者没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二是死者虽然有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但其不行使请求保护的诉权。这两种情形下,都可能存在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法律主体,遭受到与死者近亲属相同或相近的痛苦,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死者近亲属以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法律主体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已成为我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外针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主要有直接保护说、间接保护说、混合保护说三种流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理论适用上采取了混合保护说立场。基于现实需要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死者法定近亲属与近亲属之外的主体提出保护请求具有可类比性;建议将死者保护人制度进行中国化运用;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主体缺位时,建议扩张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条文,使死者法定近亲属范围之外的相关主体能够提出保护请求。  相似文献   

5.
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早已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同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权利定性出发,对人格权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我国人格权法的修订为契机,再次探讨此问题,应在人格权体系中明确人格标识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并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商品经济国家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完善我国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一般人格权"由德国联邦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保障人格的规定,通过裁判方式而创制,其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自然人的全部人格利益,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民法典缺少人格保护的一般性条款,故其并非是对特别人格权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在我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条件下,应当废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7.
明确人类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是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关键.在财产与人格二元权利体系中,客体具有利益二元化特性且表现出二元利益的强弱对比,并依此确定了客体的权利归属.因此,人格权兼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而基因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属人格权中的隐私权保护范畴.然而,基因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或国家资源,权利人对自身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即利用权能要受到相应地限制.同时基因信息的救济权能也具有克减性.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随着民事主体的形式化与人格利益对主体的外在化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产生的基础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伦理价值,而是法律上不同主体得以存在的区别性个性特征。以自然人的伦理价值为客体的传统人格权难以涵盖以商主体财产价值为客体的人格权,亦即无法为商主体提供更周全的保护。确立商事人格权应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方向。  相似文献   

9.
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自然人人格基于人的伦理性,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人格的确立基于经济的原因。由于法人不具有伦理性,法人人格权同自然人人格权具有本质上的差异。承认法人人格权是对民法人文主义的背离。  相似文献   

11.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对信用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界对信用权的概念、性质等基础问题说法不一。为了进一步理清概念,对信用权的产生、概念、性质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同时探讨了信用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和信用利益支配权。  相似文献   

13.
深入论证人权、人格权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通过驳斥“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的观点,重新确立人格权的民事权利性质;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法基本理论方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的产生,减少在人格权立法体例方面的一些无意义的争论,从而为实现人格权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理论保障。  相似文献   

14.
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应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人之为人所必须享有的地位、待遇和应受的尊重.学术界对于人格尊严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存在混乱,为学术研究带来障碍.民法领域中的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主要针对具体人格权而言.这种把人格尊严只当成人格权的一项权能的做法,从根本上抹杀了人格尊严的实质价值.从宪法学角度分析可以看出,人格尊严具有浓郁的宗教和哲学背景,是宪法的价值核心,是基本权利的基础和保障.  相似文献   

15.
“人权”与“人身自由权”密不可分,公民人身自由权只能是由公安机关按严格的执法程序执行,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对人身自由权的保障;需要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时。也必须由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目前,公安执法中还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现象。需要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中引起足够的重视,以期进一步的改善。  相似文献   

16.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丰富,强化了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注重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人格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的保护。为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构建较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适应人格权益发展的需要,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细化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应当强调预防与救济并重。  相似文献   

17.
日本的隐私权保障机制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隐私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公民隐私权遭到侵害的威胁更加突出,如何加强隐私权的保障也成为各国关注的课题。而本文立足于日本关于隐私权保障的有关判例以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状况,对日本隐私权保障机制作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我国隐私权保障的问题等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理论对于支配权、请求权的划分 ,主要是针对物权与债权 ,而“支配”并非人格权的主要权能和基本特性 ,且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的主要目的仅在于抵御他人的不法伤害 ,故其不属于支配权。而名称权、肖像权中的确存在某些支配性质的权能 ,表现为自然人对其名称、肖像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和利用。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私生活秘密的范围和强度 ,要受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以及社会观念的制约。  相似文献   

19.
对于身体权是否为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文章持否定态度。文章从生命、健康、身体等相关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身体权不应独立存在的理由,并对不同的侵害身体的行为予以定位,以期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  相似文献   

20.
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应包括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个人信息保密权。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范围不仅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害。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应尽快出台《服务质量法》,进行单项消费品安全立法,以形成严密的消费者安全保护法律体系。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政府部门应建立消费安全信息查询平台,加强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防患于未然。从司法保护角度而言,法院应准确把握消法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特性,确保司法公正,切实有效救济消费者安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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