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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村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式之一,其本身并非法律,却可以弥补法律的一些不足,有时候甚至能达到比法律更好的效果.本文就村规民约进行分析,以期对其进行各方面的认识,使村规民约更好地为规范范围内的村民们服务,在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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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村规民约实践中较为普遍地存在规定和实施处罚的情形,这一直是一个令许多学者倍感疑惑的问题。就村民自治的内在逻辑而言,村规民约规定和实施处罚,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任意地规定或实施处罚。其一,村民自治是一种民主的实践,而强制则是民主政治实践的内在的构成性因素之一。其二,村民自治固然是村民公民权利的运用,但权利并不是单纯消极性的,它在一定条件下就是权力,即,村民自治权力,它是管辖村级公共事务并能够作出强制性安排的一种公共权力。其三,观察和思考权力时,不能有意识地区分权力的存有与权力的运用两个层面,这是我们常常不能接受村规民约规定和实施处罚现象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区分的视角也提醒我们,接受处罚权力的存在正当性,并不是问题的完结,而恰恰是我们进一步深思明辨权力运用规则的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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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村规民约是农村村民共同制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规范,是法律在农村的一种补充手段。目前我国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执行还存在着许多正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违法。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的违法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 村规民约根据基层政府的要求制定。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不是根据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制定的,而是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制定的,使村规民约成为一种不为群众所拥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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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其地位、作用和影响都不尽相同。在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加剧,本文结合调查资料展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表现并探讨其根源,最后针对冲突发生的根源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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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决心。作为村民自治制度核心内容的村规民约也日益受到关注。村规民约自身的特点及其特殊的地位,使其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张力。通过对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内在关联正反两方面的剖析,揭示出"村规民约"对法治的推动保障作用与客观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并从法律多元格局的角度,为协调这一矛盾,推进村规民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以期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秩序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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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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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湖南的内涵涵括国家法与民间法两个层面的法治化,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规约,具有民间法意义上的软法特质,村规民约法治化是法治湖南的必然要求。当前湖南村规民约存在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形,同时存在制定程序不规范和执行力有限等问题,建议严格依据法律和政策修订,确保村规民约自治性质,突出湖南地方民族特色,同时加大村规民约的程序保障,增强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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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调适的路径选择——以融水苗族村规民约对财产权的规定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西融水苗族村规民约在财产权保护上十分重视,以较大篇幅对财产权的保护以及财产权纠纷的规制进行规定,在承继和发展苗族习惯法有益部分的基础上有力地维护了村民利益,同时明确地将自己定位在国家法的框架内,逐步向国家法治靠拢.因此,对广西融水苗族村规民约的阐述更明确了村规民约作为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不断调适的首要选择和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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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指村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本文以"女客打官司"为切入点,探讨现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屡遭侵犯的表现及成因,尤其是村规民约对其土地权益实现带来的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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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实施与固有习惯法——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六巷乡为考察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受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深刻影响,在保障实施、处罚方式等方面明显体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痕迹,瑶族村规民约实施的观念、机制与固有习惯法一脉相承,瑶族固有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形式在当代瑶族地区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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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变迁的背景下,村规民约在适用主体、作用领域、价值取向、约束手段上都呈现出新的特点,但也存在着角色和功能不清、没有充分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形式和内容缺乏规范性、部分内容存在滞后性、权威性不高、滥用“多数人同意”原则、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有效机制等问题。要充分重视村规民约的意义和价值,依法明确村规民约的地位、效力和作用范围,严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完善村规民约的备案、修改和审查核准机制,依法对村民自治的范围予以合理限定,培育村民的民主精神、公民理念和法治意识.这样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成为基层民主治理的成功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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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五个方面对山东省法学会组织召开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进行了综述,即:农村民主法制(治)建设理论的重要性;农村民主法制(治)建设的定位问题;农村民主法制(治)建设需处理的几对矛盾;加强农村民主法制(治)建设的具体措施研究;关于农村民主法制(治)的其它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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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村寨村民自治实现善治的进路——以村规民约的完善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践证明,推行村民自治,是现代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和保障。村民自治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约束管理者的权力和保障自己的权利。通过对三个村寨的村规民约的考察,发现规约中所缺的正是为了规约管理者——一般是村委会——权力的条款,缺乏有效的监督,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目前一些村寨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不做。文章借鉴善治理论,并运用相关的法律分类理论,对如何完善村规民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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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司法》2007,(4):75-77
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党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掌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张家界市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抽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法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全市基本建立起了规范统一的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村民按照两项制度自我约束、教育、管理、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广大农村通过推行村民自治,化解了一些农村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稳定。但也还存在制定主体不合法、形式内容不规范等六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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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法治化首先是中国乡村的法治化,然而,近年来乡村法治建设并不尽如人意.对乡村地方性知识的文化偏见,对法律制度的简单移植,以及缺乏文化传统.价值理念的支撑,构成了当代中国乡村法治建设特有的路径依赖问题,直接影响了乡村法治建设进程.因此,当代中国乡村法治构建必须进行范式转换,走一条社会演进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道路.本文拟从村规民约在构建和谐乡村、法治乡村过程中的贡献及存在问题出发,进一步探讨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乡村法治建设的路径及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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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作为两种基本的规制手段,正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找寻一条和谐共生之路,关系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未来,也关系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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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应该给予特别关注。立法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传统思想影响等因素的交汇作用,促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利用村规民约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做法。在制定法存在漏洞的特定情境下,通过村规民约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认定是不得已之选择。民事司法过程中首先应该尊重村规民约,但是也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必要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规则赋予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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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平秋镇魁胆村的实践表明,村规民约成为传承固有习惯法的主要方式,侗族固有习惯法主要通过村规民约得以传承和弘扬.魁胆村在议定、修改村规民约时,从尊重、选择的原则出发传承良善固有习惯法,延续法统.魁胆村村规民约广泛传承了固有习惯法的观念和规范,具体包括民主机制、族长地位、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团结互助、热心公益、爱护公物、诚实守信、严禁造谣惑众、禁止内勾外引、吃款处理、喊寨处罚、调解收费等.由于形成了遵守习惯法的传统,村规民约又传承了固有的法统,魁胆村民普遍具有守法遵规意识,严格依约办事,自觉按规行为,魁胆村形成了遵纪守法、遵规守约的良好社会环境.我们应当重视村规民约在传承和弘扬良善习惯法、延续固有法统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