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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犯罪对象无法取代犯罪客体,发挥后者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犯罪客体有助于揭示犯罪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础要件,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2.
“三性”犯罪论的构想,源于笔者对什么样的犯罪构成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要的理性思考,是以承继“四要件”为基,以借鉴“三阶层”为辅完善犯罪论的体系性构想。在路径选择上,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层次构建上,以“三特征说”为基调,注重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间的协调对应,以社会危害性要件、刑事违法性要件、应受惩罚性要件为犯罪构成,采顺序排列,递进判断,突出强化“社会危害性”的工具属性和实质要件定位。在内容充盈上,首先完善社会危害性要件内涵,以客体要素和程度要素作为评价要素;其次调整刑事违法性要件归类,以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为正向结构评价要素;最后厘清应受惩罚性定位,以刑罚要素和阻却要素作为反向结构评价要素,从而形成“三性”犯罪论,以期为理论与实践互洽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起刑线是刑法中的一个专有名词,它代表着国家追究某些行为刑事责任的基准点。刑法中的起刑线是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成某些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设定起刑线是基于法律和现实的要求,具有法律和现实层面的意义。本文介绍了起刑线的概念,起刑线的设置原因及条件,最后阐述了起刑线的特征。  相似文献   

4.
我国当前的少年犯罪定罪机制面临的理论困境是:"理性人"假设背离了少年刑法的立论基础;报应主义刑法理念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面临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主体困境,即少年定罪主体并不独立,以及法律依据上的困境,即少年犯罪与普通犯罪适用同一种犯罪构成。构建独立的少年犯罪定罪机制的逻辑起点应为少年犯罪人。围绕少年犯罪人人格建立的少年犯罪定罪机制具有构建少年刑法的理论价值和预防少年犯罪的实践价值。独立少年犯罪定罪机制的方案设计可以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的犯罪构成,建立一套少年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事实"和"保护性"为要件。"犯罪事实+保护性"的构成要件与普通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互独立,相互衔接。  相似文献   

5.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6.
传统犯罪研究集中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上,本文尝试用图表的形式来解析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和犯罪三要件构成理论以及犯罪二元说。从这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的犯罪思维模式来看,预测还存在着由面成体的情况。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法理论通说,也与立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区别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刑罚处遇要求,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而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充分重视对“但书”规定的认识和运用。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犯罪是日益普遍的现象。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其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此说无充分理论依据,以否定的立场进行了探讨;并就如何处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使用暴力等强制性手段奸淫幼女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界一般认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而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但不排除某些犯罪类型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因而,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个方面。犯罪故意是客观行为的内在化,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然而,很多情况下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是分离的,两者并非绝对一致。特别是对于隐蔽性较强的毒品犯罪来说,同样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主观反映,如果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对主观心态的认定必然存在很大困难。  相似文献   

10.
杨建 《法制博览》2013,(1):108-109
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造成了逻辑上的矛盾和现实的重重困境。因此,对犯罪主体进行合理的消解,将犯罪主体资格和身份纳入该当性范畴,责任能力纳入有责性范畴,能够为理论的缺陷和实践的困境找到出路。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条件。任何行为,只要符合某种犯罪的四要件,犯罪就成立。而传统大陆法学家坚持三阶层学说,认为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学说是否存在冲突,在理论上是值得探析的。  相似文献   

12.
根据修订的新刑法规定,少年实施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6周岁,原有刑法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青少年犯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已不复存在.同时修订的新刑法在坚持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采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事责任原则外,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18周岁的人即使犯罪重大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吴洁 《法制博览》2023,(30):21-23
纳税人偷税行为的主观故意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税收违法行为认定及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重要因素。现行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虽未明文规定,纳税人主观故意是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税法中对于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举例中可以推论出,主观故意性应当作为认定偷税行为的判断标准。《刑法》上规定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是偷逃税犯罪构成要件,从税法整体化角度出发,税法应当对纳税人偷税行为的主观故意要素进行系统化的考虑。  相似文献   

14.
段泽林 《法制博览》2014,(2):130-131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①以不作为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称作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以及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等具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位于《刑法》第17条第2款,其中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学界对此的争议集中在罪名说和罪行说的探讨。从刑法解释论角度考虑,应该坚持实质的罪名说,将符合这8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从刑事立法论角度出发,应该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为在总则部分形成宏观的方针,而在其适用的具体罪名之后详细地加以说明,以保证刑法的稳定性。除此以外,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共犯,并且可以成为帮助犯,不受定罪罪名不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所确定的罪名应概括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对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组织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含义和犯罪客体进行理解和把握。通过本罪的适用,还可以发现刑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上存在某些不足。  相似文献   

17.
作为新型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被告人情况和刑罚情况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独特的特征。具体考察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情况可知,在主观"明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过程中,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应当通过合理使用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加强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所构成犯罪的查证、完善对"帮助"行为含义的解释、严格规范"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等途径予以解决,从而实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为当代刑法体系孕育了一场知识蜕变的大变革时代。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等犯罪的基本特征相继发生变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体系的量变也在发酵,旋即策动当代刑法体系的演变态势。但有待澄清与厘定人工智能犯罪这一前提问题,以明确当代刑法应对的逻辑基准。人工智能与传统犯罪的交互与碰撞不止,加速呈现这类新型犯罪的规范面貌与轮廓。对于“工具型”“对象型”人工智能犯罪,要兼顾传统罪名、特别是计算机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的关联性与“扩张适用”潜能,分别确立“嵌入式”“特定式”应对逻辑。对于“独立型”人工智能犯罪,宜倡导“建构式”的理论应对机制,防止因刑法规范供给不足引发刑事风险的外溢;特别是立法完善不宜搁置不前。  相似文献   

19.
王静 《法制博览》2013,(3):92+91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财产。敲诈勒索罪直接侵犯的对象是人,但最终目的却是物。我国刑法明确将公私财物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那么,虚拟财产能否理解为"公私财物"?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  相似文献   

20.
走私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走私犯罪所得的合理界定不仅涉及走私违法所得没收的范围,而且关系着洗钱罪的定罪与量刑。结合走私犯罪的法定犯性质、经营型犯罪特性以及违法所得认定的一般理念,应以走私犯罪获取的非法利润数额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明知"的表述,但这并不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仍然应当具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主观故意,且应当将"明知"作为该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在限制入罪方面发挥作用。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应以走私犯罪所得产生的时间节点界分走私罪与洗钱罪,购销走私货物不构成洗钱罪,对走私行为人自洗钱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罪与洗钱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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