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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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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的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鹤 《河北法学》2000,(3):31-32
“王海现象”历经数载,相关判决迥异。纵观该现象,其核心问题不过是王海一类“购假索赔”者是否为消费者。本文从法规、理论、实践多方考察,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肯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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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或称"知假买假",表现为:个体购买者在了解到商场销售的商品具有伪造产地或质量虚假等欺诈情形后,购买一定数量的该种商品,然后以商场销售商品有欺诈行为为理由,要求商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这种现象打击了制假售假的行为,但由于其法律性质以及法律适用有分歧,因而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争论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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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等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职业打假者"不是消费者,他们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法》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而且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完全取消对这种行为的保护,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多种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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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现象:法理评述与分解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近两年来,王海现象成为街头巷尾谈论的热门话题之一,王海们也成为不大不小的颇费争议的人物。尽管众口难一,却可以大致区分为两派:支持者和鄙弃者。笔者不认为这是个可以简单下定论的问题,现把它选择来作一番论述,是因为这个小小的却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反映了法律的实际运行与理想态法治之路的错节,很有必要正确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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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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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以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消费者以欺诈为由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案件的数量突然增加,已不再成为社会焦点的消费者双倍索赔问题再次引起了人民法院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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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论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的经验性做法,应将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显著降低基本效用、瑕疵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存在品质约定作为正当化“知假买假”者权利的依据。三者具备其一即可呈现正效果,而欲否定该效果,则需三者同时缺位。无论对消费者的内涵作广义理解抑或狭义把握,仅存在解释路径的差异,不影响“知假买假”者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出卖人的明知,应根据表面证据规则,作有利于买受人的推定。相反,对瑕疵的证明,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从对现行法的目的解释出发,惩罚性赔偿不应以瑕疵结果损害的出现为要件。从应然的角度,应褪去“知假买假”者作为“公共卫士”的光环,使其淡出打假的舞台,强化公权力的作用,方能正本清源,保障产品质量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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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个司法解释之后,你以后打假就更有底气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笑着对王海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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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东莞中院公布了一批该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其中一宗知假买假、索要十倍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东莞第一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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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忆南 《中国司法》2002,(11):38-39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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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假买假行为自出现以来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就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受欺诈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所购商品不是用来消费的,而且对知假买假者的保护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等理由主张不应予以保护。本文从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及保护知假买假者的社会功能等方面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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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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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拔牙     
序幕 满目白色的房间里,一个身着白衣的男子,手拿器械,正凝神给一位半仰卧在牙科躺椅上的人做着什么。男子那刀刻般棱角分明的脸上,深陷的眼睛,高耸挺直的鹰钩鼻,尖细的下巴……数年前,江西省某电视台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这样一组广告画面。同时播送的介绍文字虽然不短,甚至有些啰嗦,但“德国牙科”、“国际水准”、“牙科专家”、“技术权威”等词汇,还是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屏幕上还出现了“章俊理牙科诊所”的外景:高档的花岗岩贴面,大幅玻璃幕墙,金光闪闪的推门把手和门牌,豪华气派;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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