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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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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靳羽 《法治研究》2008,(10):34-41
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一个是地方财政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返还。目前各级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各不相同。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法院经费保障严重不到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则很可能导致法院经费更加捉襟见肘,雪上加霜。同时,这种严重依赖地方财政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也是造成法院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最主要体制性缺陷之一。改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预算制度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也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行动指南,对司法体制改革也有着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法官身份保障、经费保障、法院内部非行政化等问题。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司法改革要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以创新思维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处理上下位法之间的关系,科学地借鉴国外经验。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院经费改革工作已经进入试点阶段,预计在2017年开始全国性的推广。这次改革对于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来说极为重要,能够全面解决我国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对于法院经费的调配作用,减少了地方政府对于法院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司法独立性和法院在地方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公正地位,对于我国的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本次改革后,法院经费改革对于法院经费保障体系的影响,分析法院经费体制改革后法院在经费层面进一步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首先分析我国在经费改革之前的法院经费问题,然后总结该改革实施的效果,最后提出我国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策略,为我国法院建立更好的经费保障体系的作用作出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4.
法院设置体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决定了一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世界各国都将法院设置的原则、方式在宪法、法律中明确规定,并努力使之科学化与实践化。在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已经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广泛的关注,且已经提出了不少理论和设想。借鉴不同国家法院设置模式的特点与优势,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可以考虑法院设置的"两级产生体制",从而在较大程度上保障法制统一、消除管辖权纷争,并最终促进审判独立和树立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5.
王公义 《中国司法》2012,(11):37-43
所谓司法体制,国际上通行有广义司法体制和狭义司法体制之分。狭义的司法体制仅指法院体制,广义的司法体制则包括审判体制、检察体制、侦查体制、裁判执行体制和为保障司法机关正常运营的司法行政体制及其相互关系。本文采广义司法体制的概念,并参照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分类,以便于中国人理解并便于与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比较。一、审判体制在此广义司法体制语境下,审判体制即法院体制。一般来说,国外的法院体制比较简单,有的简单到就是法院的审判体系。而中国的法院体制比较复杂,除了审判体制外,还包括许多司法行政体制。  相似文献   

6.
经费保障不足,长期制约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发行职责,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院的困难尢为突出,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特别强调改革完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并长期制约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老大难”问题。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有了一些改善,但是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检察经费体制,检察经费保障仍面临许多问题。有些地方财力有限,无法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基层检察院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院困难尤为突出。为了从物质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  相似文献   

7.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权威来源于判决公正和公正的判决得以执行,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司法不公和执行难的病症,其直接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根子却在于现行司法体制的防腐蚀和抗干扰能力太弱。为此,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在清除司法腐败和强化、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防腐蚀抗干扰能力强的新体制———司法独立体制。围绕法官独立这一核心,确立法官身份独立、法院集体外部独立和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以多种措施保障此三项独立的实现。改革现行不科学的法院运行机制、法官任免方式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将法院的“人权”“财权”统归中央行使, 以实现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权威的司法改革总目标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 :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 ,通过修改法律 ,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 ;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 ;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 ;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 ,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 ,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9.
政法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意义重大,已经引起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各地财政状况水平不一,在贫困边远地区,现行“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经费分配体制难以保证政法机关的正常经费需要,政法机关经费紧张问题日益突出。  相对于全国法院而言,江西的情况不仅具有典型性,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以江西法院为切入点,立足于全国法院的高度,对法院经费保障现状及改革对策作了综合分析和初步思考,以详实的数据勾勒出江西法院经费保障状况的基本面貌,提出了调整和完善“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管理模式、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二级负担体制、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3种解决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思路,对于法院乃至整个政法机关的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在当下的司法改革中,省统管地方法院财政已成为重要方向。毫无疑义,充分、有效的财政支持是法院正常运作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受到国家财政能力和财政结构、中央对地方司法工作的认识和定位的影响,中国基层法院的财政收入在经费来源上呈现以同级财政负担为主的地方性色彩;在收入性质上,从社会主体直接汲取的诉讼费、罚没收入等预算外收入成为法院经费的组成部分;在财政保障水平上,曾长期呈现一种保基本、保运转的吃饭型状态;在财政保障体制上,地方党政机构对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和支出具有控制权。尽管这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特征有其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但对司法公正高效、法制统一目标实现带来的弊端不可忽视。有鉴于此,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应当以实现法院财政的充分化、非外部化为基本目标,关照和解决这些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1.
法院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中,法院体制也有实行改革的必要。现就本人在司法实践中所感到的现行法院体制必需改革的地方,提出一些探讨意见。文中有些观点可能带主观片面性,而且可能是错误的,甚至是荒谬的。不过,  相似文献   

12.
唐虎梅 《人民司法》2021,(4):59-66,71
法院经费保障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和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础。2009年实行新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以来,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水平取得了跨越式提高,为各级法院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的完成、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新时代法院工作的新发展、经济进人新常态、国家治理体系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全国主要跨省区流域污染的若干重大案件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治理这类污染问题面临的困境;从法经济学和现有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导致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探讨了在解决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机制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这些跨省区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对策:一是在国家层级上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即建立跨省级行政区的若干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专门受理省级行政区之间的跨区冲突案例;二是将现行的法院的经费与人事任免的横向关系改变为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纵向垂直关系;三是可以尝试由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巡回派出法庭,为建立全国大区法院或巡回法院的过渡;四是建立法官独立的保障机制。最终从司法体制上解决跨省的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司法经费供给制度将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供给权交由同级地方政府行使,这种供给制度的弊端在于给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以致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不公预留了机会。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原则对这种制度进行改革,将地方司法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的这种横向关系改为由全国人大将司法经费按照单列经费进行统一审议和批准的垂直供给关系,以确保构建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制度的经济基础不依附地方行政权。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涉及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司法机构内部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方向的不同;而司法体制背后的基本理念,则左右着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应当将构建中立、独立的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关系的重塑,关键在于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在司法机构的内部关系上,应当处理好司法机构的整体独立与司法人员的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彰显刑事司法功能的特质,实现司法的本我定位。  相似文献   

16.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海事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旨在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非正式制度。这些制度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为接近,是改革不容忽视的本土性资源。海事法院在跨区域管辖案件、人财物统一管理、法官队伍精英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面临着地位边缘化、存在合理性、管理混乱化三大危险。本轮司法改革应重构海事法院的权力体制,修改宪法及法院组织法,并进行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法官职业化等配套制度改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可借鉴海事法院的经验。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表明审判独立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然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及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使审判独立失去了基础和条件,使得审判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切实地遵行,非法干扰、阻碍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现实与立法的严重背离.因此必须对实现审判独立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以期审判独立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18.
法院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法院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修改宪法,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宪法化;改革现行法院体制,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域,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相分离,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整合现行法院结构,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置为初审法院,将高级法院设置为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以区分初审和上诉审,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9.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20.
陳光中 《中国法律》2012,(5):2-4,58,60
今年6月30日,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部与铁路运输系统脱鈎,移交给地方属地管理,铁路司法系统整体地纳入了国家司法管理体系。造标志着我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是近五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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