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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推进,公证法律知识也变得家喻户晓,尤其是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遗嘱公证知识.为了预防自己去世后可能发生的遗产纠纷问题,许多人都选择了公证遗嘱,这导致遗嘱公证的数量每年都呈攀升的趋势.因为大家都认为公证遗嘱有着准确、公正、证明力强的一系列优点.即使如此,公证遗嘱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也备受人们的诟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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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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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某日.当事人吴某持某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向笔者所在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为王某(女),其在遗嘱中写到:其有三个儿子.遗产留给其中小儿子吴某继承。我处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王某的大儿子是残疾人且无生活来源.王某遗嘱中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立遗嘱后.遗嘱中涉及的标的物某房产涉及到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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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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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老人来到河南省偃师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原来.老人共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因为自己身体不太好.也为以后对子女有个交待.所以趁神智清醒时想立个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处分她与丈夫共有的一处房产,等她去世后,将这处房产中属于她的产权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公证员同老人进行了谈话.得知她的父母早已去世.她与丈夫是原配夫妻.现其丈夫已去世一年多了.只有三个子女。公证员向她解释,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她不立遗嘱.等她去世后.她的遗产应由其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她立遗嘱也是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的话.那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结果是一样的。一般来讲.公民要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像她这种情况,即使不立遗嘱.也能实现她的愿望。她听了公证员的解释.还是坚持要立个遗嘱公证一下.并道出其中的隐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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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 《中国公证》2010,(8):31-36
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①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均将公证遗嘱作为重要的遗嘱形式。②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③《继承法》总共只有37条,自然很难将公证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较为详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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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例行组织了一期业务沙龙活动,活动面向公证处全体人员,讨论主题为遗嘱与继承公证的理论和实务。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们结合两起遗嘱公证书涉诉案件和继承立法修改建议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取得了信息沟通交流和防范执业风险的良好效果。本刊编辑部将沙龙的内容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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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一)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我国1985年制订并施行的《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该优先效力,其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之所以作此立法例,王利明教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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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曾经承办的一起涉外案例引申出涉外法定继承公证的问题,讨论了公证机构申办涉外法定继承的依据和业务范围,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法定继承中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并着重从实践的角度解析含涉外因素的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的办案思路。一、问题的提出笔者今年承办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案情如下:汪某于上世纪80年代和其妻子李某共赴澳大利亚留学并最终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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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公证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为最后有效遗嘱、遗嘱继承公证是否要核实所有法定继承人等原因带来的公证机构与公证遗嘱受益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公证遗嘱和遗嘱继承公证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如何才能有效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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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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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立法 目前.奥地利专门规范公证人和公证的活动全国性法律主要有三部:一是1871年制定、沿用至今并经多次修改的《公证人法》(The Law on Notaries Public of 1871),主要内容包括公证人的职责、公证人职位的取得与丧失、公证责任保险、公证人执行职务的规定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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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 《中国公证》2010,(11):30-34
遗嘱执行人是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人.相应的,遗嘱执行人制度也是各国民法,特别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何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即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是该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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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遗产继承公证证明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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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类公证应为"继承权公证"。"继承"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依法承接死者的遗产或权利;二是指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等。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干预或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