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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2月至10月,农民工吴某在北京某私营作坊主白某处从事石板加工工作。2004年10月末,吴某因事要回四川老家,有部分工资款尚未结清。吴某临走时,白某向其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白某欠吴某工资款3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吴某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某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吴某不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某处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2005年4月吴某才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白某处继续工作。2005年8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给付所欠工资3000元,为此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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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春节刚过.我在政府组织的招聘会上找到了一个待遇更优的工作,为此我不想继续在原制衣厂上班,但当我找到原制表厂要求发给被拖欠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时,厂方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只有回到该厂上班的才会发给上一个月的工资。而事实上,我在该制衣厂虽上班一年时间,但厂方从未与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未约定过工作期限,亦未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请问:我能要回被扣押的工资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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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人死了,账不能死,不能让人戳死人的脊梁骨,丈夫欠人家的钱,我来还!
有的债主没找上门,她就主动打电话找他们。她对债主说,我丈夫的欠条.我负责还:不放心的,我重新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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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陂耀村村民钟学明就来到镇上的嘉宝日用品制造公司上班。他说:"我在家门口就可以上班了,每个月领工资1000多元,厂里还帮我买了保险。"统筹城乡发展带来的土地流转,使陂耀村568户农民和钟学明一样洗脚上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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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是一位农村大学生,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当初签合同时公司答应说一旦上班就将我的户口调入公司的大户口内,没有这个条件的话我是不会签约的。我在该公司上班将近一年时间了,户口问题也没有解决,工资也不能按月发放,一般都要拖延2个月。据了解,公司近几年从没有给员工解决过户口问题。请问: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还能拿到公司所拖欠的2个月工资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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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沿海一家专门经营国外产品的中型公司上班,因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濒临倒闭。不得已之下,2008年10月底,老板告诉全体职工决定自即日起放长假,时间不定,短则几个月,长则也许一两年,而对于工资、补偿问题只字未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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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一家公司曾欠下数十名员工的工资,而我属于其中之一。早在9个月前,我因公司拖欠工资达15000元而被迫辞职时,公司向我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写明在三个月内付清。岂料,仅过了一个月,公司便通过当地报纸发布了一则声明:所有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务必在公告之日起15天内到公司领取被拖欠工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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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全国持续一年多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中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工资,但仍有一些农民工干了活却得不到报酬。“有的民工生计难以维持”、“工资无法兑现,数百名民工子女辍学”……2005年2月1日,离鸡年春节只有一周的时间,一份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信访情况摘要放在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案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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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包工头以后石公司名义承包电厂水泵房建设工程后,又以该公司名义雇佣徐某、姚某两人从事电厂水泵房的建设施工。嗣后,后石公司才书面授权委托包工头负责该工程的经营管理、承签合同、施工作业及工程结算等业务。包工头在负责经营该工程期间,累计拖欠徐某、姚某两人的应得劳动报酬52650元,并写有欠条。但包工头未支付拖欠徐某、姚某两人的工资就逃逸,不知去向。徐某、姚某向后石公司反映要求解决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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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工资实行一天一结。上班一天,于当天结清工资;没有上班,便没有工资。即适用“日薪制”。半年前,我生育了一名男婴。当我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时.方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而公司一再表示,我是实行“日薪制”的员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义务,其自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以至于我至今也未能享受到相关待遇。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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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吴某与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聘用吴某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劳动报酬年薪不低于5万元,每月预发2100元,缺发部分年终补齐。吴某随即到公司上班,2个月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吴某共领取工资3375元。吴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7041.67元,吴某提交了一份只有吴某本人签名,而公司未盖印章,且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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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员工。因公司效益不佳,已拖欠了我们三个月的工资计7万余元。一个月前,公司突然召集我们开会,称因装修升级办公、生产场所。全体员工一律放假15天,放假期间工资照常计算,所拖欠的工资也在回来上班时一次性付清。直到我们按期回到公司后,方知公司老板孙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他人.而其本人早已携款逃之夭夭。当我们要求现有公司老总支付工资时,又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被拖欠的工资发生在孙某经营期间,我们只能找孙某个人索要,此前的事情已经与其没有任何瓜葛,请问:现有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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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届毕业生小张于当年6月份开始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对该岗位很感兴趣,小张决定留下来工作。2004年7月份小张提出要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小张,公司需要对她再试用一段时间才能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8月份,小张再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又以其他理由推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5年7月份,公司负责人忽然通知小张,因为公司要改变经营范围,小张的岗位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司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叫小张别再来公司上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