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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CDM项目,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从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开发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入手,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既有助于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又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吸引技术含量高、结构更加合理的外商直接投资,还有利于引进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环保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发展CDM项目既有助于推进中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中国具有开展CDM项目的优势,抓住CDM项目机遇,对于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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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即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京都议定书》建立的三个主要灵活机制之一,旨在推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投资和技术转移,是一种共赢机制。随着CDM交易日渐发展,法律问题凸显,对CDM交易主体的研究密切关系中国利益,具有很强的法律实践的指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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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三种灵活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由于国际法上的不确定性因素以及各国利益诉求的差异,统一的国际碳交易市场尚未形成。中国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的开发,不可避免地卷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中。从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出发,为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竞争能力,笔者建议要适应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立场与承诺构建以自愿性减排为主的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交易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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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正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随着全球经济复苏、世界船队规模的扩大,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和一些负有减排义务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但由于国际海运未被包括在《京都议定书》中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管理,目前,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仍仅停留在纸面上。本文从对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形势分析入手,论述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可采取的政策与措施并最终对可实施的减排原则和模式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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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逐步发展,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在环境保护领域,全球环境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而从《京都议定书》开始,碳排放交易也就成为了能够实现减缓气候恶化的重要机制。这促使我们不得不从政治学角度来思考碳排放交易及国际间合作这一全球性公共问题。它一方面给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另一方面还确定了三个灵活机制以帮助其承担减排义务和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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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本质是国际贸易和环境问题。《京都议定书》给CDM设定了两个基本原则,即额外性原则和可持续原则。CDM实施10年来,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但其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瑕疵也逐渐显现。瑕疵表现在CDM项目的"额外性"判断是基于虚拟情景,CO2等温室气体减排的客观真实性难以核实;可持续原则实施中的"反向激励"偏差导致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挤出效应"和项目地区分布不平衡;交易程序冗长复杂,交易成本过高;气候友好技术转移不畅。我国应注意平衡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维护国家当前与长远利益,积极参与新的国际碳贸易与环境游戏规则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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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以市场为导向的灵活机制,其出现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发达国家低成本减排。清洁发展机制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方面出现了地域分布、项目类型、技术转让等方面的问题,法律规则上存在没有界定可持续发展、没有国际化的标准等缺陷和不足,需要对此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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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规定的三个机制之一。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谈判背景可以看出该机制是南北妥协的产物,但也不能否认,这项妥协加速了《京都议定书》的诞生,而且,清洁发展机制能得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支持,有一个低成本和高效益的经济动因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南北“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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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是各成员国为应对全球变暖达成温室气体减排承诺的环境协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谈判的第三阶段将面临减排的压力,温室气体减排主要取决于相关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情况.企业的环境责任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刚刚兴起.培育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理论,探索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相应机制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与社会环境效益的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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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变暖问题愈演愈烈,已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全球问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开始的早,政策、技术先进,对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结合政策工具的相关理论对发达国家二氧化碳减排经验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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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碳标识规范法律正当性之缺失及其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碳标识规范不仅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且其法律正当性也值得质疑。西方发达国家主张以单个产品为平均分配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的基本载体,其必然结果是导致全球共有的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在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企图以全球共有自然资源在产品上的平均分配来掩盖其在平等的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气候变化国际法应当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建构碳标识国际规范的一个基本框架,应当坚持在碳排放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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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建立航空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为虽然引起广泛争议,但该行为的实施有其完善的区域法律及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基础。鉴于航空活动的特殊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发挥其协调作用,推动航空业温室气体减排的多边谈判,通过制定多边协议,既能统一管理航空活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又能同时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切实落实"共同而又区别"的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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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专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法律——《地球变暖对策推进法》。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目标,让日本国内企业积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知识与经验,日本政府提供补贴,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国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这种不采取命令控制模式(command-and-control),而是以自主参加与补贴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减排温室气体所需的管制成本。目前,我国虽然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我国政府提出了自主减排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借鉴日本这种柔性立法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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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现有国际法机制促进了减排活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要更有效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完善现有国际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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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报载很多律师不清楚CDM是何物.高呼“CDM大餐,律师安能袖手旁观”。引起律师界对律师如何介入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如何才能实现专业化发展的进一步关注。自2005年以来.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阳光所”)作为在能源领域独树一帜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通过为清洁发展机制.(即“CDM”)国际合作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既实现了自身价值.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开辟出一个崭新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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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2009年6月底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允许美国对来自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国家的高能耗、初级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对于经济技术水平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又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对此,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行动,通过建立南北自由贸易区、推动在联合国框架内的气候谈判以及积极参与碳标准制定等方式积极寻求对美国"碳关税"壁垒的突破。在减排与贸易、环保与经济增长间寻得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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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航空产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是大势所趋,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航空减排方面的立法建设与具体措施,以期为我国航空减排立法与举措提供粗浅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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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碳信用提供国。虽然CDM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但CDM项目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对于有意开发CDM项目的国内企业而言,要降低CDM项目的风险,保证预期收益的顺利实现,律师的参与不可或缺。律师可以在CDM项目中发挥尽职调查、协助设计CDM项目开发方案和融资方案、制作或审查修改CDM项目文件、提供CDM项目全程咨询、参与《减排量购买协议》的谈判等法律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