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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对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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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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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责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田债务人员担。”该法条首次将代位诉讼以法律的形式明示规定了其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范围。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操作,尚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试就代位权的行使及相关的程序问题,结合有关的法学理论,从诉讼角度,作如下探讨。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原告(代位人),是代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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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制度,有关它的程序理论问题,学界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当事人特征、诉讼标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及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等问题的分析,对这一制度作了理论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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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诉讼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辨析代位权诉讼与代位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公告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1条称之为“代位权诉讼”。笔者认为这一称谓定位不够准确,准确的定位用语应为“代位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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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我国合同法确立代位权制度以来 ,引起了学者们对该制度的密切关注 ,有关这一方面的论文已经发表了很多。笔者在此对该制度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如我国代位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债权 ,还在于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以弥补我国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并非为单纯的一标的或者二标的 ;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应该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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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 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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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代位权又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试从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增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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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均源于《合同法》。所谓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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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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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代位制度,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债权人因此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财产保全制度。它的设立,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及银行贷款人逃废债务现象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也激发了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百家争鸣。《中国司法》2000年第3期刊登的翁树忠律师《代位诉讼程序的探讨》一文即是其中一篇。读后受益匪浅。但亦有两点异议,商榷于翁律师。一、代位诉讼法律效力之一:债权人可否直接受偿的问题翁律师认为,“在代位诉讼中,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归属于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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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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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当事人诉讼角色定位之机理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诉讼过程中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彼此在诉讼中的地位 ,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的体制性问题。如何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关系 ,是每一个国家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并加以规定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辩论原则在形成法院裁判的基础方面起着调节作用 ;而处分原则在程序的进行、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的支配权进行分配 ;诚实信用原则则在均衡并促成法院与当事人协同诉讼方面发挥着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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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作为合同的保全措施,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能发生,因而并非每个具体的合同都有代位权的存在。《解释》第11、12、13条对代位诉讼的条件作了规定:(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同时《解释》第21条也确立了请求数额的规定,《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构筑了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框架,规范了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条件,但存在着许多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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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第 1 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这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 ,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 ,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 ,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