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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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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更为广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被广泛采用的,是由国际商会编篡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作的全面解释.该条规定:“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Ⅱ.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Ⅲ.授权另一家银行仪付.”根据上述规定,简而言之,跟单信用证就是指受益人请求付款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凭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的一种书面担保,即担保信用证的特定受益人(出口商)一旦履行了信用证内规定的义务后,就可获得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给付的金额。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出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或其他付款请求,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银行普遍恢复和开展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实施了以票据为主的新的结算制度,票据作为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其适用的范围不断地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执票人为行使追索权而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从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其主要特点:一是因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和贴现,使银行处于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被告的居多;二是争讼的票面  相似文献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3种金融票据,他们是汇票、本票和支票,但是只有汇票才可以进行承兑,本票和支票都不能进行承兑。我国的汇票分为两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出票银行的信誉是可以信赖的,所以,出票银行无须再对自己的付款行为做出承诺,也就是说银行汇票根本用不着承兑。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一种远期付款票据。它的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商品买卖的双方,对于收款人来说,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收款凭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是最精妙的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之一,在信用证机制下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不仅保障卖方获得便捷确信的付款,而且合理地分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信用证交易实质上是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当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但这一切都以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涉及多种合同关系 ,通常有7方当事人 ,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承兑行、付款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3个 ,一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卖方)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在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大部分涉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间的关系 ,其中在结算阶段发生纠纷为多。一般是因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了信用证金额后 ,开证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款项 ,银行诉到法院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或主张担保权 ,这类案件逐年增…  相似文献   

7.
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跟单信用证(LetterofCredit,缩写为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申请人要求的金额和期限内,当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的要求时,由开证行承诺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①跟单信用证实际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从而降低了贸易各方的商业风险,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从国内和国际立法角度而言,有关信用证的立法仍是一个不发达…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写L/C)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和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据国际商会统计,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的,占日常国际贸易的70%以上。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货款屡见不鲜,因其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均有一定的保障而多受到商家青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市场、价格、品质、买卖关系等因素而选用银行托收的方式结算货款也不足为奇。银行跟单托收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即期付款交单(D/P),一种是远期承兑交单(D/A)。国际贸易中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货款时,通常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凭提单和其它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买方在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到达进口地代收行后凭代收行提示办理  相似文献   

10.
一、信用证的界定信用证英文缩写为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有以下常见的种类:1.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开出后,在凭信用证议付以前,开证银行随时可以片面修改或撤销,无需事先通知受益人,并征得其意见.所以此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保障较小,卖方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信用证.2.不可撤销信用证:它与可撤销信用证正好相反,  相似文献   

11.
在当今国际贸易的流程中,一般做法是,卖方获得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然后通过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或要求银行付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付款或承兑付款后从银行取得单据,再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至此,一方得到货物,另一方得到货款,国际贸易的整个程序终结。  相似文献   

12.
<正>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在UCP600及UCC中的规定非常明确。该原则使得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相对清楚,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及其他信用证的影响。对维护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的信用证制度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林娜 《法制与社会》2010,(28):103-104,116
信用证是最精妙的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之一,在信用证机制下,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不仅保障卖方获得便捷确信的付款,而且合理地分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当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但这一切都以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欺诈行为的出现不仅破坏了信用证的顺利运作,而且给无辜的交易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拟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产生、发展等问题作一系统研究并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析。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例外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何波 《法学研究》2002,(2):81-94
信用证为独立自主的契约 ,但是在肯定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如有欺诈发生则允许银行不予付款或承兑 ,法院也可发布禁止支付令。但是 ,欺诈例外原则只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 ,不得滥用。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这种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原则所固有的理论缺陷,加之国际贸易本身的复杂性,致使信用证欺诈日益盛行,而信用证申请人才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诈骗行为要求法院出具禁付今,禁止银行付款的情况也相应增多。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发布的禁付令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解除开证行及其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另一方面给银行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对法院发布禁付今的理论依据及实现程序进行探讨,颇有必要…  相似文献   

17.
信用证欺诈情况下法院发布止付令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情况下,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性,法院是不宜以发布止付令的方式阻止开证行或付款行履行其义务的。原因在于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L/C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L/C独立抽象性原则是L/C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并贯穿L/C法律关系的始末,对各L/C当事人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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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持票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付款请求权。汇票持票人凭所持汇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手续,有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按汇票金额交付款项的权利。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需要注意的是,经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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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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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度不高。其主要原因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则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其结果,经济受损失的自然主要是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当前,信用失控,各经济组织之间拖欠贷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因而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商业承取兑汇票的当事人除用《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背书形式担保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外,还在该汇票上设立了票据保证人,以增加票据信用。关于这一保证的性质及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银行结算办法》未作规定。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因而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将之同于民事保证,有的则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法上的保证责任。因此,在大力推行票据制度的现阶段,有必要探讨一下我国票据保证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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