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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2.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1、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初步尝试与运用我国早在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就明确提出了"注册资本"的概念,随后1983年该法的《实施条例》第21条对注册资本下了一个定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本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1987年3月五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 ,以及外资广告企业。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  相似文献   

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9月8日,经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企业法》。接着,1985年3月20日颁布《朝鲜合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5年3月7日颁布《合营公司所得税法》和《外国人所得税法》,1985年5月17日颁布《合营公司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国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合营企业从申请审批到利润汇出,从投资领域到雇用工制度,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种充满着朝鲜特色的外资法律体制于是宣告成立。一、合营企业宗旨及主体资格。朝鲜合资企业法第1条指出,扩大与发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是劳动党坚定不移的对外经济政策。国家鼓励朝方公司、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个人在朝鲜境内依照平等、互惠的原则举办合资企业。希望愿在朝鲜建立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随时向朝鲜对外经济事务部、合资企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出资额的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1.合营的任何一方(包括外方)经  相似文献   

6.
<正> 六十年代以来,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s)发展成为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形式。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法”)的颁布,正式表明我国也采用这一形式。在设立和经营中外合营公司的实践中,合营各方经常面临管理结构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拟概略比较中、美、日有关合营公司管理结构的法制,冀能有助于理解和解决这类问题。  相似文献   

7.
<正>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习惯统称“三资企业”。由于三资企业的大量增加、发展,其经营管理的权限与方式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979年7月8日公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其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权在董事会。实践中,由于合营各方的干预,加上主管部门监督权限不明,合营企业多有烦言。1983年9月20日公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法可依,情况有改善,但干预仍难避免。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规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同年10月1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第1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  相似文献   

8.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国工业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和该法的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2)合营企业对在合营期间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和取用的新商标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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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又称生活补助费),最早规定在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九日劳动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具体补偿标准做了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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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陆续实行了承包经营,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于合营企业的承包经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9月13日颁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也仅是“不鼓励、不提倡合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实践中由于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定,也由于这种经营方式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较短,加上缺少严格管理,所订的承包经营企业未能详尽规范承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原因,以致这类企业承包经营的纠纷开始出现,并有上升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同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以下简称合营股权),是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构成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当合营一方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其收益采取冻结、提取、强制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于1994年7月1日公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不仅调整中国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也调整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即所谓“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它既保障了本国劳动者及外籍劳动者的权益,也便于同国际劳工立法接轨,体现了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劳动就业,协调劳动关系等基本原则。毋庸置疑,《劳动法》的颁布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及时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经济交流不断增多,外商在中国投资办厂也日益活跃,这对促进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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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最近已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建设,说明了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十年来,对贯彻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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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五年多的时间,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与对外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对外经济立法工作有了较快的进展。例如,在中外合资经营方面,从1979年7月公布施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陆续制定了包括合资企业登记管理、劳动管理、贷款、税收、外汇,以及有关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其它有关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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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3年 1 1月 2 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 2 1号发布 自 2 0 0 4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中国政府批准 ,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中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新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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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9)
随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大批兴办和迅猛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明确。目前,在一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营一方提出转让出资额,就是一个较为普遍的新问题,而我国法制尚不够健全,对转让出资额(出资额是合营的本金,但开业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投资效益或负效益,因此,原出资额已不等于其实际价值,可称为“投资权益”转让。下同)的做法还未作出具体规定。律师在代理或参与办理这类法律事务时,难以帮助当事人果断决策。为此,笔者试就转让出资额的法律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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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同外国开展经济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利用外国资金兴办合营企业,这对我国四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来,前来我国洽谈合资经营的外商日益增多。他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应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下面就这一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在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产生争议是在所难免的。仲裁,已成为被普遍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仲裁同时也是我国解决涉外经济贸易争议的主要办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进行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中外合资经营,技术转让和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等所产生的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19.
最近,我们对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S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就此,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供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参考。一、经营目的要明确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途径,我国不仅从法律上确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而且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目的是“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三条)为保证目的实现,法律对开设合营企业行业作了限制性规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在与外商谈判直至参订合资经营合同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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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罗世英  李玫 《法学研究》1997,(6):153-158
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罗世英李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的产物,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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