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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准共同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亦呈不断上升之势,因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诉多置之不理,从而影响了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试就准共同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探讨。一、准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所谓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而又无法判明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从这一定义分析,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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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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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在(西方国家亦称为国家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侵权行为同民事侵权行为有密切的关联.民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了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西方资本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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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却不能判明其中谁是真正加害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其责任后果是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只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可以被免责,还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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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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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损害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缺乏对共同侵权行为特征的细致研究,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与其他类似行为相混淆,以致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和审处。本文试就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及与相关行为的关系作一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一般的表述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因共同过错而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大部分学者认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两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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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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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侵权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浅析民事侵权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限陈以奎民事行为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现时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而在紧急状态下对非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损害行为。由于正当防卫与基于主观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极为相似,因此在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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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于如何界定及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存在分歧。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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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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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文将重点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这种特殊的行为,同时分析它的免责事由,从而为相关行为人免除自己的责任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