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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运用整罪分析模式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时,无法合理解释“情节严重”的认识问题以及“刑事推定下明知的过失化”现象,造成本罪故意认定困境。与整罪分析模式截然不同的要素分析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要素分析模式下,故意的成立仅需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行为不法性有“明知”即可,其他犯罪事实要素的主观心态在所不问。以此为准,当行为人对自己所提供帮助行为违法性以及他人网络犯罪行为有所“明知”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中的“明知”即使因刑事推定方法而过失化,也不影响本罪故意认定。“情节严重”的各项情节中,除与帮助行为非法性提升存在密切关联的情节需故意心态外,其他的只需过失心态即可。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基于劫财的故意,尾随他人入室抢劫后又劫持第三人索财,行为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如何正确区分罪数不仅影响到本案的定罪,也直接影响本案的量刑。本文将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并着重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分析本案的罪数。  相似文献   

3.
王艳艳 《法制博览》2015,(4):236+234
我国法律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的情形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例如,行为人以借款方式获得他人信用卡后私自取走他人卡上余额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周燕 《法制博览》2013,(11):202
非法取得死者财物分为三类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应当界定为抢劫罪;二是在行为人出于报复或其他非法动机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对于这种非法取得死者身上财物行为的界定,应有条件的承认死者对其财物生前占有的延续。三是最后通过解释得出脱离占有物属于遗忘物的范围,应以侵占罪追究无关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6.
前段时间,俞可平先生提出“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观点,让人为之一振。但可惜的是,“民主是个好东西”的前提是什么?俞先生没有指出来。一个论述缺乏明确的前提,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教育”不仅是“民主成为一个好东西”的前提,而且在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国家现代化的建设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7.
公款被挪用后的用途是一个动态的行为,在实践中使用行为往往与行为人最初的目的存在差异,在对挪用公款的具体使用类型进行判断的时候,不能根据数额和法条机械的"对号入座",而要结合立法目的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  相似文献   

8.
韩廷峰 《法制博览》2024,(6):142-144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表现的主观上的“可能知道”,要进行合理的法律评价,分情况推定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规定的“明知”。在处理案件时,要以一个社会理性人的角度去分析案件,只有当行为人对于知晓被帮助人会犯罪的可能达到一种高度盖然性的时候,才能推定为“明知”进而追究其责任。反之,则不能随意给行为人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否则会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对犯罪的精准打击。法律工作者在实际推定“明知”时要分三步走,逐步递进,不可完全凭借主观感受去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9.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刑事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认定行为构成某种犯罪,既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有认知。如果在认定犯罪上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难免陷入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10.
行为刑法是古典学派构建的以“行为”为本位的犯罪论体系,行为人刑法是实证学派构建的以“人身危险性”为中心的犯罪论体系。随着时代与环境的变迁,两者之间从对立与论争逐渐走向了折衷与调和。我国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在立法上扩大了犯罪圈,实践中的情绪性执法、机械性司法更是加剧了犯罪圈的扩大,使得刑法过度地介入了社会生活。应在坚持以行为刑法为主轴的基础上,吸收行为人刑法的合理内核,在处理案件时要重视对人格因素的考量,构建“行为—行为人”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1.
通过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区分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既可简化对行为人意思能力的认定,又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保护行为人的个人利益。意思能力在青少年保护方面的作用体现在:未成年人的财产法律行为通常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但是,当出现认定有关行为有效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进,法官可以通过确认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进而认定有关行为有效。依我国现行法,未成年人不能作出遗嘱和遗赠。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司可以通过确认未成年人在表示有关意愿时具备相应的意思能力,从而认定其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收养法》实际上承认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作出收养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但有关规定仍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3.
面对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只看两头不看中间”的诈骗犯罪认定局面,有必要补足其中的被害人因素。借由诈骗犯罪而发迹的被害人教义学未合理限定其作用场域,试图普遍化地赋予被害人谨慎识别义务来限缩诈骗犯罪的适用,难免导致说理上捉襟见肘。在日常生活领域,不存在可期待普通受骗人自我保护的正当化根据,面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被害人,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或者“可支配”的标准。对此,只要欺骗行为使具体的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导致财产损害结果,即存在条件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诈骗犯罪既遂。与之不同,在发生于特定业务领域的诈骗犯罪中,由于法律一般化地赋予了业务人员审核识别的义务即存在对其可以排除(或支配)风险的合理期待,被害人教义学的相关主张便有了用武之地。在多业务环节的诈骗犯罪中,应以最后环节的业务人员,即最终处分人的可支配情况作为认定诈骗犯罪的依据。在业务人员存在严重疏忽甚至对虚假事项明知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其在诈骗因果流程或风险实现中的支配能力,由此不仅应当否定对行为人的结果归属,还应当否定诈骗行为,即行为人不成立犯罪。如果业务人员只是存在业务瑕疵,便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归责判断和既遂认定。  相似文献   

14.
杜冰倩 《法制博览》2022,(2):106-107
行为人经预谋先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继而伪造虚假手续将骗租车辆抵押给他人以借款,后用于个人挥霍使用,此类案件俗称"两头骗"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分析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欺骗行为,均应评价为独立的犯罪,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科刑上应当从一重论处.  相似文献   

15.
南方朔 《南风窗》2014,(21):90-90
一个国族一定要有永远进步的发展道理,有道理就会有标准和条理,当官的或人民就不能随便地“乱混”。对于“混”这个字,我们真的要警惕在心!  相似文献   

16.
从职业教育心理学视角来看,“官二代”子承父业的现象有其内在合理性,但部分“官二代”却因依仗裙带关系实施了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使之演变为了非合理现象;从家庭教育学角度来分析,这种非合理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官二代”家庭教育存在缺失;从部分“官二代”种种无视道德与法律的恶性行为来看,除学校教育之外,他们的家庭教育中尤其缺失公民教育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我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处处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这符合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关注“行刑重其轻”刑法思想的运用。为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和“严”进行具体修正,例如,“宽”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严”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相似文献   

18.
何屹  梅达成 《法制博览》2023,(25):133-135
盗窃,在从古至今的法治活动中,一直被视为治理的重点,因为其犯罪成本低,所以导致犯罪数量大。在社会生活相对简单的时代,盗窃行为的认定并不复杂,只要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但社会发展至今,现在对盗窃行为的认定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偷”,我们不能仅以是否秘密窃取,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现代社会的盗窃行为很多时候还会和抢劫、抢夺、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相交融。基于刑法保障人权、惩戒犯罪的属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盗窃,是对广大法律职业工作者的一大要求。  相似文献   

19.
“镇关西”郑屠是《水浒传》中一个臭名昭著的恶人,从文学的角度来看,其实际上是作者为渲染主人公鲁达而设置的铺垫人物,以他们的“恶”和英雄除暴安良的行为来衬托主人公的正义感和英雄气概。从社会现实来看,郑屠是名副其实的一个“恶霸”,在当今社会我们称之为“恶势力”,正如我国《刑法》第294条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描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类人也许是法律如是表述的原型。  相似文献   

20.
王乐晗 《法制博览》2023,(9):157-159
当今社会,“碰瓷”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群众要求解决“碰瓷”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对“碰瓷”行为的法律规范已是现如今社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不管是从我国的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上来看,对“碰瓷”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因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写明“碰瓷罪”,所以究竟该如何定性以及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还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在此动机下造成的危害性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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