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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与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案不同判"即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造成司法不统一。这一现象具有法律形式、司法程序及组织、裁判主体等方面的形成原因。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关键在于对"同案"的识别和判断。这既要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又取材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形成判别的对象,继而进行差异性与相似性的权衡。若为"同案",则须适用同一法律规则,从而在该法律问题点上形成"同判";若为"不同案",则无须同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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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对不同类型的同案不同判进行分类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从主体的角度对同案不同判大致进行了三个分类,即相同或相似案件在同一法官处未得到相同或相似的结果、相同或相似案件在同一法院未得到相同或相似的结果以及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省市的法院未得到相同或相似的结果.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认定的冲突性这两个方面对其原因进行剖析,其中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是绝大多数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而如果说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那么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认定的冲突性则侧重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最后,从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多手段查清关联案件详情这二个方面对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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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随着公民维权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医疗费用合理性评估及相关医护问题的鉴定案件明显增多,其中,医疗费用合理性评估的专业性极强、鉴定尤为复杂,几乎同时涉及所有临床医疗专科和诊疗项目。但是,目前国内尚缺乏这方面鉴定的统一规范和指南,由此导致此类鉴定的主观随意性强,不同地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具体操作差异大,常出现"同案不同鉴"情况,易引起法医与医疗机构或者患方的争议。在此结合法医临床学鉴定实践,以及医学、法医学理论和临床诊疗常规等相关文献,系统地探讨了医疗费用合理性审查法医学鉴定的具体思路、操作步骤、相关原则及其他相关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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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应当是一致,这就是"同案同判、统一裁判标准"的审判要求,也被认为是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的最好手段。因此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司法平等原则,在同一事故中,如果既有提起侵权之诉的受害者,又有提起违约之诉的受害者,法院对受害者应当按照同一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做到同案同判。对此,本文认为同案同判司法政策须慎行,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文中从相关实证成案考量出发,从法律、法律职业者和当事人等多角度对此进行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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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后,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或不合理,法律在执行层面上又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等因素,造成类似案件无论是"同案不同判"还是"同案同判",均引发极大的争议,该现象凸显了社会各方对法律敬畏之心的缺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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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law in book)总是要在审判活动中通过法官的解释才能变成活的法(law in active),适用于具体案件、解决具体纠纷。而当前,各级法院法官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适用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正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事实上,包括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内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直接体现和影响着民众的朴素公平观和正义观,关乎法制统一,也关系到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功能的实现。只有完善的、系统的、体系化的机制才能保证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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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审级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审级控制的进路消除民事案件的同案异判,有利于在更广层面和更深层次上制度性防范因自由裁量权规制不力而导致的权力寻租,使司法权影响下的社会生活更接近宪政理念的实质要求。实现特殊民事案件的同案同判,须将其一审管辖权统一上提一级;实现一般民事案件的同案同判,须取消裁量型发回重审和调适法定型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审级控制会受到民事诉讼调解实践、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和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之改进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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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精神伤残是指在各种物理、化学等损伤因素作用下,导致个体长期的精神障碍,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且此精神障碍与损伤事件相关性一致,才属于精神伤残。因此精神伤残程度评定与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伤并不一定达到精神伤残程度,在我国,精神伤残程度的评定,大多是涉及到各种行业的行政执法需要。通常司法鉴定中遇到的精神伤残程度评定,多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伤残评定结论持有异议,使一般行政执法的伤残评定,上升为有关法律诉讼的司法鉴定。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可出现在民事人身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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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予以支持。由于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不同,导致两者对患者的伤残程度等级认定结果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当以对患者有利的结果作为认定伤残程度等级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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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旨在通过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着司法技术化趋势,而司法技术化是中国近代以来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领的市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却因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化操作牺牲了部分个案的实质正义。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树立司法公正价值,那么就必须兼顾社会公正观。当代社会的主流公正观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是传统司法的首要原则。司法技术化与传统情理法的冲突,深层次是中西文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近代以来,中国对技术过度迷信,导致司法公正与民众公正观的间隙扩大。这需以情理法兼容的传统予以调和,使司法不仅仅是科学的法律知识与程序之学,更是兼顾伦理观的司法技艺。司法技术只能作为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不统一的过渡与辅助手段,长远来看,需通过拓展法官的综合知识与培育伦理素质以正确适用、阐释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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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城乡壁垒逐渐被打破,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发展总的趋势,各种不和谐因素正在逐步的被改进和完善。当然,法律的不断发展也给社会与立法者以新的审视。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同案却不同判的案例,尤其是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案例,由此便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现象在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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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元化"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指出两种鉴定制度设计的利弊,尤其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度关注"违法性",未关注注意义务。据此,从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方面初步探讨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元化"鉴定模式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建立"一元化"的鉴定主体、鉴定方法和鉴定制度的可能性,有助于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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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伤残评定的案例日益增多,国内伤残评定有多种标准,不同标准之间评定原则、等级划分不一,评定人对现行评定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对同一案例得出不同评定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比较,作者首先阐明精神伤残的概念;然后结合目前使用的伤残评定标准,燕点比较了常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间的异同,最后提出了精神伤残评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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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抑或一元制:医疗纠纷鉴定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纠纷因专门性问题源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制"鉴定模式,致使纠纷解决的法律在选择适用上出现不同的结果,并造成了同一事实的处理结果尤其是赔偿的数额差异甚巨。《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能否终结"二元制"鉴定模式,使冲突的相关规定、解释、解答等相关文本在法律适用上归于统一再次成为颇具争论的问题。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结果在证据性质上的同一,有必要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作为行政程序的内容,并进一步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鉴定机制,体现鉴定作为证据的"认定"功能,以便实现医疗行为共担风险以及利益平衡的基本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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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而在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却逐渐暴露出鉴定程序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社会公信力遭受质疑等问题.如目前存在明显争议的"组织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这一鉴定程序,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将其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而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则拒绝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委托单位和当事人造成迷惑,甚至因此质疑鉴定意见.对于代表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来说,统一规范鉴定程序至关重要,尤其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笔者认为不宜将医患双方到场陈述及答辩引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中,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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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所致人身伤害的伤残等级重新评定结论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2007年3月—2009年3月受理的伤残等级重新评定案件45例。结果重新鉴定结论较之原鉴定结论有改变的共计12例(26.7%),结论改变原因分别为错误引用条款、鉴定时机掌握不当、漏鉴或误鉴伤情、人工假体鉴定掌握不当、未能准确分析伤病关系及未能准确适用工伤伤残晋级原则等。结论伤残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正确理解标准条款的内涵,采用合适的医学和法医学技术,并充分了解各种相关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