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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器,但也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的国家航空器。本罪中的"暴力"是专指对驾驶、操作人员实施袭击或其他身体强制。"胁迫",要求不但能引起对方恐惧,还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其他行为"是指违背航空器合法控制人的意志且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使航空器合法控制人不知反抗的行为。行为人只有着手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程度,才是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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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劫持航空器罪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2,(1)
劫持航空器罪在海峡两岸的刑事法律中均有规定。然而,由于两岸拥有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特别是两岸分离50余年的现实造成台湾当局在处理涉及两岸的劫持航空器犯罪上往往主要从政治角度而不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两岸现在对劫持航空器罪犯的遣返也只是通过民间团体,而不是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进行。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所以,开展对两岸有关法律的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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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劫机是指以力量造成侵害的方式 ,它包括有形力与无形力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 ,对象及于人 ,也包括物。“胁迫”劫机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或其他任何危险恐吓之内容进行逼迫挟持 ,以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的劫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任何能排除他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民用与国家航空器两种。为了有效惩治本罪 ,应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同时采取“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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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危害机组人员或者机上乘客的人身以及航空器的安全 ,其行为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系复杂危害行为 ,由“暴力”等强制性手段行为和“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目的行为所组成 ,其既遂应以“劫持”行为的完成即对航空器的实际非法控制为标准 ;其死刑适用条件应当予以限制和完善 ,以做到与刑法总则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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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和刑事管辖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多数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它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从60年代后期起,国际上的劫机事件逐年增加,特别到了80年代劫机事件更是频繁发生。近几年来,在我国劫机事件也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在处理劫机案件时遇到许多疑难问题,这就向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本文将以国际法和刑法理论为基础,以我国承认的三个关于制止航空器方面犯罪的国际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国内法为依据,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管辖权等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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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航空安全是航空业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当民用航空日趋全球化后,安全问题也逐渐成为国际性的关注点,并且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然而,劫持航空器活动却日益成为现代民用航空业的噩梦。自1960年之后,劫持航空器的活动呈波浪式的趋势发展,并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和现象,已经严重危及着民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这尤其以恐怖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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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被告人:孙宪禄,男,25岁,原系天津市第二炼钢厂工人,1993年12月14日被逮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宪禄犯劫持航空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宪禄从1993年7月起,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预备活动。1993年11月26日,孙宪禄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日14时,孙宪禄携带早已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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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明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
劫持航空器行为(hijacking)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国际与国内法均有规定。然而,由于国际与国内法着眼点不同,在对该罪的规定上虽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少差异。这种差异往往会影响国际刑事合作的开展,妨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因此,对国际与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防范劫持航空器犯罪。一、国际与国内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会引起管辖权归属、引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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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讯、交通的不断更新,世界呈现出一种趋于接近彼此的发展方向,我们称之为全球化。而在这个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时代,各国所面临的问题也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危机、恐怖主义、环境和人权问题都不再是一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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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罪状及处罚做了规定,对刑法做了必要的补充,是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 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对这类犯罪我国一贯坚持从严惩处,并先后参加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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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突然失联,被人劫持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在外。假设飞机遭人劫持的猜测最终被证实,那么此次事件再一次提醒各国,通过法律手段防范和打击劫持航空器这种严重威胁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为了保障国际民航安全,各主权国家应当摒弃在恐怖主义定义上的分歧,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重,积极参加打击劫持航空器行为国际公约,并履行本国参加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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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 相似文献